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
摘 要:首先,此文运用军事战略思想和军事辩证法,研究在用国有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中,在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中发生的一个经典案例,着重阐述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将造成怎样的危害,与此同时,对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其次,针对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和奉行的“主义”,从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出发,提出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遏制战略。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的概念。在战役战术层面,提出监理反攻的战术持久的战术指导原则。其三,简要阐述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将造成怎样的危害。其四,论述在这个案例中,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体制的一些管理缺陷和工作漏洞,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最后,提出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中集体行动困难的概念。关键词: 建设监理 工程变更 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形式公正 实质公正 信息不对称 战略威慑 集体行动困难
第一章、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提出
下面以笔者调查了解的一个事例,探讨一下监理工作中,具体地说,在用国有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在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中,过去曾经发生过什么和将来或许还会发生什么:
在西南部某专业部委的一个工程项目建设, 投资资金来源系某专业部委的一家国有独资大中型企业全额投资,工程特点和使用用途为货场,原预算投资约1000多万元,工程结算方式为经审批的设计预算加“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签证的计价。工程地基基础施工时,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去现场研讨如何处理,设计现场拍板施工方案,没有任何书面依据,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此期间和之后一直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哪怕口头的变更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提出龙门吊地基开挖岩石,需调增设计标高范围内原预算土方的单价,要求全部土方工程数量都调增。不仅如此,而且无中有生,提出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图纸标高平均超深2米,需回砌浆砌片石, 因此,要求调增超深部分开挖岩石和基础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而且工程数量非常之巨大,其中仅要求调增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一项子目, 就高达4000多立方米,石方数量不会少于此数。总共要求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实际情况是,在原设计标高范围内,地基开挖遇岩石不假,但并非全部,只有一小部分部分是岩石,其余大部分仍是土方,施工单位要求全部土方的工程数量都调增单价,已经属于高估冒算。至于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超深云云,则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要求调增的开挖岩石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数量,纯属工程数量调增之无中生有。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经过审核, 将绝大多数工程数量核减之后,签署了意见,估计约需增加造价4万多元,这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的,也就是较为符合实质公正的。施工单位觉得太少,不满意,不能接受,意欲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遂重新做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并且吸取经验“教训”改变策略:首先找设计签字,设计者签署了完全肯定性的意见,然后再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后者附和了设计,签署了与设计者一致的意见,最后建设单位签字,意见也一样,以上各方都加盖了公章,估计总共约需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同一个施工部位提出的同样的工程变更内容,前后两份变更单增加的投资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更不用说该工程的其他变更了。
第二章、经典案例反映的实质问题简介
这个案例或许极端了一点,笔者认为, 堪称“经典”!剖析一下原因和能给我们的启示,仍不失普遍意义。具体个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然因素,其中贯穿的逻辑线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逻辑一致性。
这个案例除了说明目前较多存在的国有投资资金常常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直接所有者“在场”,约束机制的阙如, 预算软约束,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颇令人不敢恭维之外,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理严重违反形式公正!施工单位也不遵守工作程序。该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才办理某一施工部位的变更手续,而且无初始记录, 更无书面通知,事先无任何征兆可寻,这无论如何不是正常现象, 责任主要在施工方,主要在于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监理方也难辞其咎。这个案例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后文将更深入地阐述。
其次,需要施工现场核实计量的工程数量,设计先于监理签署意见,而且是完全肯定性的意见,设计单位越权办事且不负责任。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的职权和责任本来应当泾渭分明,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也就是在“同体建设”、“同体设计”、“同体监理”、“同体施工”的条件下,尤其是在 “同体监理”的条件下,本文称之为特定的博弈格局,事实并非总是如此,这个案例就不是如此。
再次,实质公正方面,监理单位至少有一人工作严重失职!从施工单位的立场出发,采取的战略战术和策略是正确的,首先找并不了解施工现场的设计签署意见,然后再找监理要求变更和签字,企图以前者签署的肯定性意见为战略掩饰性、致诱性、愚弄性、蒙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掠夺性和战术进攻性的利器——夫利器者,乃是有利于己不利于敌之器也——用以解除后者的武装,后者果然被解除了防御的武装,后者对工程实际也无深入了解却在设计者签署肯定性的意见之后丧失了原则和独立判断。此时无论技术水平有多高都无济于事。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包括相关意识形态资源流失的损失。
最后,总监负责制未落到实处甚或名存实亡,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 事实上只拥有工程计量的权利。两名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单——工程计量——都具有等同的效力,尽管这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不相冲突,问题是两份变更单的意见相差甚远;另外,后者办理工程变更时并不知道前者已经先期办理了同一项变更,说明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体制有重大缺陷和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
简要阐述这个经典案例反映的实质问题之后,本文大致的思路是:首先,论述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辩证逻辑关系。其次,作者拟运用军事战略思想,尤其是毛泽东军事战略思想和军事辩证法为手术刀,解剖这一个经典案例,着重阐述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将造成怎样的危害, 与此同时,对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其三,针对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和奉行的“主义”,综合运用战略哲学、军事学、信息经济学、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为研究工具,从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出发,提出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遏制战略。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的概念。在战役战术层面,提出监理反攻的战术持久的战术指导原则。换言之,监理单位以“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战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其四,简要阐述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将造成怎样的危害。其五,论述在这个案例中,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体制的一些管理缺陷和工作漏洞,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最后,提出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中集体行动困难的概念。本文重在战略考量和战略哲学的研究,较少涉及工程技术问题。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辩证逻辑关系辨析
所谓监理工作的公正,是指监理代表独立的第三方,依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和仲裁,既不能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或者说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又分为形式公正或曰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方面,二者都是稀缺的价值,前面关于公正的定义,只是实质公正的定义,是不完整和不全面的。以具体的工作而论,形式公正主要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要求范围内遵守规定的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东西。
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形式公正虽然不是实质公正的充分条件,还需加上公正成本、技术手段、意识形态等等其它条件,却是必要条件,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不可或缺的保证,形式公正优先于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并不必然带来实质公正,形式不公正也并不必然只是带来和导致实质不公正的唯一结果,仍然有可能出现合乎实质公正的情况,但如果形式不公正,人们就普遍地有理由质疑、怀疑、诘问实质是否公正,经验常识也告诉我们,由形式不公正造成实质不公正的事例是很多的,这个案例就是其中之一。由形式公正进而寻求实质公正,实质公正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为实质公正欲寻求实质公正,而不顾及形式公正,形式公正固然常常不见踪影,实质公正本身也无可靠的保障,并且此实质不公正的程度无法预知和预期,有可能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这就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为了寻求形式公正,或者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一定程度可以付出实质不公正的代价,这在价值理念是可以接受的,二者不可兼顾和兼得时往往还是必需的、必要的。与此同时,形式公正本身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和代价,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物质支出,有时还可能会损害效率。造成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原因,可能是监理单位,也可能是非监理单位,以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言,一般来说,以承包方或施工方较为常见,这个案例主要是施工单位。
第四章、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监理单位的战略防御就变成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不具备或丧失战略防御纵深,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并且丧失技术手段和技术能力,处于绝对的战略劣势和战略被动。另外,本章定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
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监理单位处于绝对的战略劣势和战略被动,战略防御体系薄弱,缺乏确保合乎实质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所必要的战略防御纵深。在高估冒算与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与反无中生有的两军对垒和博弈对决中,监理工作必须合乎实质公正的要求决定监理单位不能进攻,事实上也无法进攻,无法先发制人,因为监理不拥有计价支付的权力(不拥有权力不等于不拥有权利, 只是由于众所周知的诸多原因, 权利暂时不能、无法行使),也没有修改设计图纸和原设计预算的权力;只能防御,但应当是积极主动的战略防御,只有积极主动的战略防御才是真正的战略防御,才具备战略防御纵深,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 只有具备战略防御纵深和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面对施工单位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即使不能做到“御敌于国门之外”,——严格地说,“御敌于国门之外”的战略诉求不现实,只要制度安排、或合同、或政策、或工程实际允许实施工程变更和调整、增加投资,这个案例的工程是允许的,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就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权利;趁工程变更之际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利,当然理由是否成立,权利主张是否能得到认可、实现又是另外一回事,由此,向监理单位发起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乃是彰显其权利的一种手段、方式方法和具体表现形态;监理单位也能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和确保有机会战术反攻,虽不能先发制人,却能后发不制于人, 反攻是与进攻相对应的概念,监理单位不能也无法主动进攻,针对施工单位意欲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欺骗和进攻,应当也必须反攻,战术上应当击退其战术进攻, 战略上应当粉碎其战略欺骗。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监理单位的战略防御就变成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不具备或丧失战略防御纵深,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 只能受制于人,经常不能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和没有机会战术反攻,经常只能任由对方长驱直入,一剑封喉,所以不是真正的战略防御,是假防御。从战略考量作如此战略论断,具体到工程项目和监理单位,就可能更退一步,嬗变成“有退无进”的逃跑主义,甚至投降主义(毛泽东语)。
形式公正不仅是战略层面的价值理念的问题,战术层面也是一个工程技术的问题,——反之,正是因为战术上作为一种工具“有用”,才能上升到战略上的价值理念;形式公正赋予监理单位确保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能力,是遏制高估冒算、尤其是无中生有的一道天然屏障,形式不公正就丧失了此手段,尽管根据形式公正与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丧失此手段——形式公正与后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或然的,而非必然的——但是,在形式不公正较为普遍时,具体的工程变更如上述事例,监理单位丧失技术手段和技术能力,从而,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合乎实质公正,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是不足为奇、无须大惊小怪的,这同样合乎辩证法,而且合乎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特殊性中存在着普遍性,普遍性存在于、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实践证明不堪攻击。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签署的工程变更意见, 较为合乎实质公正,有一定的偶然性,另一名监理人员签署的变更意见, 严重违反实质公正,虽有必然性,又并非全然必然,这说明,形式不公正的结果无法预知和预期,一旦由此造成实质不公正,不公正的程度亦无法预知和预期,有可能达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形式公正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施工单位则处于绝对的战略优势和战略主动,占尽先机,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战略更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和动人可欲性,战术上直接向监理单位的战略软肋和战略腹地——信息不对称——发起攻击,全力抢攻,基本上不用防御,除了战术进攻之外,加上居于辅助地位的战术欺骗。一方面有效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御,另一方面,监理单位战略上受制于职业准则的限制,不能进攻,前面已经阐明了也无法进攻, 战术上又丧失了反攻的条件,无法反攻,无法组织起有效的反击,至少有一名监理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反击,所以不用战术防御和担心遭到攻击。实践证明胜算很大。
为便于讨论和理解,有必要对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作出定义,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本文研究的工程变更,是指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调增投资的工程变更。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允许实施工程变更,并合同规定允许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或者工程实际允许在经审批的原预算的基础之上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二是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是提出的主体,或至少施工单位是主要主体,假如不是唯一主体的话;三是需要调增投资,或至少施工单位要求调增投资。三者缺一不可。这个案例无疑满足这三个要件。本文指称的承包商、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方,是同一个概念。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又分为两种并不相互排斥的类型,一种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本身是事实,就其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也成立,应当调增投资,但工程数量被夸大,其中不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是非高估冒算,这个案例原设计标高范围内,基础遇岩石的实际岩石工程数量,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应当正常调增投资,而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高估冒算。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要求调增单价的有大部分的岩石工程数量,就属于这种类型,具体地说,属于这种类型的非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另一种类型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仍然是事实,工程数量可能不被夸大,也可能被夸大,但是,就其工程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不成立,其全部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也定义为高估冒算,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曲解工程计价依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把本属于施工单位应尽之责任和义务的工程状态和事实,仍然提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要求,重复计价。
高估冒算往往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根据上述定义,高估冒算者对高估冒算通常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的,这是高估冒算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其它一些不正确计价的重要区别,正因为如此,这可能引发高估冒算者采取一系列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这个案例施工单位就有较强烈的主观故意的性质,并采取了一定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后文还将进一步详细论述。高估冒算是一个贬义词,尽管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术语之所无,只要有精确定义,不妨碍学术讨论。
无中生有,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本无其事,凭空捏造,乃是指工程变更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完全不是事实,而按照有关规定,对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定性的认定,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理由成立——假如那真的是事实的话,由此衍生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无中生有。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的概念的内涵大于高估冒算,外延小于高估冒算。高估冒算包含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包含于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一定是高估冒算,高估冒算未必是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高估冒算的极致和特例,相当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时,非高估冒算那一部分工程数量等于零的情况。无中生有往往有更强烈的主观故意,性质更恶劣,所以,有时也称之为恶意无中生有。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要求调增的开挖岩石的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浆砌片石数量,就属于无中生有,其中,前者(岩石数量)属于非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后者(浆砌片石数量)属于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因为那完全不是事实。与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并取得成功的概率相对低,但只是相对而言,工程实践并非没有先例,据笔者所知就有。本文研究的,乃是其中的经典。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如果取得成功,成为现实,或者部分取得成功,部分成为现实,将以货币形态构成工程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程投资的构成中,它通常隐含于工程变更的追加投资的补充预算之中,是其中的“水份”,它对工程项目本身没有任何益处,属于白白浪费的冤枉钱,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属于国有投资资金非正常的流失。比如这个案例,国有投资资金就因此流失了大约70万元(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就工程项目本身的建设施工而言,它不构成任何工程实体和施工措施,却以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面目出现,以其为计价依据。在施工单位的成本构成中,也没有任何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成本支出,即使实际支出了工程成本,比如第二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根据定义,那也是应尽之责任和义务。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施工单位可能为此支出了“管理”成本、“公关”成本,其中的差额,为施工单位净赚,属于不正当得利,从它的定义可知,它当然不符合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不都构成非法。此外,还可以讨论它的最终流向,在国民经济中的构成,以及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经济学涵义等等,兹不赘述。
在工程项目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中,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通常与质量控制无关,高估冒算可能与进度控制有关,比如,为了赶工期,需改变施工方案,或者采取超常规的施工方法,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趁增加投资之际高估冒算,有时不需要、不应当增加投资,但趁改变施工方案之际高估冒算,这个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与之无关。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在于工程变更本身,并预算软约束。只要工程变更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有可能发生。从这三个要件中,为控制投资计,我们似乎能够得出某种启示。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的索赔,当然具备这三个要件(正文后附注3有进一步的论述)。在工程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工程变更的要求和意向本身,并非施工单位首先主动提出,而是非施工单位,比如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的接收使用单位等,首先提出,而且,为工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并需要调增投资,但以施工单位提出的方式办理,这就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除非不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只要允许,原则上就有发生的可能,尽管可能不等于必然,不等于现实。这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比如预算加签证计价模式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没有关系。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假定和基本预设,它深深地扎根于人的本性,或者说,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在投资控制管理中的一种折射和反映。这个案例的工程项目建设,是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的,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都是允许的。顺便提一个问题,我们有可能不允许吗?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没有区别,但发生的概率和发生的程度,却依具体情况会有差别,这与高估冒算者和无中生有者对取得成功的概率和取得成功的程度的主观认知有关。比如这个案例,它实际发生了,发生的概率为100%,发生的程度大约100万元,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该施工单位对取得成功的概率和取得成功的程度的期望值相当高。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本质,是能够从中得到好处的利益方或利益集团以工程变更调增投资的方式,损害其对立面的经济利益。前者主要是指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从逻辑上说,也不排除非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有的人是直接得利者,并非所有人都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有的人是从中“搭便车”,享受了经济或物质好处。有时,后者要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仅是指业主,比如,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后者包括国家和社会集体。
精确定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之后,根据中国的道家哲学,可以不那么精确地这样来描述这一对概念:高估冒算生于有,有亦生于有,有不生无,有只能生有,而且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是为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有亦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有生于无,是为无中生有。
高估冒算的对立面是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相应的,高估冒算者的对立面是反高估冒算者,无中生有者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者。在博弈主体的博弈对决中,前者是矛,后者是盾,一方的成功就是另一方的失败,反之亦然,尽管工程实践中不乏合作的因素。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相应的,谁否定,谁就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不仅是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以及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乃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也是投资控制的重大历史课题之一,投资控制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的存在。这一点,古今中外也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也没有关系。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它的另一层涵义乃是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非高估冒算与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三者并存,这客观上加大了监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的难度(正文后附注3有进一步的论述)。某种意义上,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的本质,乃是完全肯定前者而完全否定后两者。自然,监理工程师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客观存在,并不等于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它能够成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是第五章研究的重点,本章前半部分已有部分研究。工程变更之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以及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也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一种意识形态,也需要付诸行动,并不等于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重要条件,它能够成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是第六章研究的重点。严格地说,目前的监理工作,一般只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无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这是两个概念,是指投资控制两个紧密相联的不同阶段,前者主要是实施工程变更的要求和建议的审核、审批,后者主要是据此编制的补充预算的审核、审批。本文研究的,并非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及其对立面的全部,比如,不涉及补充预算的编制、审核,在这个案例中,这与监理工作基本没有关系。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补充预算据以编制、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的“工程设计变更单”或工程签证单,而这与监理工作有关。也就是说,本文主要研究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不研究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就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指向都是工程状态,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最终,该事实或者非事实的工程状态都表现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某种意义上,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的本质,乃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自然,监理工程师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需要说明一点,本文研究的条件和因素,不排斥其它条件和因素。 接下来,笔者拟运用毛泽东军事思想,解剖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战术和奉行的“主义”,随后开出药方,提出遏制战略和抑制战术,提出监理单位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指导原则,以便将来在同类事件中,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有效控制投资。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的批判性审视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采取的是战略的防御的持久战和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奉行的“主义”乃是“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防御,是相对于战略进攻而言,是指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中,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过程中,战略上都有可能遭到狙击、遏制,都有可能遭到监理的反攻,都有可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战略目标,因此,需要始终保持防御的战略态势。在战略欺骗中辅之以战略防御,寓战略防御于战略欺骗之中,以战略欺骗为主,战略防御为辅,战略层面欺骗因素占主要位置。必要时,再辅之以战略威慑,所谓战略威慑,就是明确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合乎实质公正,“提醒”监理人员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不能让施工单位吃亏,否则决不善罢甘休,以此,向监理人员施加心理压力,保持心理威慑,实行心理恐怖主义。不过,除非确信能因此获得更理想的战略态势,战略威慑一般不轻易采用,以免引起监理人员的反感和心理抵触,弄巧成拙,与此相反,用得更多的,乃是“感情”、“关系”的战略投资。或者是,战略威慑和战略投资并举,双管齐下,一手硬,一手软,大棒和胡萝卜一起上。战略威慑抬高监理人员反攻的心理成本,是施工单位战略防御的一种辅助战略,目的是为了解除监理反攻的武装;战略投资抬高监理人员防御的心理成本,是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一种辅助战略,目的是为了解除监理防御的武装。二者从不同方向挤压监理的战略空间。战略防御与战略进攻的关系是,寓战略防御于战略进攻之中。施工单位的战略防御是真正的战略防御,是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条件下的战略防御,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寓于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之中的、具备一定纵深的、实践证明能一定程度有效防御反攻的战略防御,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条件下监理单位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大不一样。战略持久,是指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本案例中,该工程部位从开始施工到第二位监理人员附和设计签署完全肯定性的意见,共延时七个多月,其中包括该工程部位施工期间延续的一个多月, 也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三个月,事实上还可能延续更长的时间,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以增加投资的要求, 都可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并有成功的机会,都是施工单位的战略区间和“战略机遇期”,其中,竣工验收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也就是后一个时期,通常是“最佳战略机遇期”。这个案例就是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发动战术进攻,并取得了成功。所谓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乃是指战略持久中,尤其是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任意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随时随地向监理单位发起战术攻击和进攻,随时随地要求监理人员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上签字,至少签署非否定性的意见(顺便提一个问题,非否定是否等于肯定?),之后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在战术进攻中辅之以战术欺骗,寓战术欺骗于战术进攻之中,以战术进攻为主,战术欺骗为辅。相对于战略层面,战术层面欺骗因素退居辅助、次要位置,进攻因素上升到主要位置,为抓住重点,本文常常将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并列。并力求速战速决,一战而胜,再及其余;即使一战不能取胜,或者取得的效果不满意,也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发起新一轮的速决的战术进攻,新一轮战术进攻是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从战略考量上讲,必要时,甚至还会发起第三轮的速决的战术进攻,一直到取得令己方满意的效果为止。战略防御是为了战术进攻,战略防御和战术进攻是为了达到和实现战略目标, 正常的工程变更不需要战略防御和战术进攻,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才需要,笔者创造一个新名词,名之曰: “战略的防御的战术的进攻性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主义”,简称为“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夫主义者,乃是有系统的理论和主张也。
战略防御和战术进攻乃是承包商惯常采取的策略,也就是“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 乃是承包商惯常奉行的“主义”, 古今中外所在多有,这里的相对特殊性在于战略持久和战术速决,尤其是战略持久,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乃是一切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工程实践活动不可超越的客观存在。特定的空间绝对地、至少是不会起相反作用地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特定的空间定义为,对于该工程项目该施工单位提出的该工程变更的要求而言,相对于该施工单位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凡是有利于非施工单位主要是监理单位消除信息不对称、抵消信息优势的一切有形与无形的空间要素,有的空间要素相对于时间是不变的,有的空间要素是时间的函数。因而,特定的空间对施工单位是不利的,具体地说,对施工单位意欲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战略企图是不利的。这并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此乃认识论的常识。时间利弊参半,战略速决和战术持久不利,相反,战略持久和战术速决较为有利,通过战略持久,该施工单位初步具备了、或者更具备了战术速决的基本条件,战略不持久固然也可以战术速决,但战略持久无疑更便于战术速决, 前者通过暂时拖延时间回避空间,从空间维度致使消除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变得不可行,取得信息垄断的绝对信息优势地位,而且不可逆转,后者通过力求争取时间回避空间,从时间维度抑制监理利用空间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主观努力,进一步巩固相对信息优势地位。笔者又创造一个新名词,名之曰: “战略的持久的战术的速决性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主义”,简称为“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回避特定的空间对其的不利影响,从而,确保信息不对称和己方的信息优势。这等于是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监理单位反是,特定的空间是有利的,因为特定的空间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并且前者为后者所绝对必需,舍前者,则后者无从谈起,进而,实质公正无从谈起,某种意义上,消除信息不对称等价于实质公正。时间亦利弊参半,较为理想的是战略不持久和战术不速决,战略的过于的持久和战役战术的过于的速决都不利,前者虽赢得时间却丧失了空间,丧失空间的时间赢得没有意义,后者时间与空间二者皆失,关键是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特定的空间的有利因素,从而,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和扭转己方的信息劣势。这等于是监理应当和必须掌握的工程信息被劫持、绑架。
无论FIDIC条款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因素时的工作程序和时间的长度的规定,基本符合战略不持久和战术不速决的原则,时间的长度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概念,超过时效其权利主张不能被考虑,不遵守工作程序权利主张也不能被考虑,目的是为了各权利主体分别寻找合适的空间的跨度,说到底,形式公正的哲学含义是,各权利主体分别获得、同时也是相互获得时间的长度与空间的跨度的辩证的对立统一,与此相附随的一切东西,比如,书面通知、工作联系单、往来信函、必要的初始记录、先变更后施工、提供有效的证据等等自在其中。更进一步,在时间与空间的对立统一中,包括监理方在内的各权利主体相互博弈,达到动态博弈均衡,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各就其位,风险合理分担,并且狙击、遏制高估冒算尤其是恶意无中生有,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双重公正自然也就自在其中。这个案例不仅超时效,而且无初始记录, 更无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发动战术进攻之前,事先无任何征兆可寻,时空关系严重失衡,这是战略哲学涵义;经济学涵义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变得不可行,客观条件限制,非人力所能左右;军事意义是不具备、或者初始具备但最终丧失战略防御纵深和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最终的结果是严重实质不公正。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利用时间与空间之间的辩证关系,在“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这两大“主义”的战略思想指导下,采取战略的防御的持久战的战略方针,通过暂时拖延(牺牲)时间,并简化工作程序,发动战术进攻之前,没有、也不提任何工程变更的要求,换取回避、逃避空间,由此,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赢得信息优势和战略主动,致监理单位于信息劣势和战略被动。以此为条件,工程竣工三个月之后,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伺机向监理单位发起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通过力求争取时间,并简化工作程序,要求监理人员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上签字,换取回避、逃避空间,由此,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赢得信息优势和战术主动,致监理单位于信息劣势和战术被动。具体战况是,第一战遭到狙击,取得的效果不满意,立即退却,伺机再战,先找设计单位签字,然后转移战术进攻方向,再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重新发起新一轮的速决的战术进攻,伺机破敌,伺机击溃监理单位。换取增加投资,换取金钱,换取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尤其是换取实物工程数量调增之无中生有。
毛泽东军事思想的核心,是利用时间与空间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持久战战略和“以空间(土地)换时间”战略,面对敌人的战略进攻,因敌强我弱,在战略持久中,以暂时放弃(牺牲)部分空间(土地),让暂时强大的敌人占领,换取时间,赢得时间之后,再以时间换取重新夺回空间(土地),从而,达到消灭、战胜敌人,赢得战争胜利的战略目标。“以空间(土地)换时间”是精髓。“以空间(土地)换时间”并非毛泽东的原话,是其他战略思想家研究毛泽东军事思想的战略哲学理论总结。这里的“空间(土地)”,是指中国的一部分国土面积。在战略上,该施工单位也是利用时空辩证关系,也是持久战战略,但与毛泽东军事战略又有区别,刚好相反,乃是“以时间换空间”,在战略持久中,以暂时拖延(牺牲)时间,换取回避、逃避空间,回避、逃避空间之后,使得监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变得不可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不可能被消除的问题,俗话说的“打死狗再讲价钱”,从而,达到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赢得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战略目标。“以时间换空间”是精髓,这里的“空间”,当然是指特定的空间。所以,此战略可名之曰:“以时间换空间”战略,也可名之曰:持久战战略,前者属战略哲学范畴,后者属战略学范畴,二者是等价命题。战略持久是为了“以时间换空间”,反之,“以时间换空间”必须战略持久。在战役战术上,与毛泽东军事思想一样,是进攻的速决战,经过战术试探,火力侦查,机动灵活地寻找敌方防御薄弱的环节进攻,战而胜之,集战术小胜为战略大胜。毛泽东的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是为了歼灭敌人,剥夺敌人的生命,或解除敌人的军事武装,从而,达到消耗敌方的有生军事力量的战术目标,为战略目标的实现积累基础;施工单位的战术速决,是为了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在时间上抑制监理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主观努力,挤压监理的战术时间,进一步巩固战略持久中赢得的信息优势,加上战术进攻因素,从而,达到监理人员签署非否定性的工程变更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战术目标,为战略目标的实现积累基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与战略持久、“以时间换空间”亦属等价命题,与战术速决某种意义上也属等价命题,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则是其中的具体内容,至少这个案例是如此。这是毛泽东军事战略思想、军事辩证法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具体运用,都是持久战战略,都是利用时空辩证关系,而且有所创新和发展,丰富了其哲学内涵,一个是“以空间(土地)换时间”,一个是“以时间换空间”,二者形成较强烈的反差和对比。事实上也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证明此战略是成功的, 尽管该施工单位或许并没有潜心研究过军事战略思想、军事战略理论和军事辩证法,只是笔者的一种解释和批判性审视。依笔者多年来对行业现状的近距离观察和战略认知,笔者深信,此战略哲学命题具有普遍的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无论正面成功的经验或是反面失败的教训, 这个案例就是非承包方或施工方的反面失败的典型。
毛泽东的军事战略,能够成功实践,有赖于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我方具备战略纵深,战略进攻的敌人不可能全部占领中国广袤的国土,当敌强我弱时,战略防御的我方暂时放弃(牺牲)部分空间(土地)不要紧,中国有足够多的地理空间能够放弃(牺牲),只要保持有生军事力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待条件成熟时,当暂时弱小的我方的力量逐渐壮大而暂时强大的敌方的力量逐渐被削弱,并到一定程度时,进行战略大反攻,我方耗得起暂时放弃(牺牲)部分空间(土地)。不仅如此,在战役战术层面,由于同样的原因,我方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也经常向敌人发起奇袭进攻,敌人防不胜防,我方始终处于战术主动,敌方始终处于战术被动。时间这一维度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敌方,有利于我方的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而不利于敌方的战略进攻和战略防御,时间站在我方一边而不站在敌方一边。暂时放弃(牺牲)部分空间(土地)是为了保持有生军事力量,保持有生军事力量是为了重新夺回空间(土地),赢得战争胜利。如果战略不持久和不“以空间(土地)换时间”,暂时弱小的我方将被暂时强大的敌方消灭,我方将没有机会战略反攻,更谈不上重新夺回空间(土地),陷于失败。所以,此战略不仅是正确的战略,而且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唯一正确得战略。毛泽东是伟大的战略家。在毛泽东的军事战略哲学中,实现这一时空关系的适时转换,乃是最高大战略,所有的战略、战术、方针、政策、谋略、策略,比如战略防御、战略相持、战略反攻、“诱敌深入”、“游击战”、“运动战”、“正规战”、“速决战”、“歼灭战”等等,都服从、服务于此最高大战略,属于次级战略,或者叫分支战略。而这一切,以持久战为基础,持久战以“以空间(土地)换时间”为基础,二者是等价命题,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限于篇幅,这里不详细讨论毛泽东军事思想,《论持久战》一文中有精辟论述。因此,毛泽东的持久战战略和“以空间(土地)换时间”战略,有实现的地理空间上的客观有利条件,加上其它条件,取得了成功。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面对施工单位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战略防御的监理方不具备或丧失战略纵深,战略防御是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经常没有机会战术反攻, 甚至永远没有机会、无法战术反攻,监理单位耗不起拖延时间,耗不起回避、逃避空间,刚开始投入战斗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从战略考量上讲,丧失了为消除信息不对称所绝对必需的特定的空间,这对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只有百害而无一利,时间这一维度有利于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而不利于实质公正,有利于施工方的战略进攻和战略防御而不利于监理方的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时间站在施工方一边而不站在监理方一边,较为极端时,时间对于监理方、实质公正变得几乎没有意义,或者是可能没有意义,事实上也经常没有意义,这个案例真的变得事实上的没有意义(详见正文后附注2的说明)。这并不是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完全不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说丧失了特定的空间,在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博弈对决中,始终处于绝对的战略劣势和战略被动,极易造成实质不公正,正如这个案例那样,再重复一遍,这个案例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仅如此, 在战役战术层面,面对施工单位的战术进攻, 也无法逃遁, 无可回避, 还得并且也只能仓促应战, 被动应付, 此乃监理的职责, 更精确的说法是,这首先是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否则监理的工作没有干完, 干不干得好还是另外一回事,监理首先得把工作干完。按照毛泽东军事思想,打不赢可以走,可以退却,以至转移,伺机再战,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就是伟大的战略转移。如果允许敌人直接把刀架到自己的脖子上,毛泽东军事思想不可能取得实践的成功。此时监理不能“走”,无法“走”,其结果、以及可能的结果不难想见,既然刚开始投入战斗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战术上的战果和战绩之糟糕,亦不难想见,即使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签署的工程变更意见,较为合乎工程实际,那也是偶然现象,主要取决于一些偶然因素,不具有普遍意义,实质不公正却是必然的和普遍的,而且不公正的程度非常之严重——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无论战略层面还是战役战术层面, 施工方都处于优势和主动地位, 监理方都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因此,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 有实现的时间和工作程序上的客观有利条件, 加上其它条件, 取得了成功。
第六章、针对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和奉行的“主义”,从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出发,从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出发,提出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遏制战略。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的概念。在战役战术层面,提出监理反攻的战术持久的战术指导原则。换言之,监理单位以“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战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 战略
为了寻求实质公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必须强化形式公正,必须强化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必要时,一定程度付出实质不公正的成本和代价,是可以也应当考虑的思路。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有违形式公正的,主要是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而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为此付出代价,问题恰恰是出在这里。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无疑基于一种基本的战略判断,是由以下两层心理预期支撑并构成: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如果原设计图纸和预算没有考虑,而只考虑开挖土方的话,由于开挖岩石比开挖土方的单价高,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变更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总的工程数量不变,只应当调增其中非土方那一部分工程数量的单价,对此,建设方有责任增加投资。该施工单位觉得,暂时拖延时间不要紧,简化工作程序也不要紧,待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也没什么问题,事实上也经常没有问题,反正该要的钱总要得到,没有太多担心的。因此,有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这是构成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第一层心理支撑。尽管不排除由于施工单位内部工程造价管理松弛,造成客观事实上而非主观故意战略持久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钱总是越多越好,没有人怕钱多会烫手,钱多会咬人,提出变更要求时,不仅高估冒算,不仅要求调增单价的岩石工程数量已经大大夸大,土方也按岩石的单价要求调增,还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地提出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图纸标高平均超深2米,需回砌浆砌片石,要求相应调增开挖岩石和基础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其中仅要求调增浆砌片石一项子目, 就高达4000多立方米,石方数量不会少于此数。通过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之后,利用己方拥有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垄断地位,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事先无任何征兆地向监理单位发起雷霆一击,觉得胜算颇大,况且,已经有一些类似的成功的先例,即使不完全成功,估计也会有所斩获,比如,如果监理核减一部分工程数量(比如核减一半,约值50万元),将来结算审核部门可能也核减一部分工程数量(比如再核减一半,还有大约25万元),仍然大有赚头,只赚不赔。即使再退一步来说,按最坏的结果,完全不成功,由于没有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不吃亏,况且此种情况较不多见,至少可以试一试,通常总会有所斩获,这个案例斩获较多。进可攻,退可守。这是施工单位的真实想法,而且,这也确实是该施工单位所处于的部分非正常的行业现状。存在决定意识,因此,也有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这是构成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第二层心理支撑。如果战略不持久和不“以时间换空间”,也许就不能赢得信息优势,也许就骗不过监理。两层心理预期支撑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前者为后者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后者进一步强化前者。
依笔者多年来对行业现状的近距离观察,虽然钱总是越多越好,但在施工单位的战略诉求中,并不指望完全骗到手100多万元,因为监理有时会核减工程数量,用本文的话来说,就是发起反攻,进行反攻,即使监理不反攻,审核、审批补充追加预算的单位,比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中心”等,也可能核减工程数量,核减造价,或者监理已经反攻,后者在此基础之上继续反攻。对此,一般来说,施工单位是有思想准备的,如果最终能骗到手三、四十万元,就已经比较满意,算是实现了战略目标。这个案例最终骗得约70万元(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超额实现了战略目标。一方面,钱总是越多越好,另一方面,“法乎上者得其中,法乎中者得其下,”调低期望值。与此同时,又力保底线,即力求确保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绝对成功。在这其中,施工单位精心构筑的战略防御体系将发挥作用,随时准备抵御来自任何方面的核减工程造价的努力和反攻,所以叫做“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其中的学问博大精深。另外,施工单位总是希望战术速决,以便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己方的信息优势,如果战术不速决,待监理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之后,相对信息优势通常会有所减小,最不利时,有可能完全丧失信息优势,即信息不对称被消除,所以叫做“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不过,这个案例施工单位的绝对信息优势的地位不可动摇。顺便提一下,只要在监理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出现上述后两种情况,即非监理单位反攻,假如其反攻又符合有关规定的话,那么,这在概念上可以认为监理工作失职,说明施工单位相对于监理单位,不同程度地曾经取得过、已经取得了战役战术的阶段性的胜利,相应的,说明监理的反攻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失败,如果没有反攻,更是陷入了失败。监理失败的过程,也就是监理的威信丧失的过程。当然,这与如何界定监理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有关。就这个案例而言,监理一旦陷入战役战术的失败,原则上没有机会翻盘,不可能弥补,不像施工单位,对取得的战术效果不满意,发起新一轮的战术进攻。也就是说,监理的失败,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失败,对监理单位而言,是永久的失败,是战略的失败。但并不等于该工程变更整个投资控制的战略的失败,因为后面还有补充预算的审核者、审批者把关。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失败了,还有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此后,投资控制的战略的是否最终失败,主要取决于后者反攻的战果和战绩,也就是说,主要取决于后者的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此乃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的博弈特点。在这个案例中,后者反攻的战绩并不理想,战果并不辉煌(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后者的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也失败了。正如毛泽东说的,起决定性的一二个战役失败了,全局就立即起变化。最终,该工程变更的整个投资控制陷入了战略上的失败。
笔者愿意把话说得难听一点,直截了当一点,提出工程变更以增加投资的诉求,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权利,有时,工程变更也为工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在工程变更中,如果说,趁工程变更之机高估冒算,甚至于,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更但趁允许实施工程变更之机无中生有,以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发起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乃是行使、彰显施工单位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而且,有为数不少的施工单位确实也经常如此的话,那么,构筑好战略防御体系,以战略反攻突破其战略防御体系,粉碎其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战略企图,粉碎其战略欺骗,以战术反攻击退其战术进攻,就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也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原因和理由之一,这不仅是建设方授予监理的权利,也是监理的责任。本文的研究,为此聊尽绵薄之力。
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从这两层心理预期的支撑着手。如果监理以超时效并且违反工作程序为理由,予以全部否决,施工单位本来理由成立的、可以调增开挖岩石单价的钱也要不到,让其承担相应的成本和代价,即使实质不公正,也要坚持形式公正,也要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如果施工单位清楚地认识到,其必须、或至少可能为自己超时效和不遵守工作程序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付出代价,就抽去了第一层心理支撑,敦促其按时遵守工作程序,遏制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或者说抬高了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风险和成本。这个案例没有如果,以后可以、也应当有如果。历史不容许假设,但可以联想。这的确是一种实质不公正,却是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付出的代价,也是很有必要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这又是公正的,是对建设方的一种实质公正,因为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等于自动弃权,相应地解除了建设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这正是形式公正的价值所在。因此,此种实质不公正,并不是对施工单位的惩罚,监理也没有权力惩罚工程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施工单位自身付出代价。在这个经典案例中,两位监理人员签署的工程变更意见,对调增岩石单价的变更要求,都没有予以否决,等于是对建设方的一种实质不公正,因为这不恰当地让建设方承担了不该承担、已经解除的责任,支付了可以不支付的投资,增加了可以不增加的造价,损害了建设方的利益。所谓损害,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指使利益蒙受损失。可以不支出而又支出,是一种利益损失。如此一来,监理陷入了两难困境,无论如何决策,都是实质不公正,又都是实质公正,如予以认可,则对建设方实质不公正,对施工方实质公正;如予以否决,则对施工方实质不公正,对建设方实质公正。鉴于建设方和施工方是平等的权利、利益主体,监理方正确的做法显然是后者而非前者。反之,如果建设方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也一样。由是观之,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条件下,对一方实质公正就意味着必然对另一方实质不公正,反之亦然,没有第三种情况。这等于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这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
与此同时,也击退了其战术进攻,粉碎了其战略欺骗,连该要的钱都要不到,更何况无中生有根本不该要的钱?施工单位之所以在竣工验收之后毫无顾忌地无中生有,乃是因为只赚不赔,无任何风险可言,而前者提供了重要便利条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抽去了第二层心理支撑,敦促其按时遵守工作程序,遏制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尽管仍然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总之,应当形成这样一种战略威慑的遏制态势:提出工程变更或者索赔以增加投资的诉求,是承包方或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权利,因为这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与其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责任,但是,前提条件是,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也是承包方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请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行使权利的同时请履行义务。否则,不相应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弃权,超过时效权利主张不能被考虑,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权利主张也不能被考虑,其权益的可能的受损,建设方或业主没有责任予以补偿,或者说,由于施工方自动弃权,相应地解除了建设方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不起,一概予以否决!后果自负,视为是为了坚持形式公正、或者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而引发后果的扳机,则掌握在施工单位自己手中。监理的立场是价值中立的——形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价值中立的立场本身也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不仅实质公正价值中立,形式公正也应当价值中立,仅强调前者而忽视甚至无视后者是片面和错误的。这是FIDIC条款的精髓所在,我们或许连皮毛都没有学到。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是“不在场”的,监理“不在场”的意思是,是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都不影响工程承发包双方行使权利,也不解除双方任何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这由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从消极意义上说,这都与监理无关,从积极意义上说,监理制度是、也仅仅只是实现而非任何改变承发包双方责、权、利的一种节约交易成本有比较优势的制度安排。以此,形成第一层战略威慑。一般来说,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后果的严重性和威慑的可信性,而后者尤其重要,有时,即使并不高昂的代价,只要可信,也能对承包商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利,尽管从监理的立场来说不提倡,但是,前提条件是,请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义务并没有解除,行使权利的同时请履行义务。否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不起,一概予以否决!引发此种结果的扳机,仍然掌握在施工单位自己手中。以此,形成第二层战略威慑。不给施工单位直接把刀架到自己脖子上的机会,从战略上斩断可能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黑手,构筑好形式公正这一道遏制高估冒算、尤其是无中生有的天然战略屏障。无论施工单位采取何种战略,奉行何种“主义”,都应当如此,以不变应万变。两层威慑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条件,后者是前者条件下的应有之义。前者似乎有点“残忍”,却是后者所必需的。没有后者,前者也单独成立,但不可能没有后者,这个案例就是例证,这也仅仅是众多案例中一个或许有点极端的例子而已,所以前者不仅成立,而且必需。没有前者,后者即使不是无从谈起的话,那也是差强人意,这反过来凸显前者的重要性。
只有从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方面,才能认识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的法律本质,高举形式公正主义的旗帜,正确运用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的法律武器,进而,正确运用战术反攻的法律武器。第五章论述的,是战略哲学本质。战略哲学是战略学和哲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军事战略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战略,有相通之处,一切学科的最高汇聚点必将是哲学,军事战略家是精通军事的哲学思想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战略家是精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哲学思想家。战略的起点是思想,是哲学,战略的终点是行动,是战术行动,战术行动产生行动效果,行动效果依次检验战术行动、战略、思想。以此,完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循环。无战术行动的思想是空洞的,无思想的战术行动是盲目的,战略是联结思想和战术行动的一座桥梁。
在第二层战略威慑条件下,从战略上斩断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黑手之后,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的条件下,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才有可靠保障。与此同时,也就形成、具备、拥有了战略纵深。为了有效控制投资,具体的战略部署是,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时,即进入战备状态,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必要时,施工单位真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时,真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时。如何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在此兹不赘述。即开始战术反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运用技术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寓于战略防御之中的战略反攻突破其战略防御体系,粉碎其战略欺骗,以攻为守,攻防兼备,在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的过程中,粉碎施工单位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主观战术企图,寓消除信息不对称于战术反攻之中,以信息不对称被消除为战术反攻性的利器,有条件组织起卓有成效的战术反攻。反攻以击退战术进攻并合乎实质公正为战术目标,具体表现形态是该否决的否决,该认可的认可,而这以信息不对称被消除为基础。此时,关键是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有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消除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战略威慑的价值所在,否则,时间仍然可能没有意义。如此,还能产生一种重要的、较为理想的战略态势,那就是,如果想恶意无中生有,比如象这个案例那样,虽是权利,是不正当的权利——无中生有本身不是权利,无论从任何方面来说,都不应当允许无中生有,因为这不仅损害,并且是危害、侵害建设方的利益。按照词典的解释,所谓危害,是指使受破坏;所谓侵害,是指用非法手段损害,都比损害更进一层。是变相的诈骗,是蚕食鲸吞、掠夺国有投资资金,提变更要求是权利,所以叫做不正当的权利——但那是徒劳的,一般来说,胜算不大。高估冒算也大抵如此。不战而屈人之兵,“御敌于国门之外”,也形成战略威慑。这是第二层威慑及其战略部署的自然延伸。不战而屈人之兵,此乃兵学之最高境界。
为什么说形式公正是价值?有价值?前面的战略考量之所指,就是其价值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其“使用价值”。形式公正不仅是一种价值,而且是一种能够生产价值的价值,所以说,形式公正是一种生产要素,是生产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形式公正是监理工作的战略支撑点,舍此,前面已经论述过了,结果是无法预知和预期的。其战略哲学涵义是,以实质不公正形成的战略威慑力量,保留利用特定的空间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权利机会。
说到战术反攻,有一个要点,就是合理把握时间节奏。消除信息不对称需要时间,实质公正需要时间,这正是施工单位希望战术速决的原因。对监理方而言,与战略持久属于一种现实存在不同,战术速决往往是一种主观愿望,既然是主观愿望,就能够采取相应的策略加以抑制。在军事战场上,优秀的战术指挥员能够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主导战争进程,使战争进程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在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两军对垒和博弈对决中,且利用特定的空间已经不成问题的条件下,优秀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把握时间节奏,合理利用、支配时间,施工单位发动战术进攻之后,当局势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消除信息不对称需要支付较高信息成本,实质公正需要支付较高心理成本时,应当暂时拖延时间,战术持久,此时战术持久是有利的,也是有意义的,在持久战战术中理清反攻的思路,积聚反攻的力量,寻找反攻的突破口,等待反攻的时机。毛泽东的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是为了歼灭敌人,消耗敌方的有生军事力量;工程监理的战役战术的反攻的持久战,是为了击退战术进攻,粉碎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寻求实质公正。毛泽东的战术进攻,是当敌人防不胜防时,自主选择最佳的时间和空间,主动进行;工程监理的战术反攻,是当施工单位发动战术进攻时,在特定的空间里并利用特定的空间,谋定而后动。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是优秀的战术指挥员,自身也应当是一名出色的狙击手。不过,战术持久不能超过博弈规则允许的限度,否则,将造成另一种形式不公正,而且是由于监理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间的长度,如果能够落实,一般来说,战术层面是够持久用的。 必须特别要重复加以强调的是,这个案例战术持久不太有意义,因为时间不太有意义。
简要归纳监理单位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指导原则,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并与毛泽东军事思想作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简单的类比。毛泽东的战略持久和“以空间(土地)换时间”,这是敌方不希望的,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这由我方决定而不由敌方决定,我方拥有战略主动权;施工方的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这是监理方不希望的,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施工方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由施工方决定,这对监理方十分不利,监理方完全丧失了战略主动权,要想逆转,要想重新夺回战略主动权,或至少持平,必须强化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必须采取形式公正主义的威慑战略加以遏制。毛泽东的战术速决,虽是一种主观愿望,很多时候,亦由我方决定而不由敌方决定,我方亦有一定的战术主动权(无必胜的把握时,战术主动权不在我方而在敌方,按照毛泽东军事思想,此时,我方应当退却、转移,避其锋芒,伺机再战,仍然握有战术主动权),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打胜仗;施工方的战术速决,也是一种主观愿望,很多时候,监理方亦有一定的战术主动权,必要时,应之以战术持久加以抑制,无论如何,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付出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才能反攻成功。制定战略方针和战术原则,我们要区分何者为客观存在,何者为主观愿望,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富有针对性。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属于客观存在,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而且非监理单位所能左右,所以,必须遏制以形式公正主义的战略威慑;战术速决属于主观愿望,很多时候,非施工单位所能如愿,所以,必须抑制以战术持久的主观努力。形式公正遏制战略持久,战术持久抑制战术速决。如果上升到“主义”层面,此战略战术可名之曰: “战略的形式公正的战术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主义”,简称为“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
笔者从事监理工作多年,笔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只要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不合乎形式公正,无论由何种原因造成,以何种形态表现出来,实质不公正都是、就是必然的伴生现象,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因此受损害的,不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利益,只能是施工单位的对立面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只能是以此为契机高估冒算,甚至于无中生有,并时有成功,危害、侵害而不仅仅是损害施工单位的对立面的利益,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就是必然的伴生现象。针对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及其战略和“主义”,本文开出的药方是旗帜鲜明的:战略威慑!具体地说,监理以形式公正优先的战略应对,笔者称之为形式公正主义的威慑战略,而且威慑要可信。威慑是否可信判断的标准是:一旦威慑失效,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且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承包商就应当、也必须相应地付出代价——假如涉及其权益的话,战略威慑就转变成现实的战术打击,前者必须以后者为基础,从而,证明威慑的可信性,否则,即为不可信。对无中生有也是如此。其战略哲学涵义是,一旦威慑失效,无论时间是否有意义,监理就不行使利用特定的空间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权利,直接行使否决权,此时战术反攻成为多余,也无必要,即使勉强反攻,由于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战术反攻的战果和战绩通常会很糟糕,这在第五章已有详细论述,从战略上彻底粉碎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这是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精髓。这个案例发生的时候,不是没有一点威慑,只是威慑的可信度太低,太差,甚至形同虚设,是威慑失效的典型,失效之后,战略威慑没有转变成现实的战术打击,施工单位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因而,也是不可信的典型。不仅如此,施工单位以此为契机,占了极大的便宜。具体个案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但这仅仅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目前,这一态势没有逆转的迹象。此战略构想,是符合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有的是这些文本的明文规定,有的是这些文本的规定背后的价值理念,熟悉这些文本的人对此战略不会感到陌生。在哲学上,这也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的对立统一,或者说,是以一种时空的对立统一寻求另一种时空的对立统一。时间与空间的辩证关系处理好了,摆正了,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了,技术水平、技术手段才更有用武之地,才能更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进而,才能确保实质公正,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
当然,这同时也相应地加大了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到一定程度,监理人员未必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未必愿意支付如此高昂的心理成本。在这个案例中,两名监理人员都不拒绝签字,分别代表监理单位在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予以签署意见,但都没有否决其提出的变更要求,前者虽较为合乎工程实际——严格地说,根据前面新的定义,这已经是一种实质不公正,已经损害了建设方的利益,只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而已——却也严重形式不公正;后者形式与实质双重严重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位监理人员都是形式不公正,都是工作失职,不仅没有让其付出代价,反而拖累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进而,为施工单位的战略和“主义”的成功实施,留下“机会”和可能——前者较为合乎工程实际,那是或然的,而非必然的;后者严重实质不公正,对最终国有投资资金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不是完全责任。固然,监理人员不够负责任、责任心不强是重要原因。但是,问题又不那么简单,在宏观层面,当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形式不公正成为普遍常态时,并且由于形式不公正,造成实质不公正,施工单位付出代价的情形较为罕见,相反,危害、侵害而不仅仅是损害其对立面的利益,国有投资资金因此而流失较为普遍和较多时,在微观层面,寄希望于办理具体的工程项目的具体的工程变更的具体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反击,——或者拒绝签字,或者虽签字但予以书面的完全否决,似乎是陈义过高的,因为,这无论对监理人员个人,还是对监理单位整体,风险太大,心理成本太高,事实上, 在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也未必行得通,正如上一章论述过的,该施工单位觉得有必要时,还会发起第三轮的速决的战术进攻,一直到取得令己方满意的效果为止。比如,如果监理以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为理由,予以全部否决,那么,施工单位则以监理工作实质不公正为理由——在威慑可信度极低时,施工单位是不太强调形式公正的,这对其利益不利,更与其战略和“主义”相悖——提出异议,与此同时,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仍然有乱中取胜的机会。更何况,具体个案存在没有消除、或没有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监理被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 这更加大了监理人员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前面提出的遏制战略,应当具有一种半自动化性质,或者叫刚性化性质,即一旦出现某种情况,比如象这个案例那样,监理就必然如此决策,不能因事而异,更不能因人而异,以降低监理人员的决策成本、风险和心理压力,降低对监理人员个人素质的过高要求,并减少其它偶然因素的影响,减少不确定性,提高战略威慑的可信性。不仅如此,监理如此决策之后,除非提请仲裁,或者诉诸司法手段,就应当必然能够产生如此结果,不能出现与此大相径庭的结果,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这更是提高威慑可信性的关键。
如何形成此战略威慑的遏制态势,如何降低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具备半自动化或刚性化性质,和现实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仅仅靠监理单位难以取得理想效果,比如,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应当、也必须相应地付出代价,而这不完全由监理决定,很多时候,超出了监理的能力范围,甚至于,也超出了监理的工作范围。再如,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是施工单位,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有时,并非施工单位,如果非施工单位的工作和干预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造成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如何应对?又如,本文主要研究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的遏制战略,兼顾抑制战术速决,如何应对“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在战略层面,监理方如何应对作为施工单位战略防御的一种辅助战略的战略威慑,以战略反攻?尤其是,如何应对作为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一种辅助战略的战略投资,以战略防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自然,问题的症结还得归结到更为基本的大战略态势和博弈格局,以及行业整体现状和行业生态,需要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和博弈规则的转换,至少,“同体监理”现象是应当解决、消除的。还有,时间的长度容易精确定义,空间的跨度则未必如此,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这无可怀疑,但并非所有案例都如此,在具体个案中,何者为绝对必需的工作程序?何者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换言之,构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充分、必要的要件是什么?如有违反,或不遵守,又当如何?这没有落实到合同管理层面,也未落实到政策操作层面,似乎亦没有引起决策层的关注。另外,只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实质公正才有事实依据,而消除信息不对称,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信息成本,有时,还会一定程度地损害经济效率,也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些,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拟另撰文分析。只有全面考量、分析各博弈主体的力量对比,和边界约束条件,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应对战略和战术。有的问题超出了本行业,要归结到中国基本国情和中国传统文化。
另一方面,监理应当主动、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与承包方或施工方加强战略对话,以达成某种战略理解,必要时,展开战略谈判,不损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信息不对称仍然是关键,更是资本。难以想象,一个对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计价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实际一知半解的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监理机构,在博弈对决或潜在的博弈对决中,能与承包方或施工方有良好的战略对话、战略沟通、战略互信,进而展开战略谈判。这也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如果肯定建设方与承包方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此威慑的原则,无差别地适用于建设方,叫做等效战略威慑。
第七章、总监负责制未能落到实处甚或名存实亡, 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之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第6.2.4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认为是没有发生任何工程变更。对于前者,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并未实行,或未严格实行;与此相伴随、如影附形的是,对于后者,这对项目监理机构是陈义过高的,甚至是勉为其难的。这不仅属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监理单位, 这还意味着监理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不利于监理工作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这个经典案例中就是如此。总监审查同意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依次审核、审定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乃是工程变更的一整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步骤, 上述的一切监理单位都“不在场”,至少就笔者的调查了解,并眼中看来,监理单位“不在场”,施工单位只是要求监理人员在“工程变更设计单”上签字。这里说的“不在场”,与第六章有精确定义的“不在场”,概念的内涵大相径庭。欲寻求实质公正,监理必须“在场”。由于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面对施工单位出其不意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这同样导致监理方缺乏战略防御纵深和战术反制手段。不独监理,整个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体系都缺乏战略防御纵深和战术反制手段。须知,负有控制工程投资的责任的其它单位或部门,比如建设、设计、“审批中心”等等,相对于施工单位,其信息劣势和战略被动地位,与监理单位相比,并无二致,或许还犹有不及。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面对施工单位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监理单位失败了,非监理单位也失败了,最终,该工程变更的整个投资控制陷入了战略上的失败(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
第八章、从监理内部来说,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体制有重大缺陷, 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
从监理单位内部来说,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出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唯一的权利和责任主体,总监是其中的最高决策者,监理机构不能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而具体工程变更的实物工程数量的变化,理论上是唯一的,即使没有发生任何变更,那也是唯一的零,这也决定监理机构不能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在这个案例中,监理机构就是发出了两种迥然而异的的声音,——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这比较滑稽,当可断言,至少有一种声音与工程实际相差甚远,至少有一份变更单严重实质不公正。另外,由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限制,监理机构的一些(个)监理人员对于一些工程变更的具体事务,处于信息优势,对于其它一些工程变更的具体事务,处于信息劣势,另一些(个)监理人员则反是,这是正常现象,由于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体制有重大缺陷, 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施工单位利用监理机构的不同监理人员之间的相对的信息劣势,精心策划,突出奇兵,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第一战遭到狙击之后,适时调整、转移战术进攻方向,用“批判的武器” ——战略蒙蔽性、迷惑性、欺骗性——而非“武器的批判” ——战术腐蚀性、腐朽性、腐败性——一举击溃项目监理机构,一举击溃监理单位,从而,搬去了这一块绊脚石,取得了战役战术的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为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问题还不止此,两名或多名监理人员的签字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总监负责制未落到实处,那么,相对于施工单位,每个人都没有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自身,每个人都可以不那么负责任;相对于其他如建设单位或“审批中心”,每个人都不值得或监理单位不值得信赖。毋庸赘言,这将损害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也不利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长远发展。虽然个案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这仅仅是众多案例中或许有点极端的一个。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这是一个偶然事件,监理单位固然难辞其咎,这个案例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已经撤销。但这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造成战略被动,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等等战略的成功运用, 等等普遍常态密切相关。
第九章、集体行动困难
从监理外部来说,既然设计越权办事足以解除监理的武装,反之,监理越权办事是否足以解除设计的武装?如果建设单位越权办事胡乱指挥或表态是否足以解除其它二者的武装?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建设、设计、监理、“审批中心”都负有控制工程投资的责任,此制度安排战略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运用得当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相互发挥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和相互弥补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劣势, 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但在战术操作过程中非制度化、随意性和仍然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反而形成相互牵制、相互顾忌,每一方都可以、也经常“偷工减料”,少支付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每一方都可以只是、也经常只是简单地看其他方的脸色行事,其中有着不少的属于施工单位的战略想象力发挥空间和战术可操着性区间。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的深刻和悲哀之处,除了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丧失战略纵深之外,还在于,设计者签署的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意见,客观上起到了解除监理人员防御的武装,更解除了反攻的武装,致使其丧失原则和独立判断的作用和效果,事实上,当事人并非完全没有认识到对方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也并非完全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对工程实际一无所知,只是在战术进攻性的利器的攻击之下,丧失了原则和独立判断。而这恰恰不是偶然因素,也不是个人因素,乃是奠基、滥觞于特定的博弈格局之下施工单位的战略谋划,须知,相对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并不是“领导”,并不占据强势地位,其签署的意见,却已解除了监理的武装。这不是第一次, 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在以后可预见的不短的时期内,其内生逻辑和衍生机制仍将不时地、顽强地、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继续地发挥作用,诸如此类的事例在其它一些工程还会发生。笔者亦了解了若干起这样的事例: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施工单位欲以工程变更的方式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首先“搞掂”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建设单位或“审批中心”,后者同意变更之后,再找监理要求变更和签字,企图借助后者的强势地位劫持、绑架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如此才“合法”。监理或顶不住压力,或迁就和纵容施工单位违反工作程序(此时不存在是否合乎实质公正的问题,陷入了逻辑困难,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产生争端为基本假定和逻辑前提,而不是相反,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掉进了逻辑陷阱),或不愿意支付信息成本,或信息成本太高高到无法支付,或不愿意支付心理成本,或心理成本太高高到无法支付,或怕承担责任, 或怕得罪人,或者干脆同流合污给个面子!战略劫持变成了战术劫持,战略绑架变成了战术绑架,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被劫持为“人质”;在战术层面,被劫持者与“绑匪”交上了朋友,尽管战略层面或许不太情愿。从而予以签署肯定性或者非否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大地一片白茫茫真干净,”“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梅花迎风怒放,犹有花枝俏,俏也不争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战略考量上施工单位可以或者有可能重点击破解除任意一方的武装,以此为战术进攻性的利器,再及其余,从而各个击破,逐一解除其他方防御的武装,逐一解除其他方反攻的武装——使后者逐一丧失原则和职责所系的独立判断,尤其是当前者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这在心理学和社会学中有一个专用术语:叫做“集体行动困难”,在经济学中叫做“搭便车”或“外部性”,在博弈论中叫做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囚徒困境”,在中国的古老谚语中叫做“三个和尚没水吃”,人人负责又人人都不负责。这不仅基于战略考量,在相关专业,排除偶然因素,种种人为因素,和一切细节,可以建立数学模型严格证明。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是目的,相互监督、制衡和约束是手段,分别发挥信息优势和相互弥补信息劣势也是手段,在战术操作过程中如果手段已达到足以否定目的的程度,走向了目的的反面,我们就绝对有必要重新审视投资控制的方略, 并考虑制度创新:目的本身不容许改变,能改变的,从逻辑上讲,要么改变手段,授予其中一方更大的自主权,并加强监督而非牵制;要么加强手段,继续如此,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者必居其一,或者兼而有之双管齐下。必须指出,治标的手段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我们总是试图用治标的手段,欲达到治本的目的,总是试图用解决次要问题的手段, 欲解决主要问题, 殊不知能否治标和解决次要问题尚存阙疑,遑论治本和解决主要问题。
第十章、结束语
通过对这个经典案例纵向维度的层层剖析和横向维度的多方位的梳理,很显然,为了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的战略、战役和战术目标,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理念,为了克服集体行动困难,我们需要痛加检讨和反思,我们需要对各博弈主体的真实心态、行为模式、边界约束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有着最起码的较全面的足够辩证的清醒的而非井底之蛙的自欺欺人的战略认知、战略判断和战略考量,我们需要具备高屋建瓴而非鼠目寸光的大战略思维、战略智慧、战略眼光和战略决心,我们需要拿出高瞻远瞩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战略性举措和富有建设性而较少破坏性的战术性具体行动,我们还得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不只是轻轻一句“按合同办事”那么简单。更扩大化来说,我们需要对人性有一种深刻的洞察。当然,这一切也都存在集体行动困难的问题。
附注:
1、据笔者最新的调查了解,施工单位依据后一份工程变更单编制了补充追加预算,要求增加投资,大约100多万元。按某专业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补充追加预算需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从技术角度,请注意,也仅仅是从纯技术角度,觉得技术方案极不合理,核减了一小部分无中生有的浆砌片石实物工程数量,其余绝大多数无中生有的浆砌片石予认可,高估冒算的岩石数量和无中生有的岩石数量则全部认可,最终调增造价70多万元。对此,建设单位全额予以通过,“审批中心”作为投资控制的最后一关,亦全额予以审定和审批。即便如此,仅此一份变更单,该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已经净赚大约70万元, 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遂没有再计较。当然, 这一切监理单位都“不在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监理单位 “不在场”。这个经典案例,相对于施工单位, 说明了, 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 “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 “重点击破,再及其余”战略等等战略, 运用得比较成功。相对于监理单位, 说明了, 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失败, 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的失败,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的失败,集体行动困难的失败,“同体设计”、“同体监理”、“同体施工”的失败, 国有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的失败。监理的失败,也就意味着“业主”的失败,业主一词要加引号,因为该工程项目建设只有“主办单位”,而无真正的无业主。
2、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设计单位在审核补充预算时,曾向施工方、建设方、“审批中心”提议,要求到工程现场核实,龙门吊基础是否真的超深,是否真的超深2米。此提议,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响应。集体行动困难固然是重要原因,在技术上,这需要钻芯取样,或者开挖已经投入使用的地基基础,才能核实,即使如此,最多也只能局部核实,因为这一部分的龙门吊基础长度达400多延长米,更重要的是,这需要支付不菲的成本。遂没有能够成行。其实,该龙门吊基础根本没有任何超深。这有力地说明了,施工单位采取的、也是笔者批判的“以时间换空间”战略,在哲学上是成立的,这个案例,时间对于监理单位、实质公正,确实变得没有意义。经济学涵义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变得不可行,施工单位不仅拥有相对信息优势,而且始终拥有绝对信息优势,此绝对信息优势不可逆转,其信息垄断的绝对信息优势地位不可动摇,至少这个案例是如此。军事意义是监理单位不具备、或者初始具备但最终丧失战略纵深,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无法确保战略战术反攻的成功,相反,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3、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功,监理单位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失败,笔者觉得,还有一个原因,在正文中已略有提及,这里进一步论述。工程变更和索赔都是要求调增投资,都有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所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又分为: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索赔之高估冒算和索赔之无中生有四种情况,进一步,加上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和索赔两种情况,总共有六种情况。长期以来,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将工程变更和索赔两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索赔常常不见于工程实践中,但索赔并非不存在,而是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办理,统一于工程变更之中。本文研究的工程变更也包含索赔,索赔包含于工程变更。
索赔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法定权利,是为了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此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责任。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担风险,以节约交易费用。这个案例中,假如时光可以倒流,假如历史可以假设,假如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可以这样来考虑问题:龙门吊基础按照图纸施工,地基开挖遇岩石,施工单位提出调增土方单价,属于索赔,夸大工程数量,属于索赔之高估冒算。对此,受建设方委托的、同时也是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方应当予以认真考虑,施工单位是在行使权利。此时,只要求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索赔之高估冒算应予以否决,此外没有其它要求。
工程变更则不然,工程变更本身并不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龙门吊基础是否需要超深?如果需要又如何超深?这超出了施工图纸的范围,这不是索赔,而是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不是施工单位的法定权利,施工单位至多只有“建议权”,而“建议权”不是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既然不是权利,相应的,就不构成建设方的责任。施工单位提工程变更的“建议”时,无中生有地提出龙门吊基础需要超深,属于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原则上,虽然监理方也应当考虑,但一般来说,此时只是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如果工程技术上不需要,可以、也应当全部予以否决,不同意变更,如自行变更则后果自负。这个案例仅仅从技术上,笔者认为也是毫无必要超深的,事实上也没有超深。既然不是施工单位的权利,就无所谓与权利相联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无所谓监理工作是否实质公正的问题。所以,此时需要考虑的,通常只是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此外也没有其它要求,这对监理工作的责任要求,显然不同于索赔。这是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区别。施工单位的权利不一样,建设方的责任不一样,一方的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责任,一方的非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非责任,反之亦然。因此,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有区别,义务也有区别,对独立的第三方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责任的要求也不同。
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这在概念上,施工单位的非权利、“建议权”,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建设方的非责任,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如果其中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分的话,比如这个案例,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笔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多年,笔者深知,考虑实质公正问题与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的心理活动状态大不一样,原因是责任压力的来源、方向、强度、性质不同;而施工单位的战略和“主义”也大不一样,原因是战略诉求迥异。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趁索赔之机,夸大岩石工程数量,索赔之高估冒算,这固然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寓非权利于正当权利之中,寓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进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赔、索赔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三者共存,统一于同一份“工程设计变更单”之中,统一于同一项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之中。这客观上加大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的难度,加大了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难度,加大了监理单位的战略防御体系承受的战略压力,抬高了监理人员战略反攻的风险和心理成本,降低了监理人员战术反攻的犀利程度。
4、军事斗争领域,乃是人类社会对抗性矛盾表现最为激烈的领域,凡属对抗性矛盾,军事战略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之高估冒算与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与反无中生有,是一种典型的“你得即我失”的零和博弈,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多得一份,其对立面就相应地少一份,得与失的绝对数额相等,属于对抗性矛盾,尽管工程实践不乏合作的因素。因此,军事战略的原则,对之具有指导意义。
5、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a、哲学思辨。b、军事战略思想、尤其是毛泽东军事战略思想和军事辩证法作为研究工具的运用。c、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这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d、在本行业中,提出集体行动困难的概念,提出并定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
6、就笔者目力所及,笔者认为,本文研究的战略、问题和“主义”,大多数,相当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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