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电广传媒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
一、基本事实12004年7月27日,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广传媒)发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电广传媒在公告中称: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
(一)“以股抵债”占用资金现值的确定
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2004年6月30日,控股股东通过其下属或关联单位占用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广传媒)资金共计500,626,095.75元(本金);资金占用费按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计38,634,215.05元。两项合计,最终确定以股抵债的债务总额为539,260,310.8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叁仟玖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元捌角零分)。
(二)实施“以股抵债”的股份价格和冲抵占用资金现值的股份数量
“以股抵债”之每股单价为7.15元/股,抵债债务总额为539,260,310.8元,抵债股份数量为75,421,022股。
2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披露: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91号批准,由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将其全部资产与负债,以经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净资产13716.89万元人民币投入股份公司,按72.9%的比例折为1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湖南星光实业发展公司、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金海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同时以每股9.18元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总股本15800万股。
截止2004年6月30日,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持股16900 万股。公司总股本计33,592 万股。
32004年7月26日,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国际)受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的委托,提出《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报告概要》(以下简称估值报告概要)。
在《估值报告概要》中,中发国际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估值,扣除借入资本价值,估算电广传媒的股东权益价值和每股股权价值。
中发国际经必要的工作程序,在估值假设和限制条件充分实现下,对电广传媒2004年6月30企业价值的估值结果如下:
企业价值为459,611.23万元。
企业价值=股东权益价值+借入资本价值+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借入资本价值=209,066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价值=9,428.98万元
权益价值=240,116.25万元
每股股权价值=股权价值/总股本=240,116.25/33,592.00 =7.15元
因此,电广传媒2004年6月30日每股股权价值为7.15元。
42004年8月27日,电广传媒发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电广传媒在公告中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
二、 非流通股依法不享有流通权,电广传媒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的认购价为每股1.37元,流通股股东的认购价为每股9.18元。公司控股股东的认购价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认购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不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严重违反《公司法》第130条),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不得买卖,即不享有流通权。
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是股票买卖行为与履行债务行为的综合。
因此,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估值报告概要》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当使用《估值报告概要》,错误确定控股股东非流通股的价值,严重侵害了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
电广传媒董事会、股东大会“以股抵债”的决议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1仔细分析《估值报告》可以发现,《估值报告》所估值的结果是非流通股、流通股这两类股份加权平均的每股股权价值,而不是非流通股的每股股权价值。
《估值报告》没有区分非流通股、流通股这两类股份的价值,产生了令人遗憾的失误!
实际上,非流通股、流通股是两类不同的股份:
非流通股不享有流通权;流通股享有流通权。
非流通股股东每股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较小;流通股股东每股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巨大。
这就决定了非流通股、流通股价值的不同。
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当使用《估值报告概要》,错误确定控股股东非流通股的价值,将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权益的帐面侵害演变成控股股东对流通股东权益的实际侵害,以流通股东的权益抵控股股东的债,严重侵害了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电广传媒董事会、股东大会“以股抵债”的决议显失公平,违反了《证券法》第三条规定,也违反了《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1) 股东大会的代表性不足
与会流通股股东的代表表决权5,783,037股,仅占公司全部流通股股份总数(15340万股)的4.05%。
(2) 电广传媒董事会、股东大会“以股抵债”的决议内容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电广传媒于1998年12月23日发行股票,非流通股股东以每股1.37元入股;流通股股东以每股9.18元入股5000万股。电广传媒后于 2000年10月31日以每股30元增发5300万A股。三项合计共21.97亿元。股东的平均每股投资为6.54元。
流通股股东的投资为20.49亿元,占总投资的93.26%,流通股股东的每股投资为13.36元。
控股股东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13716.89万元人民币,控股股东的每股投资为0.81元。其非法占用公司资金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539,260,310.8元。
按该决议,控股股东“以股抵债”之每股单价为7.15元,抵债股份数量为75,421,022股。以股抵债实施完毕,电广传媒的股本总额由335,920,000股减少到260,498,978股,控股股东持有的电广传媒国有法人股股份数量由169,000,000股减少到93,578,978股,控股股东所持剩余股份数量占电广传媒股份总数的35.92%,仍为电广传媒控股股东。
电广传媒上市后,历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2003年 2
2002年 1.73
2001年 3.25
2000年10.08
1999年11.93
按该决议,控股股东在电广传媒上市5年后,收回了投资539,260,310.8元(不计历年现金分红)。
会计收益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78.63%
此外,还持有电广传媒国有法人股93,578,978股,价值大于7亿元(按该决议中控股股东“以股抵债”之每股单价计)。
2004年6月30日,电广传媒的收市价为8.56元。相对于每股投资,流通股股东每股亏损4.8元。
按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估值结果,相对于每股投资,流通股股东每股亏损6.21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公司并没有创造巨大财富、流通股股东高额亏损的同时,控股股东却可能取得触目惊心、令人费解、发人深思的超常收益!
四、控股股东违反公司法第130条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1控股股东违反公司法第130条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控股股东必须履行以下特定债务(应付股债):
(1)按首发时流通股股东认购价与非流通股股东认购价的价差及非流通股数的乘积,计算应付股款。
应付股款=(首发时流通股股东认购价-非流通股股东认购价)*非流通股数
=(9.18-1.37)*10000=78100(万元)
(2)补交应付股款的应付利息。
利息计算办法: 利息=本金×利率×期间
其中:
本金=应付股款;
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按3%计算;
期间=终止日-起始日
起始日: 首发时认股协议所规定的缴纳股款截止日或公司创立大会结束日;
终止日:至补足应付股款之日;
期间暂按5年计算;
利息=78100*5.76%*5=22492.8(万元)
(3)应付股债等于应付股款加利息。
应付股债=应付股款+利息
=78100+22492.8=100592.8(万元)
2如果控股股东履行了上述特定债务,则控股股东违反《公司法》第130条的行为也就得到了纠正。
五、控股股东占用巨额资金是非法侵权行为。电广传媒董事会计算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符合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通过其下属或关联单位占用电广传媒巨额资金的非法行为,电广传媒董事会仅按3年期银行存款利率2.52%计算资金占用费,不符合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同样也侵犯了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按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审判规则,资金占用费至少应按同期贷款利率5.49%计算,电广传媒少计资金占用费4553.32万元。
六、电广传媒董事会未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电广传媒董事会违反了上述规定:
(1) 在董事会决议中,电广传媒董事会未能忠实履行职务,不积极向控股股东主张债权(应付股债)。
(2) 在董事会决议中,电广传媒董事会置公司巨额债权于不顾,低估了公司的债权,错估了公司的价值,高估了控股股东的股权价值(估值结果没有区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值)。
(3) 在董事会决议中,电广传媒董事会计算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符合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综上所述,电广传媒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