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ky2008 发表于 2007-1-24 15:59:15

该定作合同纠纷中的质量抗辩能否成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   

   一、案情

   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给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玻璃桥报价分析,内容为面层玻璃面积75平方米, 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撑面积80平方米, 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桥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493元,玻璃桥工程造价231 415元,洪涛公司单位陈声远于6月9日在该报价分析上签字。2000年6月11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耀华公司为洪涛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玻璃流水墙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桥(见附件),按实际玻璃发生面积结算,质量要求为按洪涛公司提供图纸方案要求加工,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工期1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预付30%合同款,玻璃进场施工之日付工程款45%,工程交付后付20%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款,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另双方约定,以上价款交付验收后七日内结清该合同所定款项。合同签订之日,洪涛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耀华公司120 000元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按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在北京饭店新中楼。实际发生面积为玻璃桥立面玻璃52平方米,平面玻璃74.31平方米,流水墙玻璃面积56平方米,总价款为331 408元。2000年7月19日,洪涛公司给付耀华公司价款90 000元。2000年8月中旬,耀华公司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完毕后撤离北京饭店。2001年 11月21日,洪涛公司给付耀华公司价款30 000元。尚欠价款91 408元未付。后北京饭店已使用了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2002年10月16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经到北京饭店核查确认现有五块玻璃出现裂痕。

   后耀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涛公司给付价款91 408元,并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 588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违规之处,应为有效,签约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己方义务。洪涛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向耀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及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玻璃桥及流水墙的玻璃,并进行了安装。安装工程竣工后,耀华公司即撤离了施工场地,洪涛公司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对耀华公司的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后,给付耀华公司合同款项。现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耀华公司货款,虽耀华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进行验收后,耀华公司才撤离了安装工程现场。但在2000年8月中旬耀华公司撤离安装工程现场后,洪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2001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耀华公司修理、更换。因使用即视为验收,现耀华公司安装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北京饭店已经使用,应视为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验收合格。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虽在洪涛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耀华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2000年8月18日时就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但因洪涛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北京饭店是建设单位,银建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洪涛公司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且该说明中也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情况。故对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不予认证。现洪涛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故对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耀华公司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定作合同仅约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计算标准,现耀华公司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另,根据定作合同性质,安装地即是交付地,耀华公司在完成安装工程后撤离了施工场地,定作物已在耀华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耀华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洪涛公司,故应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耀华公司在2000年8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2001年10月洪涛公司通知耀华公司玻璃出现裂痕,已超过保修期限,况且洪涛公司在2001年11月还向耀华公司支付过价款,故根据洪涛公司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洪涛公司应将保修款给付耀华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洪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耀华公司价款九万一千四百零八元;二、驳回耀华公司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签约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耀华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及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了玻璃桥及玻璃水墙并进行安装之后,依法享有向洪涛公司追索报酬的权利。在耀华公司将定作物安装完成之后,洪涛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安装工程进行验收,但洪涛公司未对定作物及安装工程及时进行验收,亦未支付定作物及安装的报酬,同时也不能证明在2001年10月之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现北京饭店对耀华公司安装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经使用,应视为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验收合格。因此,洪涛公司应向耀华公司支付剩余的定作及安装报酬。因定作合同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计算标准,故耀华公司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再给付报酬,对此,法院认为:1、洪涛公司未及时进行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又不能证明在耀华公司撤离安装现场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内曾就质量问题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故应承担不利后果;2、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虽在洪涛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耀华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2000年8月18日时就已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但因洪涛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北京饭店是建设单位,银建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洪涛公司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该说明中也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原因,更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据均形成在原审诉讼阶段,因此,对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认证。3、玻璃现在的确存在5处裂痕,现洪涛公司不能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故对洪涛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洪涛公司要求耀华公司赔偿其损失,因其在原审时未提起反诉,故二审不予审理。洪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该案主要涉及洪涛公司关于质量的抗辩能否成立问题,这里同时牵涉到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

   1、关于定作物的交付时间问题

   定作物的交付有多种方式,可由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本案中的定作合同是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与房屋维修等一样,承揽工程的完成是在定作方的场所内进行的,因此,依其性质无须特别交付,承揽方完成工作之日即为交付之时。本案中,安装地即是交付地,耀华公司在完成安装工程后撤离了施工场地,定作物已在洪涛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耀华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洪涛公司,故应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超过保修期限的质量问题,耀华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2、关于定作物的验收问题

   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及时验收是定作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受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讲定作方是因为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故没有进行验收,这样的抗辩值得推敲,不验收就是违反义务,当然验收不等于受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没有验收怎么能知道存在质量问题呢?既然存在质量问题,那就应该有证据,包括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和记录的证明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3、关于质量保证期问题

   有些工作成果在短期内很难发现其缺陷,因此当事人一般都约定有质量保证期。如果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除因定作方的原因造成的之外,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和退换。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1年,在这个期限内,洪涛公司有权就质量问题向耀华公司主张权利,耀华公司有责任解决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超过约定的保证期主张质量问题的抗辩,除非对方同意承担责任,否则责任自负。但只要能证明在保证期内就有关质量问题向承揽方主张了,但一直没得到解决,承揽方对质量问题都负有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耀华公司在2000年8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2001年10月洪涛公司通知耀华公司玻璃出现裂痕,已超过保修期限,况且洪涛公司在2001年11月还向耀华公司支付过价款,故根据洪涛公司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洪涛公司应将保修款给付耀华公司。

   4、关于证明责任问题

   洪涛公司不能履行以下两项证明责任,故承担败诉后果:不能证明在耀华公司撤离安装现场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内曾就质量问题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不能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

   至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在洪涛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耀华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2000年8月18日时就已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该证据存在下列问题:因洪涛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北京饭店是建设单位,银建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洪涛公司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该说明中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原因;更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据均形成在一审诉讼阶段,因此,对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法院不好给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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