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六)
★ 甲(男)与乙(女)结婚四年以后,已生了一子丙。1994年6月2日,甲出海打鱼不幸遇台风就再也没有回家。若干年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明,甲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开过生活(甲父于1996年10月2日死亡)。甲与乙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因而二人分居,分居期间甲盖有房屋6间。甲遇台风以后被人救起,因不想再见到乙而未与家里联系,独自到外地打工。1997年甲与打工过程中认识的丁女相好,并在该地教堂里举行了婚礼,后二人生有一女戊。
1998年5月4日,甲因买彩票中奖,获得奖金35万元。1998年6月9日,甲与丁各出15万元够买了庚的5间房屋,但是未办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4月10日,甲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临终前把自己的身世全部告诉了丁,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给甲母继承(有1名医生1名护士在场见证)。
请问:
1、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2、如果乙于最早申请日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那么甲所建的6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
3、甲所中的彩票奖金35万元,应当如何被继承?
4、对甲丁共同购买庚5间房屋的合同效力及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
5、如果甲丁共同购买庚5间房屋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那么甲丁之间在房产上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回答以上问题时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1.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后的次日即1996年6月3日。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出海打鱼不幸遇台风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甲所建的6间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即3间给乙,然后剩下3间,由乙、丙、甲之父母共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有平等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据上,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由于法院宣告甲死亡已消灭。甲与丁在教堂里举行了婚礼,但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并未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丁不是甲的配偶。乙、丁都没有继承权。
因此甲的婚生子女丙、非婚生子女戊、甲母3人有权平等继承彩票奖金35万元。 4《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规定:
1)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据此买房的合同成立,房归庚所有 5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甲丁之间在房产上形成共有关系 呵呵,t318回复的很好。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这些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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