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支农的经验与借鉴
[摘要]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在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日本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但其成功运作的经验却给我们以启示。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大力支持;覆盖面广泛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发达的金融市场;较严密的组织结构;较完善的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概况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农协系统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农协系统的成立,有利于保护日本农村中的弱小经济群体的经济利益,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他们的共同富裕,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主要由三级组成: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为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产发生信贷关系;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最高层的是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入股基层的农协的是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和团体,基层的农协又入股参加信农联,而农村中央金库则是由信农联入股参加的。这三级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互相之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在下级组织资金发生困难时,上级组织应予以支持。
基层农协是直接与农户联系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这也是基层农协的主要任务。农协成员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优先办理。农协办理的结算性业务主要有汇兑、支票转账、托收承付等等。除此之外,农协还兼营保险、供销等其它业务。会员从购买生产资料开始一直到生产的产品销售,这一系列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服务,均在基层农协的内部结算。
信农联作为农协系统的中层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它的会员即基层农协为服务对象,吸收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并在基层农协需要时提供融资服务。它可以通过存贷来调节各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的资金首先应该用于支持辖区内部的基层农协的资金需求,其次才能用于支持其它的贷款、农业企业的发展所需资金等。信农联不能兼营保险、营销等业务,如果有需要的话,须单独另设联合会来办理。
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系统的最高层机构,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并为它提供咨询,以使信农联更好地为基层农协等提供服务。由于农林中央金库是主要是由信农联入股组成,因此它的资金主要是信农联的上存资金。另外,它可以发行农村债券,这也是它的一个资金来源。农林中央金库可对会员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并且可代理农林渔业金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购款,后又增加了外汇业务。它的资金主要用于信农联,同时也贷款给关联的大型企业。农林中央金库除了向基层和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发行农林债券外,还从事资金划拨周转、部分证券投资业务等。
二、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支农的成功经验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在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其成功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大力支持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资金的周转期长,周转速度慢,而现在农业资金需求已不单是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而是进行必需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高效农业的投入,这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风险也比较大,这都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支农的力度。因此就决定了政府要对农村合作金融大力支持。日本为了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在财力上和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大力支持。比如,在农林中央金库成立初期,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以帮助它吸收储蓄率。另外,政府还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补贴、财政支持等等。
(二)覆盖面广泛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了办理传统的存、贷业务外,还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业务,办理结算、证券买卖、发行债券、保险等业务,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其存款业务包括存取款自由、金额无限制的普通存款;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定期存款;为农户办理生产活动方面的帐目结算与处理的结算存款;应付各种特殊需要的专项存款等,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不直接用现金支付的票证性贷款;以一定的财产或土地作为担保条件的抵押性贷款;结算性贷款等,结算业务主要包括普通汇兑、电信汇兑、支票转帐、托收承付等种类。另外,农协还可以从事各种国债性的投资活动,农林中央金库可以发行农林债券,基层农协还兼营保险、供销等其它业务。
(三)发达的金融市场
发达的金融市场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信贷资金越来越依赖于金融市场,许多资金都来源于金融市场。日本利用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融通,发挥了积极的支农作用。例如,农林中央金库可以发行农村债券,作为它的一个资金来源,这必须依靠金融市场来实现,它所从事的部分证券投资业务及其它相关业务也必须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背景。
(四)较严密的组织结构
农协主要由三级组成:最基层的是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的农业协同组合,中间层是都道府县一级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最高层的是中央一级的农林中央金库。这三级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互相之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是上级组织需指导下级组织的业务活动,在下级组织资金发生困难时,上级组织应予以支持。另外,它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为农协系统的健康运营提供了保障。
(五)较完善的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保障和规范。金融支农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农协的经营活动不仅受“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等涉及农业金融的专项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受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都详细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权限等,使其经营活动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且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有效的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作用的发挥,确保了其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利用。
三、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支农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运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虽然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但其成功运作的经验却给我们以启示:
(一)政府的支持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力支撑
在日本,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持。政府不但制定了优惠的政策,如提供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还直接出资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保证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系正常运行。而我国不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村资金还大量通过金融渠道流失,从而使用于农业的资金更少,资金的缺乏导致一些好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无法实施。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例如,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加大再贷款的扶持力度,妥善处理历史包袱问题等等,为其发展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
(二)提高员工素质,扩大业务范围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覆盖面广,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发行债券、保险等等,在支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为农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自身的规模却较小,实力也不强。并且许多基层社办公环境较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普及率低,安全设施跟不上,业务范围狭窄,甚至有的信用社现在还只能从事简单的存贷业务,使得它在与其它金融机构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应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扩大业务范围。今后,农村信用社一方面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对员工素质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门槛,另一方面应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除此之外,农村信用社还应普及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提高安全保护措施,以便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在基础设施及人员素质提高的情况下,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为农民及农业企业提供多方面、全方位的服务,为支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支农的顺利进行
日本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可人为因素的干预,可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直到今天,专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可以说没有,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它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为农业发展服务。通过立法,明确定位农村信用社,明确其地位、性质、任务、运作框架、权利义务等。另外,除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外,配套的法律法规也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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