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sjping 发表于 2007-2-14 18:39:08

欧盟的法官职业化

法官应该如何产生?这在各国法院体制建设中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需要高于一般人的智力和特别的职业训练。如果不合格的人进了法官队伍,可就害莫大焉。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则司法公正不过是一句空话。职业化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具有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通常将法官分为专职法官和业余法官。前者又称为职业法官,后者则有陪审员、陪审法官、外行法官、代理法官、公民法官、荣誉法官或非职业法官等多种称谓。前者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居于法官的主体地位,后者处于辅助地位。显然,法官的职业化指的是前者。欧盟国家在法官制度的建设方面,充分贯彻了法官职业化的思想,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职业法官制度。


 从法官的选任方式来看,欧盟国家有任命制与选举、任命混合制两种,并不存在单纯选举制,其中任命制居于主导地位。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丹麦、法国、英国以及希腊等国普遍采取任命制,只不过任命的权力主体有所不同。有的是由国家元首(总统、国王)负责任命法官,如荷兰普通法官由国王直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下议院提名,国王任命;有的是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部长分别负责任命,如法国新任法官由总统和司法部长分别任命,其中高级法官原则上由总统任命,特别遴选的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有的是由政府负责任命,如在丹麦法官先由法院推荐,然后由政府任命;有的是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部长等结合任命法官,如在比利时,根据《宪法》法官应由国王任命,但在实践中国王并不直接任命法官,一般由司法部长提名,然后才由国王任命;还有的则是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任命,如在意大利,法官是司法官僚机构的组成人员,由国家最高司法会议根据法院组织法任命。德国是实行选举、任命混合制的唯一国家,在联邦系统法官由法官选举委员会首先选举产生,然后由联邦总统任命。


 从法官的任职资格来看,通常欧盟国家在这一方面除了要求法官必须是本国公民、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等基本要件外,还倾向于强调其业务素质。至于如何衡量某人是否具有担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欧盟国家明显区分为两大流派:一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规定法官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任职资格;二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未设定专门的资格考试。前者的代表性国家为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和法国等,后者的代表性国家为英国和爱尔兰两国。之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流派的区别,大概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故必须设立法官从业资格考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基本上从律师中挑选,要求候选法官的人必须先有律师的经历,而担任律师的前提是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故没有必要另行设定法官的从业考试。


 就法官的任职方式来看,许多欧盟国家都规定任命法官应当举行特定的仪式,实行宣誓就职仪式。不过宣誓方式和誓词内容有所不同。所谓任职宣誓制,简言之就是新任法官在上任之初,依法宣誓承诺信守法律、独立审判等。如瑞典法律规定,任何法官在任职前,应当在法院院长面前进行如下宣誓:“我,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至于法官的解职方式,直接涉及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不可谓不重要。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规定,法官实行任职终身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当然,不同国家中法官的退休年龄有所不同。如德国的法官在65岁退休,丹麦的法官到70岁时退休;而在英国,巡回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0岁,也可留任至75岁,高等法院法官与上议院法律议员的退休年龄均为75岁。这种终身制消除了法官履职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法官居间裁判的职业文化形成。


 欧盟国家的法官职业化意义重大,既促进了本国的司法公正,也为欧盟推行刑事一体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仅欧洲法院、欧洲初审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均来自职业法官,而且《刑事大法典》的“制订者”也极力推崇审判侵犯欧盟财政利益的案件实行职业法官审。该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审判法庭必须尽可能由职业法官组成,特别是擅长经济和金融业务的职业法官。”立法者解释说,“陪审团制度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比如在复杂的金融案件里,公诉方很难令来自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陪审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搞清楚金融犯罪的内幕以及一些关系到犯罪与否的技术性问题。所以,陪审员往往不明就里,在这些复杂的金融案件中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况非常频繁。这样做的结果肯定是打击金融犯罪不力。”由此可见,法官审有利于审判侵犯欧盟财政利益的案件,而法官审之所以得以优先考虑,是因为成员国具有扎实的职业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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