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七)
★ 甲向乙买了一头牛。甲交付了价款,乙交付了牛。甲回家在宰杀该牛的过程中发现牛黄并卖出取得价款6000元。请问:该牛黄价款应当归谁?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据此,标的物牛产生的孳息牛黄,是在交付后在宰杀该牛的过程中发现的,因此该牛黄价款应归买受人甲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不当得利(即:没有依据的得到好处)”的叙述,此牛黄应由甲方所得。
希望能进一步论述,哪一方?如何是不当得利?如何就归甲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这里的“产生”应当理解为“脱离牛体”。t318 回复的很好。
本案似乎与不当得利没什么联系。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这些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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