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专题分析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足鼎立,成为协调当今世界经济的支柱。世界贸易组织135个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同样也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如果说,中国1971年重返联合国是在政治上加入联合国,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可以说在经济上加入联合国。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条件是贸易的自由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贸易自由化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意志,经济发达国家总是主张自由贸易,而经济落后国家则主张保护贸易,在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实施贸易保护。近年来,我国出口占世界额的比重呈快速增长趋势。1978年为0.8%,1999年上升到3.5%,2000年达4%。在新世纪里,我国出口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加入WTO以后,对我国国民经济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如何充分利用机遇化解挑战,妥善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贸易技术壁垒的由来
1.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
国际贸易中障碍性的壁垒主要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从1949年以来,开展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中心内容是大幅度削减关税,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八个回合的谈判成效显著,1998年,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加权关税降为3.8%,中等发达国家为6.0%,发展中国家为12%。同时,大量的非关税壁垒被消除,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需要指出的是,GATT前六轮主要是磋商降低签约国的关税率,而第七轮谈判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关税的降低似乎使世界范围内贸易的自由化有所进展。然而,障碍国际贸易的关税大门逐渐敞开以后,又有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形成的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更加广泛。贸易保护主义的天平从关税壁垒一侧倒向了非关税壁垒一侧。非关税壁垒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技术、管理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其中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许可程序、装船前检验、原产地规则、投资措施、进口配额,等等。在非关税壁垒中,如直接采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进口,不仅常常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易遭到对等的报复。如美国对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限制后,遭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致谴责。同时,随着当前企业经营国际化的发展,可以绕开对进口配额的限制。例如,香港地区的纺织品出口在受到西方国家配额的限制后,转而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进行生产,当新加坡也受到限制后,他们又将生产厂转到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但是,非关税壁垒中的技术壁垒却很难对付,它已日益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构成当今国际贸易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认为:“这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后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不可否认,有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相当一些是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成为取代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新的贸易障碍,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并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在第七轮谈判(因这次谈判在东京举行,也称“东京回合”)中,拟定了GATT的TBT协定,也即“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这个协定的产生,制止和扭转了关税大幅度降低后日益严重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为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具生命力和持久的贸易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个协定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若干差别优惠待遇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应用方面赋予一定的弹性。
2.最早意识到克服技术壁垒的是欧共体
在国际贸易中,最先意识到要克服技术壁垒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是欧洲共同体,这是因为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建立了关税同盟,分阶段削减直至全部取消工业品关税和其他限制,实行共同市场内部的工业品自由流通。至1977年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基本上已实现了互免关税,而贸易限额则早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取消。在关税削减和取消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开始认识到,成员国各自制定的各式各样的标准、法律和规章对贸易造成了越来越大的障碍。60年代后期,在部长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消除技术壁垒的总纲领。这个文件的目的在于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彼此协调,消除由于标准不一致阻碍贸易的交流。欧洲共同市场为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技术障碍,由共同体执委会发布指令,公布共同体统一标准,取代形形色色的国际标准,进行强制协调。
欧洲共同体的上述做法,实际上是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动向。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中集团化趋势的加强,以经济和贸易集团为基础实行保护的色彩增强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组织的成立和发展,虽然扩大了地区内贸易的自由化,但对地区外的国家来说,则是扩大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范围。集团内国家相互取消限制,也就是加强了对其他国家商品的限制,提高了本地区集团对外来商品的竞争力。特别是集团组织成员国之间制定统一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成为非集团成员输出商品的一种实实在在的障碍。
3.贸易技术壁垒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
(1)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的弱化,为技术壁垒提供了发展空间;
(2)人们环保、安全和保健意识的空前提高是产生越来越多的技术壁垒的重要因素;
(3)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迅速提高,贸易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更加复杂,其中相当一部分构成贸易的壁垒;
(4)高灵敏度检验、检测技术的发展,给发达国家限制进口,设置技术壁垒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检测数据。
4.国际贸易壁垒发展的总趋势
(1)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关税壁垒逐步为非关税壁垒所取代,在非关税壁垒中,配额、许可证等壁垒又逐步为技术壁垒所取代;
(2)技术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随着各国技术标准的国际化,一部分技术壁垒将会被消除,但新的技术壁垒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安全环保的要求不断产生和不断更新,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
二、贸易技术壁垒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1.贸易技术壁垒的概念
贸易技术壁垒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为由,采取一些技术法规、标准、包装、标签以及符合这些要求和确定产品质量及适用性能的认证和检验、检疫的规定和程序,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实实在在的障碍。广义的技术壁垒应该是因种种技术问题引起的贸易障碍。
2.贸易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和分类
从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包括设备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3类文件,即:
(1)标准(包括标准中对包装、标签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制定较高的技术标准(含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技术法规(包括技术法规中对包装、标签的要求)根据WTO/TBT规定的原则,技术法规分为两种:
一是正式技术法规(政府强制执行的),如法律(议会颁布)、命令(政府批准发布)、部门建议(政府各部门批准发布)、各种权力机构发布的条例、地方政府发布的条例;二是事实上的法规,如由某些机构发布的指示、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不得不执行的文件。
(3)合格评定的规定和程序按照WTO/TBT的定义,“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有关的任何活动”。
这里要专门讲一讲包装和标签问题。一些国家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作了苛刻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由于受到全球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压力,现在越来越强调绿色包装,也称生态包装或环境之友包装,强调减量(Reduce)、重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和可降解(Degradable)的“3R+1D”原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要把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包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包装能否满足环保要求,已成为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条款和筹码。
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代号。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特别是消费品的食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欧盟、日本等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等有争议的产品加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最为完备的国家,食品标签多达22种,而且年年修改补充,涉及食品的保健功能声明、警示标签、营养标签、营养食品声明和食品标签的印制、贴附、标签的位置等。
从构成贸易技术壁垒的实质内容来看,主要有三大块,即:
(1)安全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安全为理由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止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
为此,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法案,如德国的《设备安全法》、《防爆器材法》,美国的《冷冻设备安全法》、《联邦烈性毒物法》、《消费产品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氧气瓶生产检验法》等。
(2)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是禁止贸易的措施。其中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际环保法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
绿色壁垒是各国基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所作的各种规定演变而成的贸易壁垒,保护范围广、保护力度大。
(3)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的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造成贸易的障碍。如无纸张贸易(EDI)、条形码、商品的标识、标签制度、计量单位制、电子商务(B2B),等。
以电子商务为例,许多发达国家都明确进入电子商务的时间表,许多行业也列出了时间表。美国通用汽车、福特汽车和戴姆勒--克来斯勒汽车公司宣布联手共创世界上最大的网上汽车零部件虚拟市场,这一战略举动将迫使汽车零部件商们必须进入B2B领域。许多国家都力图在电子商务中抢占市场生机,因此,我国发展B2B电子商务已刻不容缓。
近十几年来,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发展很快,范围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苛刻,对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三、世界贸易组织涉及贸易技术壁垒内容的有关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涉及贸易技术壁垒内容的有关协议主要有:
(1)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
(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WTO/SPM)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原产地规则协议》
(5)《农业协议》
(6)《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协议》
(7)《服务贸易总协定》
(8)原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条款
这些协议所表达的贸易技术性壁垒的问题基本上都是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因此,最主要的是TBT协议。下面,扼要介绍TBT协议。
1.TBT协议简介
此协议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资料和援助、机构和磋商及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组成,共15条,还包括三个附件(术语及其定义;技术专家小组;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做法守则);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议要求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
2.实施TBT协议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具体说,一是本国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规定和程序对所有签约国没有高低、亲疏、宽严之分,一视同仁;二是对本国企业商品和外国企业进入本国的商品,其待遇也是一视同仁。
(2)正当合理 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措施,不应超出正当目标的范围。这些正当目标是: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这项原则也称有限干预原则。
(3)采用国际标准 在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的情况下,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标准或技术法规时应以其为基础。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因素等才允许与国际标准有差异和不予采用。
(4)透明度 成员国拟采取的措施与国际标准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提前通告其他成员国,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应进行讨论和予以考虑。因此,各签约国都应按WTO/TBT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签约国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公开透明,让所有国外厂商都能了解。
(5)争端磋商机制原则 一旦某签约国违反了WTO/TBT协议,制造技术壁垒,受损害一方可以向WTO投诉,启动争端磋商机制,磋商失效时,WTO可以决定采用贸易制裁。
四、美国、欧盟、日本贸易技术壁垒体系
在当今世界上,美国、欧盟、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不仅在发达国家之间构筑了贸易的壁垒,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美国的技术壁垒体系
美国经济实力居世界首位,市场容量大,进口范围广,对商品质量要求高,市场变化快,销售季节性强,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美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法规。美国法规在世界上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它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分为50卷,共140余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细分为不同的部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如第七卷农业,第四卷动物及动物制品,第15卷商业和对外贸易,第16卷商业,第17卷商品与安全贸易,第21卷食品和药物,第27卷酒、烟草制品和轻武器,第40卷环境保护,第46卷水路运输,第49卷交通等。从一些部门的情况来看,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法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茶叶进口法》、《联邦烈性毒物法》等,这些法规涉及大部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法规有:《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冷冻设备安全法》等,美国还通过《联邦法规指导》预告法规草案和通过的新法规,以及一切有关法规的重大新闻。
二是有关安全、健康类产品。进入美国的市场必须获得美国权威部门的检测颁发的认可证。其中重要的是:(1)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标准(UL) 一般电子、电器产品,如计算机、玩具、通信设备、电视和传输设备均要求符合FCC或UL规定的标准。进口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提供进口产品的FCC或UL的认可证明。
(2)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标准(FDA)。主管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进口产品必须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包装、销售、运输各个环节都保证不受污染,不发生霉变,不掺有任何违反FDA规定的成份,保证人类健康、卫生与安全。FDA将对进口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其标准,该产品将不准入境。而对于预先获得FDA认证的产品进口商一般在出具认可证后即可放行。
(3)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规则)。CPSC的规则主要用于处理电磁、火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因素,也适用于那些未能执行安全准则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并由此引起诉讼的产品。CPSC负责收集产品的安全数据,向客户提示产品的危险性,指导客户如何降低危害。CPSC的目录管理着15000种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被检测不安全的产品作出书面报告,只有获得CPSC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4)美国联邦委员会(FTC规则)。FTC要求出口到美国的纺织产品标明成份和商品标签,限制含有未经FTC认可成份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
2.欧盟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
西欧是一个市场容量大,居民生活水平高,购买力强的消费市场,对商品要求款式新、变化快、质量高。欧盟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
一是欧共体指令。1985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并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该办法规定,欧盟发布的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欧盟各国需制定相应的执行法令。指令的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由厂商根据市场决定,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也可以采用欧洲标准、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欧盟已形成了双层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其上层是约300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是上万个技术标准。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造成了贸易障碍。欧盟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由于这些指令和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要求。美国指责欧盟对美国的激素牛肉和转基因食品等许多出口产品制定限制性指令。构成了贸易壁垒,阻碍了美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二是欧洲统一标准。为加快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协调欧洲各国的技术标准,欧盟曾力图统一欧洲各国的技术标准。但由于技术复杂、产品种类多样、技术更新速度不一,再加上各成员国自然环境与文化的差异,标准统一过程缓慢,效果并不理想。1990年8月,欧共体为了推进欧洲标准化进程,发布了欧洲标准化等“绿皮书”,在标准化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加速制定尚无国际标准的欧洲标准,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把欧洲标准纳入本国标准;
(2)加速制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在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有关法令条例时,要优先引用这些标准,产品要满足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
(3)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有高度的透明度,以便相互了解,及时协调、检查、修改或撤销或可能形成贸易技术壁垒的标准和技术法规。
三是强制推行欧盟“CE”标志。在欧盟市场上,“CE”标志是强制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标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欧盟对40%的产品要求通过“CE”认证。“CE”标志将逐渐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性标志,“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的惟一标志,成员国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去。
3.日本的技术壁垒体系
日本市场规模大、消费水平高,对商品质量要求高,市场日趋开放,进口的制成品比重提高。日本的技术壁垒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绿色技术壁垒。
一是技术法规。日本也是技术法规繁多的国家。在机械制造业中的法规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气瓶生产检验法》等;在化学工业中的法规有:《化工产品制造与检验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成分管理法》等;在农产品食品工业中的法规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蔬菜水果进口检验法》、《肉类制品进口检验法》、《包装与标签法》等;在汽车与各种车辆中的法规有:《废气排放检验法》、《限制噪音法》等;在纺织品工业中的法规有:《产品含毒物质限制法》、《商标管理法》、《外国标签管理法》等。
二是技术标准。日本的技术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一种产品要进入日本市场,不仅符合国际标准,还必须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进口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规定了特定标准,也不能进入日本市场。如对入境的农产品,首先由农村水产省的动物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以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日本进口商品规格标准中有一种是任意型规格,即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成分、规格、形状等。
三是认证制度。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国内市场进行调查,做出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日本的质量认证按产品分类,由各有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通产省,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四是绿色壁垒。日本对绿色产品格外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进口产品不仅要求质量符合标准,而且生产、运输、消费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有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查卫生标准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严格。
五、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贸易技术壁垒的特点
(1)合理性。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性的一面。WTO/TBT协议并不否认各成员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主要是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要求技术壁垒不得有歧视性。
(2)灵活性。不断发展的技术(含检验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技术壁垒的多样性,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同时,在剧烈的竞争中,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常常蓄意提高进口商品的标准水平。进口商品的标准可以灵活改变的做法,使即便有多年出口贸易经验的老手,有时也很难通晓进口国对商品的所有技术要求。
(3)隐蔽性。目前,有些发达国家的居民不断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技术立法,保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进口商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求立法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当经济萧条或进口商品影响本国生产者的利益时,常以安全、卫生不符标准或法规为由限制进口。事实上,把标准和技术法规作为一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各国政府或多或少、或明或暗一直在使用的方法。因此,在传统的关税壁垒、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贸易的措施逐渐弱化和取消之后,看似最客观、最中性、披上合法外衣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等必然成为影响贸易的最重要的因素。
(4)复杂性。技术壁垒因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它远比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复杂。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出口商品,各种技术规定及检验程序十分复杂,不仅中央政府,而且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也颁布了许多工业品和消费品的技术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日本出现了巨额贸易顺差,要求日本开放市场,解决贸易不平衡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一方面被迫降低关税,但另一方面又声称,制定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涉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制订的一系列政策,如若修改这些势必遭到各方面的强烈抵制。
正由于技术壁垒有其合理性、灵活性、复杂性和隐蔽性,比较容易实施,不像采取其它措施容易遭到报复。所以一些国家都愿意利用技术壁垒进行贸易保护。
1974年,美国关税委员会发表的贸易报告中指出:标准和根据标准制定的政府条例及其他非条例的应用占非关税壁垒的11%左右。报告还指出:不同的风俗习惯也是非关税壁垒的因素。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一份报告中说:约有25%的非关税壁垒均是由于产品标准及其应用不同的检查、试验、产品质量保证和认证方法所造成的。也就是说,20世纪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由于技术方面的障碍所引起。很显然,新世纪的国际贸易,这个比例将会上升。
2.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但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但主要是影响最终产品。各国都需要进口石油、钢铁、石化等中间产品,除建筑材料外,各国对中间产品进出口较少限制,中间产品较少受技术壁垒的影响;对不同行业影响也不同,技术壁垒的作用主要是对人们的健康与安全影响较大的产品,如食品与药品,市场争夺剧烈的一些产品,如电信产品;对不同行业影响方式也不同,如影响食品的主要是技术法规,影响药品的主要是检验和审批程序;影响电信产品的主要是技术标准、检验、审批程序。
(2)双重性。实施技术壁垒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可以采取合适的技术壁垒措施。正常的技术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或限制濒危动植物贸易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危险废物品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尽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有许多歧视性和蓄意刁难的做法。
(3)连锁性。尽管要求采取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应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但一旦影响贸易,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甚至全球。如某项产品在欧盟一个国家遭到禁止进口后,很快就会在欧盟所有国家遭到禁止进口,甚至欧盟周边国家也禁止进口。
(4)差异性。一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差异较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另外,为了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出口企业可能需要重复认证,结果加大了成本,影响了竞争能力。
(5)争议性。由于贸易技术壁垒涉及面广,有些非常复杂,不同国家难以形成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相互之间较难协调,最易引起争议,解决争议的时间一般较长。目前贸易技术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内容,一般的商品贸易大战正在逐步被技术壁垒大战所替代。
由此可以预见,下一个世纪,贸易的技术壁垒将更难捉摸,保护的手段更难防范,保护的程序更难估计。
六、贸易技术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名目繁多的技术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这是因为:
1.各国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的技术内容、水平各异
某些技术要求很苛刻,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进口国要求的水平不同,或水平虽同但内容悬殊。厂家无法满足,倘若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推迟交货,条件十分不利,这种情况在安全性要求很高的电工领域尤为明显。在此情况下必须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因各种标准中规定的尺寸、计量单位、制图、检验方法等参差不一,为适应对方要求,必须修改条文细节,或采用ISO、IEC标准进行协调是唯一解决的办法。
2.贸易中使用的有关标准、技术法规,难以收集
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受阻,更多地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贸易中有关的标准、法规,难以收集,或缺乏最新版本,贻误成交机会。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不易弄到手,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力而贻误成交时机,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
此外,发展中国家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一些国家实施了基于本国标准的质量认证制度,能否获得认证往往成为贸易的必要条件,特别是电工领域。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即使成交,成本难免提高。
七、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对外开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我国已是进出口外贸依赖度很高的国家。1998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为3239亿美元,其中出口为1838亿美元,进口为1402亿美元,分别居世界出口进口的第9位和第10倍。但也应看到,几乎我国所有的出口商品都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一是受限制的品种越来越多。如对农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动植物病虫害虫及食品卫生安全、加工过程方法、检疫和检验的规定;对机电产品安全、节能的要求;对纺织品和服装中染料等有害化学品限制和禁止的规定等。日本对进口我国大米的农残检验项目已增加到103项。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茶叶进口新标准,部分农残比以前提高了100~200倍,中国的茶叶只有达到绿色食品的A级标准,才能迈进欧盟的“绿色门槛”。面对欧盟的新标准,我国茶叶出口商束手无策,中国茶叶很可能被逐出欧盟市场。我国许多出口产品也因国内外包装的新的要求而影响竞争力,甚至被限制、禁止出口。如1998年9月美国对我国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产品,采取严厉的检验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1998年9月11日,美国发布一项临时动植物检疫法令,对中国输美的木质包装、铺垫材料实施新的检疫规定。根据这项新规定,为防止从中国传入肩星天牛(一种昆虫),所有来自中国包装必须附有中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木质包装进入美国前经过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否则禁止进口,期限为90天。事实上肩星天牛不光是中国独有,日本、韩国等也都有分布,而中国仅发生在8个省分和四种树种,但美国的禁令却针对中国所有的省分和各种木质包装,美国单方面的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
二是设置贸易技术壁垒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涉及西欧、美、日、韩国等主要贸易对象国,据外经贸一位官员初步估计算,国外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直接与间接的影响超过450亿美元,约占年出口额的25%以上。可以说,技术性壁垒是目前我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面临的重大挑战。因此总结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收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认真研究对策,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扩大出口,是我国新世纪面临的重大课题。
八、冲破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差、档次低和出口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贸易技术壁垒将成为21世纪我国出口商品的巨大障碍。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其现实和潜在的影响远远大于反倾销问题。冲破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关键在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档次,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开拓国际市场,这是扩大我国出口贸易的一个战略问题。同时,鉴于技术壁垒,不仅涉及诸多技术问题,而且涉及行政管理问题,技术性、政策性很强,一般出口企业往往不甚了解,因此也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在这方面,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协助企业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扩大出口。目前重点应考虑食品(肉类制品、茶叶、水产品等)、玩具、鞋类、机电产品和服装等。同时,我们要研究冲破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1.要清醒地、客观地分析技术壁垒的类型,以及采取正确的对策
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这是某国或某些地区根据市场的状况,发展水平、管理的要求制订的一系列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规定。一方面,这些规定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或虽不是发达国家,由于民族习俗的差异,客观上形成了贸易壁垒,例如,发达国家严格的认证制度和极为严格的食品标准、标签制度等,伊斯兰国家的一些固有的风俗习惯等。
二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为保护环境制订的一些国际公约。
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是指某国和某地区为限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以安全、环保,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由,制定的一些歧视性标准、法规和检验程度等。如前面提到的日本对我国大米进行103项农残的检测,而对其国内市场生产流通的大米都不进行如此多项的检测。还有,美国部分企业正在对国外一些出口企业商品要求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系统(SA8000)认证”,这是一种充诉所谓人权标准的认证体系。这项认证要求发展中国家企业员工必须享有与发达国家员工同等的居住面积、工作环境、福利待遇,该项认证集中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其真正目的是打着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的幌子,贩卖国际贸易中所谓的“劳动力倾销\"理论,试图提高我国劳动力的成本,削弱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进而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
对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按我国国情来对待。
对明显的歧视性措施,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概括来说,国外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第二种情况尽管是合理的,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技术水平暂时达不到;第三种情况是明显的不合理,带有很强的歧视色彩。对这些问题要客观的清醒的分析。
2.要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技术壁垒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美国、日本、欧盟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十分庞杂,都要搞得清清楚楚,不太可能也没有必要,我们要抓住重点,抓住我国主要出口行业、出口产品,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主动与其接轨。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肉类制品、茶叶、水产品)、玩具、鞋类、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例如,欧共体新方法指令中规定加贴“CE”标志的一共有21项,分别是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机械、个人保护设备、非自动衡量器、有源移植医疗设备、燃气用具、热水锅炉、民用炸药、医疗设备、潜在的爆炸环境、汽艇、电梯、电冰箱器件、压力设备、电信终端设备、诊断医疗设备、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
对上述指令的“CE”标志,当前重点应放在玩具、电磁兼容、机械等几个方面。例如,欧盟指令89/392EEC、91/368EEC、93/49EEC,这些指令1995年强制执行,当时,我国最大的两家叉车生产厂,合肥叉车总厂和宝鸡叉车公司,准备一年多未获“CE”认证,其产品不能进入欧共体市场,损失近1000万美元的创汇收入。再如,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颁布了1999/815/EEC,玩具原来指令有两个,一个是88/378/EEC,1990年实施;一个是93/68/EEC,1995年实施。新指令以“确保高水平儿童健康和安全”为由,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含有邻苯二甲酸和聚氯乙烯塑料(简级PVC)的玩具。我国是世界玩具第一大国,年出口额50亿美元,其中1/4出口欧盟各国,金额14亿美元,据保守统计,其中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3岁以下的占50%,这项禁令将直接影响我国每年4亿美元的欧盟出口的玩具,如不能及时应对“禁令”,相关的150万劳力就业将受到影响。
3.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
鉴于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影响大、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将造成全球性的扩散和连锁效应,一旦国外采取措施将会对某些商品的出口造成重大损失,各国都非常重视。美国由联邦政府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国家标准技术院,向几个主要国家派出代表,调查研究驻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的情况,美国还派人常驻布鲁塞尔,专门收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情况;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前苏联及亚洲“四小龙”等也密切注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向,研究对策。韩国曾要求派一名代表常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商品,以及主要贸易国家可能采取的哪些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哪些正在进行“暗箱”操作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要充分利用WTO/TBT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按WTO的要求,各签约国必须设立相应的WTO/TBT咨询点,以负责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各国的WTO/TBT咨询点,既要向WTO总部进行通报,同时,又可从总部获取来自其它国家相应的通报。可以充分利用这个窗口,了解各签约方政府、工商、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壁垒细节,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特别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它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早采取措施,达到对方的相关要求。
2000年,WTO成员向其成员国通报的法规共636件,其中,机电产品256件、农产品、食品31件、化工产品60件,分别占总通报量的40%、21%、9%。2001年1月1日至2月8日,WTO成员向成员国通报的技术法规18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5%,其中2001年1月通报的131件中,涉及农产品及食品的102件,占总量的78%,这一比例分别是1999年和2000年平均水平的4.3倍和3.8倍。
4.建立协助出口商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
为了成功地出口产品,需要解决的问题已变得相当复杂,而且涉及范围很广。产品出口和其它活动一样,需要各方面完整而准确的信息资料,为此,可通过三个途径:①由企业或出口商雇用临时的专门人员研究出口商品问题;②由企业或出口商抽调专门人员从事研究出口商品问题;③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技术服务的咨询机构;其中第三种途径比较经济,可减少重复调查和研究费用。
例如,法国建立了出口商品标准和技术法规服务处(简称NOREX)。英国成立了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处(简称THE)、新西兰也建立了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处(也称THE)。美国、瑞典、日本等也有类似功能的机构。
如何为出口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关键是要对世贸组织成员国,特别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进行系统全面的收集、研究和咨询,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笔者就提出要尽快建立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综合馆藏,要有专门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5.标准制定要面向市场,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支持竞争,冲破贸易技术壁垒
在现代化国际贸易中,标准化有四个作用,即推动作用、协调作用、保护作用、仲裁作用。标准化是国际贸易一个出色的推动器,为了争夺市场,推动出口,究竟是采用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其它形式,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应结合市场调查,研究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才能进入对方市场,要认真研究特定市场的常用标准和特定商品的常用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各种标准体系的竞争十分激烈。充分利用标准的手段,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当前有四个方面工作需做。
一是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准则靠拢。1984年我国提出了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政策以来,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低,标准水平低,仍是制约我国商品出口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278项,采用国际标准的有8387项,约占43.5%。采用ISO、IEC的有6159多项,其中,等同采用的有1878项,而ISO标准有12404项,IEC标准为5447项,两项相加共17847项,按此计算,我国真正采用ISO、IEC的标准仅占1/10左右。标准水平落后的状况与加入世贸组织很不协调。因此,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另一方面,文本的采用不等于产品的采用,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在企业,要推动一大批出口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准则(国际标准、国际指南、国际建议、技术报告)和那些在国际上有权威的组织制定的在国际上享有“事实上的国际标准”地位的标准,这项工作要根据我国出口商品的类别,统筹规划,协助企业,加快实施。
二是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各国的资源状况,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竞争,历来争夺激烈。国际贸易中利用标准争夺市场是屡见不鲜的,贸易的争夺战已大大提前了。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已经提前到了研发期,在标准制定权上进行争夺。早在十几年前,围绕制定高清晰度电视机的技术标准问题,日本试图推出它的标准为国际电信联盟的标准,欧盟一些国家则坚决不干,主张另定。最近移动通讯领域的几家垄断企业,斥巨资制订了“蓝牙”的系列标准,而当时市场上尚无该类型产品。若其它企业采用该标准,无疑要付出巨大成本。显而易见,标准之急先于市场竞争。某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某项标准为世所公认,不仅本企业的生产轻车熟路,而且在贸易上也将先声夺人。应让越来越多的企业面向市场,参加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产品的竞争,这也是我国标准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或者说是战略问题。
从长远看,我们不能满足于被动地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有186个技术委员会(TC)600个分技术委员会(SC),我国只承担了一个TC和五个SC,主要是受语言障碍和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设法冲破西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把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垄断局面,提高我国标准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使我国更多的提案为国际标准采纳。当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那些国内有相当工作基础,比较成熟,而国际标准尚不完善的标准项目;
(2)选择那些国内有相当工作基础,比较成熟,而国标标准尚处于起步阶段或尚未开展的标准项目;
(3)密切注意国际标准的发展动向,特别是属于某些高、新技术领域,国内外差距不大的项目;
(4)选择那些我国资源占优势或带有我国特色的标准化项目。
三是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活动,跟踪国际标准制定的全过程。
国际标准化的各种技术会议是一个很好的技术交流场所,国际标准化技术会议,很多代表直接来自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标准信息的交流往往涉及到专有技术和生产诀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十分宝贵的。通过这些活动,可以集中了解到各国的重要标准问题和技术关键,了解和掌握这些信息,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有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
四是充分利用标准的协调功能,针对由于标准差异引起的贸易技术壁垒,开展双边的标准协调工作。
贸易的磨擦起因于标准差异的案例很多,国际标准虽然也是贸易的基础,但是其数量则显得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双边的标准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技术法规一旦产生是必须遵守的,不能协商协调。但是,技术标准只要还不是技术法规中的一部分,可以在双边或双边的范围内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是消除标准差异引起贸易磨擦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我们要学会善于运用这种方法,主动积极地与贸易伙伴国进行协调。
6.促进国际贸易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近20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仅协调标准不能产生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而协调检验和质量认证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在竞争剧烈的情况下,当利用标准达不到保护目的时,则往往在质量体系认证、产品检验和认证程序的规定在设置障碍。
从质量体系认证来看,许多企业对体系认证比较重视,除了要继续重视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外,目前,ISO14000认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刚刚开始,一些跨国公司或政府采购,逐渐对供应商提出有关环境认证的要求,许多著名跨国公司已纷纷制定计划,要求所属公司和供应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和环境产品认证,这种被称为“双绿色战略”的认证,被认为是打破贸易技术壁垒的“绿色通行证”。
由ISO9000系列标准衍生出来的行业或专业的质量保证要求也应高度重视,如QS9000,它是以ISO9000标准为基础,附加汽车行业的专业要求,以及汽车制造商对零部件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而制定的;ISO/TC210已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标准,在一般工业产品质量保证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了医疗器械质量保证的专用要求,以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1996年组建的优秀电信供方论坛,制定的适用电信行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TL9000认证,规定了电信企业,在硬件产品、软件和服务的设计、开发、生产、交付、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质量要求;国际航空航天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AS9100/EN9100,是为了强化航空航天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性,使航空航天产品的供应商,在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不同顾客的要求。此外,还有世界卫生组织为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良好行为规范》(GMP)和为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提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1,等等,这些在国际贸易中都是需要注意的。
从产品认证来看,应让更多的企业获得国外有权威的机构的产品认证,特别是产品的安全认证,这样,有利于产品的出口。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包括产品安全认证-UL认证,军用MIL、FCC等。自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日本的JIS认证涉及土木建筑、机械、电器、汽车、铁道、船舶、钢铁、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
从检验实验室来看,当前,一是特别要注意培育检验市场,积极争取更多的检验机构与国外有权威有影响的检验机构合作,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下厂验货、产品认证等业务,有利于企业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出口。目前,世界上比较大的公正检验机构有:德国的技术监督协会(TUV)、美国的保险商实验室(UA)、英国的英之杰国际检验服务机构及天祥公正检验行、瑞士的通用公正检验行(SGS)等,以瑞士通过公正检验行为例,在140多个国家建立了170个分公司和230个实验室,他们出具的检验结果在国际具有权威性,有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二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开放服务贸易,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采取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银行、保险业等都要逐渐对外开放,检验机构也必然要对外开放。根据加入世贸后商定的时间表,一些实力雄厚有权威的检验机构将要进入中国检验市场。从长远看,应该发展和壮大我国检验机构的力量,改变目前检验机构“小、弱、差”的状况,引导检验机构走股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和国家必要的扶持,尽快形成一批专业技术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有序,能与国外著名的检验机构相抗衡,并逐渐形成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公正检验机构。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验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定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既可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收费,又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
从校准实验来看,国家计量基(标)准与测量证书的多边互认,以及保障国内校准、检测、检验机构的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进而实现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报告互认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互认的前提是各有关互认的国家要开展计量基准的国际比对,从而确定各有关国家计量基准的等效区间和测量的不确定度,定期公布各有关国家比对的结果,并进行监督,才能达到正常的计量互认。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我国基(标)准的建设,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计量基准的国际比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摆脱了短缺经济的阴影,市场商品琳琅满目。另一方面,国外许多大 公司的产品,纷纷在我国“抢滩登陆”,这固然有利于促进国内产品加速更新换代,但同时也大量地蚕食中国名牌,挤占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入世贸后,一些重复建设的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的长线产品,低素质的企业,将面临激烈的“遭遇战”,冲击将是很大的。相当一部分同行业的国内生产能力可能闲置放空,工人下岗待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九、充分运用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等手段巧妙地合法保护国内市场和经济安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税的篱笆还要降低,原来的非关税壁垒保护采用的是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在WTO的谈判中,外方认为,中国仍保留许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非关税措施,要求大大减少,并最终取消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目前,中国已对1992年实行的1247个税号的配额和许可证措施提出了取消的时间表。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将会使外国产品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可能对我国相关市场、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据报载,国外的胶卷、钢材、新闻纸、成品油、机床、发电设备、程控交换机以及农产品、食品等产品向国内市场低价倾销,不仅使中国的传统产业受损,而且,对一些新兴产业和幼稚工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例如我国肉鸡生产出口,1994年至1996年,出口额年均增长35%以上。根据各国不同的消费偏好,把胸肉高价销往欧美,腿肉高价销往日、韩,鸡杂鸡翅鸡肢等内销,赢利丰厚。
1996年开始,欧、美出台禁止进口我国禽肉的规定,使我国企业丧失了欧、美高价市场;日、韩通过提高产品技术标准和压低价格,使我国企业部分失去了日、韩高价市场;同时国内缺乏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国外大量不食用的鸡杂鸡翅鸡脚等以极低价格涌入,国内肉鸡行业举步维艰,1999年出口额仅相当于1995年水平。因此,仅就肉鸡产业而言,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由于没有解决好技术壁垒问题,我国已经失去了很大利益。
同时,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中国就外贸经营权的问题作出了实质性的让步,承诺在三年之内全面开放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即通过三年的过渡,使中国所有企业和法人都具有从事商品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显而易见,中国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大门越来越向世界开放,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除检验检疫外,我国的进口处于不设防状况。1999年,我国查出不合格进口产品价值达33.8亿美元,许多进口产品对我国人民动植物健康,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面对残酷的竞争,单有勇气是不行的,要化冲击为动力,一是要增强本国产品与国外产品抗衡的能力,最根本的保护是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二是要在不同时期,特别是对我国工农业冲击较大的一些领域,确定需要保护的产业、产品和保护目标。但这种保护应有效适当,力度适度而不应过大,以能限制和消除过度和不正当的竞争为限;三是原有的一些保护方式显然已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由于保护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尽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条款的规定,又可以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和合理合法的新的技术壁垒保护体系。
早在1994年,有人指出对高档消费品,特别是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商品,要加强综合协调,运用高税、配额、许可证、登记限额、质量技术标准等手段,防止盲目进口,加强对进口商品的调控。
1996年,这个问题被提了出来,有人指出:一些外商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以各种形式不断抢占某些行业,关键产品和潜力大的产品市场;国外著名品牌大量涌入,使国内不少名牌产品步履维艰,甚至被挤垮;还指出:要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监督,充分运用国际通行做法,合理保护国内市场和企业生产。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领域和行业允许放宽外商进入,哪些领域和行业做出必要的限制。西方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政策,我们要运用国际通行办法合理保护国内生产。199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采购中,有近2/3是购买国外残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扩大投资,也难以达到启动国内市场的目的。因此为了合理保护国内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运用关税手段和其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限制外商进入国内生产能力充足的行业,以及在同一产品市场上占有过大份额的产品。
1. 进行保护应遵循的若干原则
(1)从长远看,应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壁垒保护体系,这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要统盘考虑建立完整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以及检验检疫制度、包装和标签制度等,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同配合。
从标准来说,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分割,各自为政,不能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体系。
从技术法规来说,一是对它的重要性、必要性有关部门认识不深,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技术法规尚无明确的定位,对它的解释不一,或者干脆说,不承认有技术法规一说;二是残缺不全,不成体系;三是部门分割,无统一的管理部门,缺乏统盘考虑;四是透明度低。从动植物检验检疫来说,我国动植物检疫手段相对落后,小麦、柑桔等农产品放开后,入境检疫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提高动植物检疫标准,加强国外疫情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用足用好“绿色壁垒”标准和环境标准,来适当缓解农副产品进口的压力 。
从认证来说,要建立统一的中国安全认证体系,不仅是电工产品的安全认证,还包括食品安全等,欧盟和日本极力抵制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但美国的转基因食品却大量进入我国,不仅对我国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很大冲击,而且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也需要认真对待。没有取得安全认证的,禁止进口。
(2)建立技术壁垒的保护体系,必须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要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是一个信承诺、负责任、守规则的国家,遵守WTO的有关规则。同时灵活运用有关协议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也要利用其它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环保公约等赋予的权利,制定保护措施。
(3)及时制定保护标准,要针对冲击我国主业大的一些产品,及时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但国内主要生产出口企业要能达到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主要目标应该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出口,而不能简单地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同时,要履行通报的程度。
(4)采取技术壁垒保护措施要借鉴欧、美、日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食品、食用性动植物产品、药品、化妆品等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制度。美国对进口食品实行\"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评估制度等,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且是直接对最终产品的要求,这种方法我们也可以采用。
(5)加强对进口的市场商品的质量监控,引导消费者选择,遏制对国外不良商品进口的需求; 1995年5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了20家企业销售的21种多烯鱼油制品,30%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其中16种标示为原装进口。海关查获进口的动植物疫病、虫害、有害变异基、鼠疫有害食品等种类繁多。 ⑥采取技术防范措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有些工作可由他们去开展。
2.建立协调机制
(1)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产业和产品保护法定程序。被冲击的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受到冲击,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一般要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要形成一个利用技术壁垒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2)要建立需要保护的科学的判定标准和保护方法。要对那些确实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失的危险,依据大量的数据才能作出判断。关于保护所采用的标准问题,到底是以进口国还是出口国的相应标准为依据,容易引起争论,如果进口国有科学依据证明,其采用的标准能达到较高的保护水平,科学合理,则可以使用进口国的标准,但是要履行通告的程序。
(3)要充分运用认证、检验的程序,有目的的恰当的进行保护,一是可以延长检验出证的时间,打“时间差”;二是针对一些进口产品多设检验项目;三是检验地点的选择也可用以保护。
(4)要健全实施保护的执法机构。从国外产业保护的实践来看,主要是由该国的工业贸易部门负责。我国的产业保护涉及面广,部门分割较细,负责实施保护的机构应是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行业协会、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统一协调,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管理,统一对外。
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有关法律条款,培养一大批熟悉WTO/TBT的专门人才
世界贸易组织有多项协议和条款涉及协调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它是所有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各成员方必须遵守。当前,大家对技术壁垒问题都十分关注,但真正懂得贸易技术壁垒有关规则的并不多,我们要从构筑21世纪中国大经贸战略的高度,重视关于熟悉贸易技术壁垒专门人才的培养,熟知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权利,为政府决策、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拟对我国采取重大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时, 我们应认真分析其是否合理,是否遵守WTO/TBT有关协议的要求,对其通报的内容,及时组织有关行业和企业,充分阐述我们的修改意见,提高国内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一旦发现有些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措施,随意把我国视为歧视的靶子,不能坐以待毙,任人宰割,丧失时机,要充分利用WTO/TBT关于组织机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的条款,进行磋商和裁决。
1994年,美国国家环保署为美国9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硫、苯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的水平。美国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渐达到上述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 1995年1月1日规定生效时达标。委内瑞拉是当时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它认为这一做法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于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经WTO裁定,这是典型的贸易保护措施。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是冲破国外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们有些行业被进口产品冲击的很历害,束手无策,任其自然,问题的关键是不熟悉WTO/TBT的有关精神,所以,我们呼吁,要培养一大批熟悉WTO/TBT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新世纪对外贸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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