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law 发表于 2007-1-8 12:33:03

是否是行政不作为?

是否是行政不作为?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考办)将自考报名全部委托给社会网站和助学机构办理,我认为是行政不作为?
   事件:
   1.委托给相关网站,且每科收取两元的手续费(报名费用为25+2元);
   2.委托给相关助学机构,每人收取5元手续费,就是说,不论你报几科,每人收取5元手续费;更离谱的是,所谓打印报考预报名表,收取2元。
   (http://www.51a.gov.cn/show.asp?id=2055)
   美其名曰,1为“网上报考”,2为“人工报考”,深圳招考办干什么去了呢?难道你自己的职责不是要办理报名的吗?

一、毋庸置疑,自考报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其特征包括,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践的外部管理行为。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全国各地招考办,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依据公民的申请,接受公民报名参加考试,公民考试合格发放单科合格证,待规定的考试科目全部通过之后,发放毕业证,这是后话。单就自学考试报名来说,此乃招考办接受公民报考,取得考试资格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二、额外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行为。

   额外的费用都是违法的。每科收取两元的手续费2元,每人收取5元手续费,预报名表,收取2元。这些都是违法的。首先说这个报名表的2元,预报名表本来就是有行政机关提供的文本格式,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并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每科收取2元和每人收取5元,加上报考的费用,组成了公民申请该行政许可支出的费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照相关规定,每可只能收取25元,那么另外的2元和5元就属于法定项目和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招考办享有招生考试包括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发放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对外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组织机构,自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接受考生报考,是招考办的职责之所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招考办能够履行自己接受考生报考的义务,自己却不出来直接接受报考,而是通过社会上的一些网站或助学机构,间接组织考试。这期间也不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显然招考办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
   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从招考办组织的考试来看,报名程序根本就是没有启动,考生无法直接与招考办建立报名考试的联系,若考生没有网络也没有电话,只有去所谓的人工报考点报考,自己承担5+2元的成本;若想去自考办报名,也只能看到自考办紧闭的大门,还谈什么报考呢?
   《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网络、电话都很便利,人工报考也很人工,但是这种便利是以考生的成本提高为大家,这样的便利是什么便利呢?恐怕只是那些商业网站,商业助学机构榨取考生钱财的工具,也是滋生教育腐败的温床。
   深圳招考办只是自学考试报考的一个缩影,目前广东全省的自考报名都是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在广东参加自考的人数为全国之最,别看这区区2元,每人报一科,给那些商业机构带来是无穷的利润,更何况大多都是2-4科,可见利益的使然,法律的践踏,整个自考行业是多少人获取暴力的机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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