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零关税机制的现状与发展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发展。关税减让,尤其是零关税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利用五年的时间已基本实现了其“入世”承诺;非但如此,中国还与某些贸易伙伴签订了零关税协议,进一步降低了其平均关税水平。目前。中国的零关税机制仍处于发展初期,产生了一定的贸易创造效应,但中国仍需更合理、更策略和更有效地发展零关税机制,从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直致力于逐步降低平均关税水平,实现自己的人世承诺。目前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虽仍高于发达国家3.8%的平均关税率,但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已处于较低的水平:不仅如此,中国与某些贸易伙伴签署的零关税协议又进一步降低了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帮助中国在双边或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取更多的优势与利益。
一、中国零关税机制的沿革与现状
中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曾屡次遇到零关税问题,而不参加零关税协议是当时中国人世谈判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信息技术协议》,中国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查以及多方权衡,最终决定在1997年加入该协议。经过谈判,我国的信息产业又争取到几年的过渡期来进行调整,从而在2005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的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此后,中国又陆续与几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其中较重要的有:
第一,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达成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意向,并于2003年正式开始这项工作。双方决定从2004年起逐步废除6000项产品的关税,在第一批拟废除关税的约600项产品中,涉及了500多种《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降低关税。到2006年关税降为零。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最终在2010年或2012年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中泰两国自2003年10月1日起就决定提前把双方蔬菜、水果贸易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30%降为零,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2003年6月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CEPA)》,这是该协议的第一阶段,规定374项原产香港的货物获得零关税优惠,同时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18个行业的市场:2004年10月、2005年10月,中国内地又分别与香港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即第二、第三阶段的协议。其中,第二阶段协议规定对原产香港的713类进口货物给予零关税优惠,并继续扩大11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措施,新增加8个开放的服务领域。自2005年1月开始实施的第三阶段协议安排,几乎所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进口货物都可获得零关税优惠,在服务贸易方面又增加了23项开放措施。
第三,2005年4月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巴之间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该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将分梯次降低关税,并最迟于2008年1月1日前对约1200多种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此外,中国还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规定对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还允许部分台湾水果零关税进口;对一些非洲国家的进口产品单方面实行零关税:中国与智利将于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进程,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也正在进行之中。
二、中国零关税机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静态效应分析理论上讲,零关税机制的静态效应分析是指基于零关税协议所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给协议国及非协议国的生产与消费带来的影响。贸易创造效应即指国内生产成本高的商品被贸易国生产成本低的商品替代,亦即比较利益原则所揭示的自由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这种效应对促进双边或多边贸易的发展,以及提高贸易国家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贸易转向效应则不同,它可能会限制零关税协议国与非协议国的贸易往来,损害非协议国的利益,从而降低全球的福利水平。但总体来说,零关税机制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向效应。因此呈现正的消费效应。
实践证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零关税协议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首先,对香港和澳门而言。CEPA对两地区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是十分显著的。与2003年相比,2005年香港和澳门的GDP总量分别增长了16.5%和36.9%。2006年第一季度,香港的失业率五年来首次跌到5%以下:澳门的失业率也大幅下降,从2003年的6%下降到2006年2至4月的3.9%。以香港为例。CEPA第一阶段的顺利实施,有力地帮助香港经济摆脱了多年的困境,并走上蓬勃发展之路。2004年,香港经济增长率达8.1%,是四年来最高。并明显高于过去20年4.8%的平均增长率。香港多项经济指标出现双位数的增长。其中,出口贸易全年实质增长达15.3%,服务输出增长达14.9%。失业人数及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均降至自2001年年底以来的低位(引。CEPA中有关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协议,使得香港产品出口到内地的成本得以降低,从而提高了香港销往内地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刺激香港产品对内地出口的增长。据统计,2004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126.7亿美元,增长了28.9%;2005年前10个月,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71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0.9%。与此同时,CEPA也有助于促进中国内地制造业的出口。虽然中国内地已经成为公认的世界制造业基地之一,但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于欧美与日本市场,反倾销事件屡屡发生。CEPA的实施有助于一些中国内地企业将部分生产工序设在香港。利用“香港制造”的产地来源地位,规避西方国家对中国大陆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其次,中国内地制造业产品可以有机会更好地利用香港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并获取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的便利。从而最终促进中国内地制造业产品的出口。由此可见,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零关税协议的确带来了贸易创造效应。该效应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内地的消费者可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更优质的香港原产品。
中泰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也产生了一定的贸易创造效应。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与泰国取消了两国之间的108种蔬菜和80种水果的贸易关税,中国在当年第四季度对泰国出口果蔬就达8.2万吨,而2003年前三个季度的总出口量才不过4.9万吨,2003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更是首次突破百亿美元大关,达到了近127亿美元,同比增长48%:2004年中泰双边贸易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73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果蔬16.2万吨,同比增长26%,而泰国对中国出口果蔬也达300.4万吨,同比增长49.4%。由此可见。中泰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还是非常显著的。中泰两国的消费者也可以用更优惠的价钱买到更多的进口水果和蔬菜,目前。两国市场上都随处可见从对方进口的品质优良、价格适宜的新鲜水果和蔬菜。
理论研究表明贸易创造效应的大小要受到零关税协议成员国之间贸易规模、经济结构类型、现有关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规模具有正相关性。即零关税协议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越大,零关税所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就越强:反之,则越弱。零关税协议所涉及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类型越相似或接近,零关税协议产生贸易创造效应的机会就较多:反之。贸易转向的机会就较大。零关税协议成员国之间原有关税水平越高,实施零关税协议之后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就越大;反之,贸易创造效应就小,并且倘若协议成员国对非协议国的保护关税较高,零关税协议则会产生较大的贸易转向效应。
据此分析中国内地与香港以及中泰果蔬产品之间的零关税协议,可以发现由此导致的贸易创造效应是有限的。首先,在中国目前的贸易规模下,中国与香港以及泰国的贸易规模均相对偏小,中国从香港的进口占总进口额的比重在5%以下;2003年中泰两国的双边贸易额虽然首次突破了百亿美元大关,但这一数值也仅占泰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8%,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其次,虽然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在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中国从泰国进口果蔬的平均关税为28.7%~63.8%,泰国从中国进口同类产品的平均关税为60%,并且中国内地与香港的零关税协议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中国仍保持了约11%的平均关税水平,这些关税壁垒的降低势必有利于贸易创造效应的发展,但是中国与泰国果蔬类产品结构的差异性又限制了贸易创造效应的深化。与此同时,零关税协议实施之后,即使到2008年之后,中国内地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仍然保持了9%的关税壁垒,由此会带来较大的贸易转向效应,囿于香港制造业现有的生产规模;即仅有制造业员工20余万人。制造业占GDP的比重不足5%等现实状况,又大大限制了零关税协议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最后,零关税带来的降价效应有限,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费的存在以及人工成本、检验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估计零关税带来的降价空间不会如消费者期望的那么大。
(二)动态效应分析所谓动态效应分析主要是指零关税机制对协议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生产结构调整效应、竞争促进效应、投资刺激效应、资源优化组合效应等。零关税协议的实施可能扩大协议成员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贸易规模,使其国内生产资源由非优势产业向优势产业转移。从而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并带来优势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与此同时,零关税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加之“技术外溢”效应的发挥,将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不仅有助于国内外投资的增长,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自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港资投向内地,据统计1979-2002年内地累计实际利用外资4462.55亿美元。其中来自香港的就达2048.75亿美元,占45.91%,这些港资对中国内地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零关税协议实施之后,资源如何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进行配置就成为关注的焦点。香港投资内地的制造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中国内地经过了这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产业链条、配套能力和供销市场,而香港的制造业则经历了长期的低迷,目前香港制造业工人占全港总人口的比重已相当小,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更是奇缺,并且香港的人工成本、地价租金等与中国内地相比仍是较高,这些都不利于香港制造业的发展,因此大规模港资回流的现象并不会发生。但是部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港资企业以及研发、设计和品牌创意等关键工序则可能回流香港。因为这些企业和环节并不看重土地、人工等因素,而是更重视人力资源素质、综合环境等因素,后者正是香港相对中国内地的优势所在。因此,零关税协议的实施就可能会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形成更加合理的专业化分工,通过充分利用中国内地与香港各自的优势,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推动双方工业的发展。
中国内地的企业,尤其是广东地区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与香港的零关税协议扩大优势产品出口,降低进口原材料成本,扩大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的经济规模,改善企业素质并推动产业结构转型。通过与香港的合作,推动中国内地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端高价产业和产品,从而使这种合作向更加有序、有效的层面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虽产生了一定的贸易推动作用,但并未充分发挥零关税机制的贸易创造效应。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零关税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2002年12月,在世贸组织召开的市场准人谈判小组会议上。美国正式提交了“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建议所有成员在201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和消费品的关税,从而使“零关税”问题再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实践经历也表明,中国不应消极拒绝“零关税”,因为这将使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面临被“孤立”和“边缘化”的危险。中国必须积极做好准备,以更主动、更策略和更有效的方式来发展和应对零关税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发展建议
(一)确立零关税机制的动态发展观世贸组织框架下,零关税机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也涵盖服务贸易领域“零关税”。世贸组织成立后不断就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基础电信、金融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相继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参加方均承诺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这事实上就是服务贸易领域的零关税协议。中国在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而且也涵盖了有关服务领域的开放。
即使在货物贸易领域,零关税机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涉及零关税的产品以及参与零关税协议的国家都在逐步增加,而美国提出的“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是目前涉及产品和国家最多的零关税协议。虽然这个协议一经提出就遭到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削减关税更是大势所趋。零关税和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例如,1996年当美国提出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的概念时,其他国家都感到不可思议,但是到了1997年,就有40多个国家相继加入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二)选择性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应该说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参与大规模、大范围零关税协议的能力与实力。如前所述,只有在零关税协议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接近或相似时,零关税协议的实施才会为协议参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从而为零关税协议实施国的消费者带来正的消费效应。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中国的出口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而发达国家最有竞争力的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汽车、高端机器、机械产品等。世界范围内贸易自由化的实践也表明。全球零关税进程都是先行业、再区域、最后全球范围推广的。因此,中国必须通过有选择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来为今后零关税机制的进一步拓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三)尽力规避零关税机制的负效应对于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下层和国际供应链下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加入零关税协议后所要承受的损失就越大。尤其是当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太弱,还需要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加以扶植的时候,过急地加入零关税协议非但不能享受到零关税协议所带来的正效应,反而会使本国的幼稚产业或弱势产业被国外成熟的产业所扼杀,同时,国内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也会逐渐被外资企业所控制。最终不仅丧失了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中应获取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
虽然中国在某些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出口优势,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零关税计划也可能会给这些行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从而扩大这些传统优势行业的出口和发展,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有一些行业,如汽车、机械制造、食品等行业并不具备应对零关税机制的能力。此外,我们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对我国优势产业的出口产品更多地依靠非关税措施加以限制,如美国就经常对我国的纺织品施行反倾销措施,因此对这些产品的零关税计划也并非一定给我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分析零关税机制的利弊,才能在零关税机制的应对与运用方面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作为零关税机制的补充美国之所以敢提出“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一是美国目前的平均关税水平不到5%。到2010年关税税率降低为零,减让幅度不足5%:二是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已经很低。而运用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做法则使用得更为广泛,且在做法上更为巧妙、手段上更为隐蔽。例如,OECD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向WTO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小组提交的最新的、直接的通报资料显示,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贸易障碍,几乎占通报总数的一半(44.4%)。
事实上,世贸组织规则并没禁止所有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今天的国际贸易已经进入一个在拓展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拥有诸多例外条款和规则,以及如何处理和设置贸易保护,尤其是如何运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时代。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不仅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而且是大势所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合理地使用非关税措施。相反,在我国零关税机制逐步发展的时候,我们更应学会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将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从关税措施转向世贸组织许可并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广泛实践的非关税措施,如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及装船前检验等,并将采取数量限制、政府行政管理等传统非关税措施转向非直接限制进口数量、但在实际上又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措施转变。必须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允许采用的保障措施,通过建设与完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方式来建立我国长期的、积极的非关税措施战略规划。
(五)策略利用零关税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零关税机制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结果之一。也是推动区域经济自由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目前,几乎所有的自由贸易区谈判都不可能避免关税减让与优惠的议题,其中多数谈判都涉及零关税问题,可见,零关税协议已成为贸易谈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双边贸易便利化到区域自由贸易区、从区域经济组织发展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来看,全球零关税改革也必定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中谈判的焦点。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地位的不断提升。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打破原有的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从而与一些国家产生贸易摩擦。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2005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51起,国外发起的特保措施调查7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共计21亿美元。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在世贸组织框架内组织相关企业、部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谈判,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的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品发难的同时,也期望以此为契机要求中国更多地开放国内市场,改变与中国不平衡的贸易状况。例如,2005年欧盟对我国皮鞋、劳保鞋开始反倾销调查,并于2006年10月5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在今后两年内向中国产皮鞋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事实上,许多欧洲制鞋商一直希望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欧洲制鞋商与零售商一直在觊觎中国皮鞋进口“零关税”,因此,我们应策略地利用零关税机制在解决贸易争端与摩擦的谈判中取得期望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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