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公司”地位问题探析
一、中欧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在中欧贸易中中国至今仍被认定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在于中国在入世谈判时为打破中美入世谈判的僵局,同意在人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及其他成员国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经济市场国家,从而维持人世前对中国相对不利的反倾销的机制,即第三国的替代制度。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本来就违反世贸的基本原则。或许从那一天起。就为以后“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埋下了伏笔。在这一条款下,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可以引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中国的相应原始数据。这样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从而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二、欧盟对“市场经济公司”的认定标准
从2003年的4月14日,新西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起,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吉尔吉斯等国家也相继承认。但是,对于全球国际贸易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欧盟则依然持有令人意味深长的消极态度。早在2002年11月,欧盟突然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当时俄罗斯的经济市场化各项指标远远低于中国,而且俄罗斯至今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迫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欧盟已修改其反倾销法,确认中国是一个转型国家,正是这种转型国家的认定,使部分中国企业在中国总体上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下,仍然可以具有市场经济公司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欧盟反倾销法从1998年7月1日起,中国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只要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调查核实后,即可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确认。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确定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是依据个案调查的方式,通常来说有五个标准:
(1)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决定应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生产者必须证明其公司行为没有受到国家的显著干预,主要的投入成本应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3)企业由非市场机制向市场经济机制过渡时,公司生产成本和财务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物物贸易和补偿贸易支付形式方面,没有受到非市场经济因素的扭曲,非市场经济因素比如公有制、资产折旧低估、易物交易等;其生产成本和状况,不能有重大扭曲。(4)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5)公司的货币兑换基于标准的市场汇率。
归纳一下,这五个标准的核心就是检查四个领域的内容:(1)国家干预。(2)公司治理。(3)财产所有权和破产法。(4)金融事项。
三、“非市场经济公司地位”在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经济效应分析
纵观近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可以看出,欧盟对待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基本上采取了“总体承认、个别否认,抽象承认、具体否认”的做法,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中国企业屈指可数。因此导致中国出口欧盟的涉案产品的成本绝对多数都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式确定,而第三国的确定往往会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人为夸大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的极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例如,在欧盟诉华“金刚砂”反倾销案中(1998年),欧盟委员会选定挪威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但同年,挪威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中国的二十多倍,中国出口商就挪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挪威生产者的代表性提出异议。但欧盟委员会坚持认为挪威是本案最合适的替代国。以这样的方式选定替代国,即使中国企业没有从事倾销,也可以得出倾销存在的肯定性的结论。所以,中国产品总是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欧盟不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并寻找第三国替代,从而导致中国大量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对欧盟整体社会福利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①欧盟是贸易小国;之所以假设欧盟是贸易小国是因为:欧盟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产品的价格影响力很小,它无法影响世界市场该类产品的价格,同时也不可能影响该产品的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所以从这一方面可以假设欧盟是贸易小国;②只有两个国家参与贸易,即中国与欧盟;③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只有供应量。
欧盟成员国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政策”及“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苛刻要求,背离了自由贸易的宗旨,违反了世贸组织基本的公平贸易的规则。不公正地实施对华反倾销,既不符合中国的利益,也不符合欧盟成员国的利益。
四、中国企业获取“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对策建议
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时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但是还是有一些措施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认定。
1、未雨绸缪,材料的准备重在平时。每次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欧盟都会向申请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中国企业公布一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问卷”,(这里的“分别裁决”是指企业如果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可以证明其出口环节是独立而不受政府干预的,也可以参照替代方的正常价值得到一个分别税率。)所有应诉企业须及时递交完整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格并递交证明文件。
2、优势企业可积极争取。同等情况下,外资、台资企业较私企、中外合资企业更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国有转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可能性不大;鉴于反倾销措施打击的主要是出口量大、价格低的企业,因此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较出口规模较大企业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台资、外资企业,以及出口量较小的企业在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认定中是有一定的优势的,所以这些具有优势的企业一定要好好把握,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认定。
3、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材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透露或提交必要的材料,或妨碍调查进行,该企业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有企业在提交资料时故意隐瞒关联公司情况,查出后不能提供适当的理由说明,也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如果企业提交虚假的或误导的材料,该材料将被拒绝且该企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有些企业提交的信息存在模糊不清,提供误导性信息,或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在欧委会要求提供清晰证据时,又没有及时按要求提交,同样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凡是被欧盟认定为“不合作企业”的将不可能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公司的认定,而且在以后的认定中也将为自己再次申请市场经济公司设置障碍,增加公司申请的难度。因此被调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一定要准确可信,切忌为了能够通过认定而提供虚假材料。
4、严格按照欧盟标准进行日常的企业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定价应按照市场信息做出。要提交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并能够证明该供应商为非国有企业,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国有企业。企业要有一套清楚的会计记录,如果涉案企业的财务没有独立审计,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就有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嫌疑。企业在财政决算中的审计报告应加入英文版本,避免因没有详尽的会计记录,而无法证明公司有清晰的独立审计报告。另外,对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年度记录要准确,避免因固定资产购置年度与所称年度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而失去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
5、公有制转为私有制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由公有制转为私有制的企业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原因是这些企业仍有在非市场经济下操作的嫌疑,在私有化过程中,如果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过低,那么就存在国家补贴的嫌疑;固定资产没有折旧,或折旧率过低,或所有固定折旧率一致,这就不能反映公司拥有的不同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成本,导致公司财务情况扭曲;另外存在易货交易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允许易货交易,有易货嫌疑。这都不符合欧盟对公司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对上述的资产评估,折旧以及易货交易等问题要多加注意,避免让对方抓住把柄,给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带来障碍。
6、注意关联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情况。有的公司虽然提交了本公司的详细数据,但因其关联公司没有提交财务报表等信息,或在要求提供时没有及时提’交而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这样不仅关联公司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涉案公司也会受到牵连而不能获得相应的市场经济公司地位。因此企业不仅要注意本公司的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要关注关联公司的市场化程度,避免因关联公司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公司地位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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