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方向遭错误羁押4年受害人公开道歉
新疆警方向遭错误羁押4年受害人公开道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8:06 法制日报
今天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昌吉州公安局、米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昌吉州公安局向曾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近4年的无辜受害人祝军正式公开道歉。
1991年被刑拘四年后回原单位工作
1990年10月23日,新疆米泉县(当时米泉还未建市)招商市场内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案件发生后,当时的米泉县公安局和上级单位昌吉州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办案民警在调查中了解到,祝军曾是被害人李某的男朋友,案发前曾与李某见面。米泉县公安局将祝军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其展开调查。
1991年1月24日,米泉县公安局决定将祝军刑事拘留。1991年2月2日,米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祝军的决定。在预审过程中,祝军亲笔写出供述材料,承认自己杀害了李某,但在预审人员提审过程中翻供。据此,米泉县公安局认定祝军涉嫌杀人犯罪证据不足,遂向县政法委多次汇报案情。经多方艰苦取证,此案仍久侦未果,昌吉州政法委、米泉县政法委多次组织州、县两级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此案后,最终决定对祝军变更强制措施。1994年10月6日,祝军被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95年6月15日祝军被解除取保候审,回原单位工作,并恢复工资待遇。
去年杀人案真凶被抓并判死缓
多年来,新疆米泉市公安局对“10·23”案件的侦查工作一直没有中断。
2006年2月,米泉市公安局接到宁夏吴忠县公安局电话通报,称有人举报当地居民丁某曾于1990年在米泉县杀人。接到通报后,米泉市公安局领导十分重视,并将举报线索与1990年“10·23”杀人焚尸案联系起来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派遣民警赴宁夏开展深入调查。在当地公安局的积极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丁某、马某抓获,二人对杀人焚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马某被米泉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米泉市。2006年9月27日,经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马某、丁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之后,两被告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并赔礼道歉
“10·23”案件侦破后,新疆米泉市公安局与祝军进行了联系,通报了“10·23”杀人焚尸案的真相,并通知祝军提出赔偿申请,但祝军一直未提出。2007年1月中旬,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亲自约见祝军,并要求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10·23”案件前期侦查工作情况进行核实。随后,张粤局长先后多次约见祝军,当面进行赔礼道歉。与此同时,该局一位副局长作为办理祝军上访事项的负责人,也多次约见祝军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今年3月19日,祝军正式向米泉市公安局提交了赔偿金数额和其他诉求。3月29日,有关部门根据米泉市公安局的要求,已成立祝军案件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1995)1号)之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该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考虑到祝军的人身权已经受到侵害,米泉市公安局就祝军提出的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妥善解决。对侦办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在今天的公开道歉会上,被错误羁押近4年的祝军和父亲一起来到了现场。祝军说:“感谢自治区公安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希望能追究当时侦查此案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表示:“我们在此公开向祝军道歉,并恳请他的原谅。在羁押期间,对祝军身体、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我们绝不回避,并将尽力协商解决。对于办理此案的有关人员的行为,我们会尽快查清事实,并追究其责任。另外,我们也要以此为鉴,对队伍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本报乌鲁木齐4月3日电 政府能这样表白,值得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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