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新的世界潮流和趋势。德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走在了前列。一、 循环经济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一)内涵
总的来说,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循环利用能源,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低消费、低污染、高利用和高循环率,使物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经济发展从数量型的物资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主要特征
循环经济的特征之一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这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污染排放减量化的前提。特征之二是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特征之三是对生产和生活用过的废旧产品进行全面回收,可以重复利用的废弃物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无限次的循环利用。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初次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污染的废弃物的排放。特征之四是对生产企业无法处理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总之,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经验
(一)政府的重视和推动
1.政府重视循环经济的立法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它的循环经济系统正变得越来越成熟,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制定于1972年。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
日本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1996年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到2001年开始实施);1997年,日本又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2000年成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史上关键的一年,这一年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它们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上述法规都已在2001年4月之前相继付诸实施。
美国虽然在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施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欧洲其他发达国家也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2.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在日本、德国等国家,政府对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废弃物处理费用,集中起来设立专项基金,补贴给处理废弃物的企业,如中国的彩电企业向日本出口彩电时,要向日本政府交纳废弃物处理费。
法国政府为了实现垃圾处理的革命,成立了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拿出两三亿欧元的预算资金,组织和协调政府、企业及公民从行政管理、科技投入等方向采取措施。在韩国,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
韩国成立了一家名为“资源再生公社”的公营企业,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的实施。“资源再生公社”依据有关管理章程,通过抽查和现场调查等形式,堵塞废弃物循环使用中的漏洞,如果生产企业违反“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将被处以最高100万韩元的罚款。自从设立“资源再生公社”并实施管理监督以来,韩国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率提高了5%至6%。
在德国,生产企业必须要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产生垃圾的企业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生产的垃圾的种类、规模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处理垃圾的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监督。
(二)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响应
1.企业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许多企业运用循环经济的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良好的运行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发展循环经济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杜邦化学公司模式和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杜邦化学公司模式是一种在企业层面上建立的小循环模式。其方式是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是一种区域层面上的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的工厂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企业的能源和原料,最具代表性的是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与传统的工业园区的最大不同是它不仅强调经济利润的最大化,而且强调经济、环境和社会功能的协调和共进。
2.地区、部门与行业间的协作不断加强
因为法国政府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项目,责令法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与销售商自2003年起,每年投放市场多少吨新轮胎,次年必须回收吨数相等的旧轮胎,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和销售商承担。于是,法国旧轮胎回收与环保协会发动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等14家生产销售商成立联营公司承包其废旧轮胎回收任务,再与100多家环保企业签约,组织协调旧轮胎的收回、分类、翻新、分解和再生材料生产,以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实现旧轮胎回收一条龙服务。
在德国,各地都有提供垃圾再利用服务的公司,它们一方面向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技术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垃圾处理系统;一方面为其提供垃圾回收或再利用的服务。
3.企业和国民积极响应,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在日本,消费者必须为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承担部分费用,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打电话给家电经销商,由它们负责收回废弃家电。家电经销商将废弃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由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
在韩国首尔内,为了加强对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的管理,推行法定卫生塑料袋,实施的是一种叫“垃圾终量制”的措施。每个区政府都分别组织生产卫生塑料袋,并印有本区的标记,通过商店销售给居民家庭。居民使用本区的卫生塑料袋为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同时,卫生塑料袋所装的生活废弃物和垃圾必须分类,否则将退回给丢弃者。销售卫生塑料袋所获得的资金,便是保护环境和实现资源回收的费用。
三、启示
(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
政府制定并实施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规章,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对企业的建设、改造、生产、资本运作等行为都有所规范,可以保障企业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这是各级政府对循环经济最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循环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部门,基础比较薄弱,管理比较混乱,联合会、协会等自我管理组织不健全、资金短缺,这一切都有赖政府组织指导和投资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对实施循环经济的单位给予奖励和支持;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等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大力支持和鼓励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效列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合适的制度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保障
循环经济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政策、法规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律上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才能保证循环经济得以发展。因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基础,加快制订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责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失职行为的处罚,使城市垃圾、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企业和监督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政策法规的规范之下。
(三)加强和促进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通过技术进步,改造传统产业,推动结构升级,尽快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提高资源生产率,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合理的产业结构;加大资源再生技术的开发力度,使产品深度开发和资源再生利用成为现实。要在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实现废气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依托市场,逐步形成完善的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体系、推动废气资源、能源再生利用循环经济体系的发展。
(四)推进生态示范园区的建设。
在制定各类发展与建设规划时,必须使循环经济的理念渗透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之中;在经济发展规划中,注重发展资源节约型的产业和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限制发展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在城市规划中,集中规划工业园区,规划能够满足需要的废水、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有利于资源充分回收的设施体系。以循环经济的要求,推进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整个实施过程,都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五)建立全民节约的长效机制
必须建立一种长效机制,鼓励节约。通过宣传,提高全民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水平。通过普及利用资源的科学与法律知识,提高利用资源的意识责任感,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全民资源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循环经济观念,建立绿色生产、适度消费、环境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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