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三)
★ 赵林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一天,赵林的妻子带着赵林到街上散步。在路上遇到一个邻居家的小孩钱亮上前挑逗赵林,赵林捡起路边的一块石头追打钱亮,赵林的妻子虽然极力阻拦赵林,但是最终钱亮仍然被赵林打伤花去医药费1500元。请问对这1500元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小孩主要责任,赵林次要责任回答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分析说明。故不予评定。
--kevenz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应由赵林的妻子作为赵林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赵林的妻子极力阻拦赵林,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受害人钱亮挑逗赵林,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赵林的民事责任。
因此,医药费1500元可由赵林的妻子负担900元,受害人钱亮的监护人负担600元 因为只有2楼的回复符合要求,所以只对该回复谈谈我的看法。
2楼的回复中,提到“医药费1500元可由赵林的妻子负担900元,受害人钱亮的监护人负担600元”,这个比例似乎有些绝对了。
本来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就是把这个权力交给法官来行使。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处断。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都给法律规定一个具体的、僵硬的比例或者数额造成了不可逾越的困难。
此外,对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在理论上也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的。比如,家里如果有一个精神病人,那么可能平时花在治疗这个精神病人上的费用就已经很大了,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仍然没有阻止精神病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再让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势必造成这个家庭的生活更加困难。试问,难道这个负担就应当是监护人独自承担吗?国家、社会就没有一点儿责任吗?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这些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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