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存在的错误!
1、梁慧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的第八页提到,“因契约无效而产生返还原来所交付的物的请求,民法称为不当得利。”本人认为,这种观点类似于台湾的物权无因理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一经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物的原主即丧失所有权,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在该书的第165-166页中,作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应当废弃。在《民法债权》一书中也曾指出,按现行民法,合同无效的,交付不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因此,第8页的观点应当修正。2、该书在134页中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部分提到,法人目的的限制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在135-136页关于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的论述中,却又断定法人目的限制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说法。 http://www.hngf.gov.cn/bbs/show_con.asp?id=5192&a_id=1&a_user=%B9%AB%BE%F4 名家也会出错呀! 楼主看得真仔细,我看书不太认真研究,要向楼主学习!
不过我觉得,就第一点而言,梁先生好像只错了一半。原文是“这种无合法原因而交付的物或金钱”,金钱这部分应该没错,因为金钱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流通物,法律规定对金钱谁占有谁就取得所有权,所以只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对于物,则应主张自己对物的所有权而取回物。
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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