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ky2008 发表于 2007-2-5 00:24:05

网络实名出售的相关法律辨析

不久前《广州日报》报道了一则消息:国内某公司在网站上公开拍卖网络实名“澳门”,底价1000万(http://www.chinabyte.com/20021211/1643820.shtml),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一场关于网路实名和域名的争议。“澳门”能否作为网络实名注册;如法律允许,那么注册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网络观察家、我的好朋友沈阳先生在《从“网络实名-澳门”仅值1000万元拍卖价说起》一文中指出:“澳门是国家地理数字品牌,网络实名服务体系存在严重法律缺馅:即把网络文化与国家地理数字品牌的回避规则置之不顾的企业不合法营销行为”。这种评价有其深刻的国家大局观念和行业忧患意识,如何赞扬都不为过。但是,信息产业部并没有出面制止该网络实名的注册和公开拍卖转让。澳门等国家地理数字品牌能否作为网络实名注册和转让,本文尝试作如下法律辨析。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上讲,如果澳门不能作为网络实名注册,很容易推论出“中国”以及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外国国家名称等均不得注册。如果澳门可以注册,那么下一个被注册和拍卖的可能就是“中国”、“美国”、“联合国”等。看来,本次事件将给网络实名的法律定位创造先例。

  按照归纳法,网络实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网络名称、中文网址类似,归纳该5种名称所适用的法律,希望找到通用网址应当遵从的规定。这5种名称又分别有各自共同的特点,企业名称和商标产生的历史悠久,规定也更严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果套用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规定,澳门属于地级以上行政区域而不能注册和使用。

  通用网址与网站名称、通用网址都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网站名称和通用网址都没有禁止地名注册的规定。例如:《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这里并没有明文禁止将地名注册为网站名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与《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规定相同,禁止注册和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域名:(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实践中,china.com、sh.com、sina.com都被注册,“澳门”理应允许注册……

  根据以上归纳,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第一、凡是新生的名称体系,都比较不规范,法律对其保持宽容的态度。商标和企业名称这些事物刚刚出现当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商品化权”,因此后来看起来不能不被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被注册了。例如“中华香烟”、“中华牙膏”、“澳门娱乐公司”。第二、在市场比较发达以后,人们要求严格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注册条件,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作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换言之,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目的是什么呢?其本质的作用在于“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避免误导”。因此,姑且不论网络实名目前是否违法,在网络实名的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需要立法对之进行规范的话,澳门应不允许注册。至于,法律出台之后,澳门是否能够象“中华牙膏”一样被豁免哪又是另当别论的事了。

  按照演绎法,“区别”是姓名、名称、商标的最原始立法动机。因此,在饭店,可以将不同的包间称为“罗马厅”、“澳门厅”;在公司内部,可以设“美国部”、“欧洲部”、“中国部”。由于这些命名不能对社会公众引起“混淆”,法律都不禁止这种命名方式。“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网络实名是新一代的网络访问技术,帮助客户用现实世界中企业、产品、商标等的名字,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各地信息港等各种途径都能简单快速地找到企业、产品信息,无须使用复杂的域名、网址,也不必在搜索引擎成千上万的结果中反复查找”。二者基于相似的技术达到基本相同的社会效果,本应是企业内部行为。但是,根据通用网址和网络实名在华人社会的发展状况,如果认定该企业行为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已达到了足以创造“商品化权”的市场程度,那么澳门不能当被注册。换言之,网络实名仅仅还停留在是企业行为,并不足以产生“混淆”的社会后果,澳门当然可以被注册和拍卖。

  总而言之,本案事件合法与否,取决于国家的网络发展政策。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有权力有责任对此做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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