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l 发表于 2007-3-17 16:06:50

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  讲义

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
一,概述
1.在法律分类上,和大陆法系相同之处
都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2.和大陆法系不同之处
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不存在的,但在学术上是存在的.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分类,既不明确,而且法学家一般也不重视法律分类和构造法律体系问题,他们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
一,概述
3.差别的原因
不同的历史条件造成了这种差别.
(1)在民法法系的发展中,法学家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他们对法律分类问题都进行了研究.民法法系强调制定法和法典编纂,也有利于法律分类的研究.
(2)普通法强调令状,诉讼形式,因而英国部门法的分类已开始就是以中世纪的诉讼形式的划分为基础自发地形成的,而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一,概述
3.差别的原因
(3)普通法系在传统上重判例法并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制度往往偏重实用和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法典编纂则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要求概括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4)在普通法的历史发展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不是学院派的法学家,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具体案件的微观问题,而不是法律分类这样的宏观问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