不过,偶仅仅补充一点:某秀本身就具有多重侵权问题,例如著作权人的17 种权益(包括现今中国著作权法实施前若干年,但不包括50年前非保护期的),以及出版机构(获得著作权人专有出版授权应当得到的权益)等等。
我不是说由于上述理由就证明软件的合法性,而是说明对于软件的性质鉴别的前提不容忽视。
至于是否因软件性质(严格说应当是指动机)来裁定出售的法律依据,那看怎么说了;而且卖别人未经授权或许可的软件,又 设计另外的问题。
请允许俺 插科打诨 一下 敬请谅解,
我看到如下事实,请大家也听听
在淘宝上,现在出现了一种 硬盘销售方式,包送电影(买硬盘,盘里有电影)
那么,试想一下,假如,俺要处理光荣退休的硬盘,里面保存的资料,俺选择由购得者自行处理,而交易价格为硬盘的价格(请注意,这里面的利润产生在哪里呢,3年前80GB价格为550,现在300GB为660,过季的退休硬盘以低价进,按购入当时价格出)
请问上面的这个商业计划有何疏漏哈哈哈
硬盘按当前的实际情况估价,销售价格和实际价格之差视为硬盘内电影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知这样理解是否可以?
再推而广之
您卖二手电脑 总得有操作系统把,不能光屁股吧, 操作系统是街上买的吧
机子上有使用价值相当可观的软件吧,没有哪成啊,哈哈
即使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如果奸商是一般奸的话,不加价,不按当时买入价出售),那么客户会选择一般机 还是使用价值相当可观的机,不是一目了然吗 此类讨论仅有学理上的参考价值,没有现实意义,否则园地就无法生存了 社会发展了,很多新的案例也会随之出现。我发帖的目的主要是讨论,学习,纯属个人爱好(喜欢看法制节目)。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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