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九)
★ 2000年7月1日,A(男)向B(女)借款2万元。2001年7月1日,A、B二人结婚。2003年7月1日,A、B二人离婚。2003年8月1日,B向A主张2万元的债权。请问:B对A享有的债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B向A主张的2万元的债权,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属于一方B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B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对A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B对A享有的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因为 2000年7月1日到2003年8月1日已经经过了2年的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通意见》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此外,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的,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所以,本案中,A与B的婚姻关系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B对A享有的债权依然还受法律保护。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这些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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