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香港城大贿赂案的两个主角
香港城大贿赂案的两个主角◎ 贾冬婷 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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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本是师生,学生陈静刚从内地到香港3个月,教授戴晖辉已融入香港社会十几年。在由一门课程考试构成的利益联结中,陈静拿出1万港币贿赂任课教师戴晖辉,戴则毫不犹豫将此事举报至廉政公署。不同的地域标签,使两人截然的选择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地不同的反腐环境和公民意识。
内地学生:“理所当然”的行贿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在旁人眼里,25岁的她人生轨迹一路顺遂,这次飞跃更是上升曲线上的制高点。
“一次聊天时,她说自己一直以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不停上学到博士——在自己的圈子里是非常优秀的,一直觉得自己理所当然是‘No.1’。”陈静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同学在校园一个论坛上回忆。
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她对这位同学说,“到了城大之后,周围环境不同了,不但远离家门,而且发现周围的人都很厉害,所以心理压力很大,无法适应这种压力,担心自己做不到最好”。
据她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同学形容,陈静“似乎有点内向,不怎么表达观点,也很少见她和人长时间聊天”。总体上,她“给人印象不是很突出,但平时学习特别用功,一直以来成绩也还不错”。
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Selected Topics in Applied Analysis)将在12月16日考试。任课教师戴晖辉副教授对记者说,这门课是两门博士生必修课之一,有一定难度。而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生也说,“这门课非常专业、特别偏。12月16日的考试中也证明了这一点,4个题目不少人都只会做其中一道”。
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了陈静所看重的“面子”受损,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在城大,这笔研究生助学金大约是每月港币1.2万元,但学生的学术表现必须符合校方要求的平均积点(GPA)。对内地学生来讲,这笔钱是在香港读书的基本生活成本,有学生算了一笔账:“学费3500元;住宿费2000元;生活费2000元,再加上其他一些开销,每人每月在香港的花销都在8000元以上,女孩子更多一些。”
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占她一个月奖学金的绝大部分。但陈静没想到,自己会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中规定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
仅3个月,陈静就从高峰跌至低谷。除立即要开始服刑外,极有可能依惯例被学校开除学籍,人生也将被记入抹不去的污点。
法庭上,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
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港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11日,戴晖辉又收到两封匿名电邮,催促他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邮传给她。之后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见面交易,陈静毫无防备地答应现身,并提醒戴带上一本空白的答题本供她抄答案。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
先汇钱、再等着收货……从整个过程看,陈静是非常熟稔行贿的这套程序的。
陈静2006年7月份刚毕业的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不愿谈起这个让他们“丢人”的学生。城大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5~2006年度该校共有481名非本地生,当中252人为研究生。多名城大教授表示,没有听说过有学生用钱贿赂教师,城大也没有这种风气,相信只是个别事件。但这一案件也对来港者熟悉和遵守香港的法律和社会规则带来警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对记者说,“我常提醒学生们注意,香港是个规矩特别多的地方。比如对每年拿奖学金学生在港时间有规定,少于规定天数要请假。我曾有个学生未请假离开,少于限制天数,被取消了奖学金”。
香港教授:“别无选择”的举报
“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戴晖辉对记者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而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授都会做同样处理。”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目前是数学系副教授,专长应用数学及计算数学等。据悉,近几年他经常协助城大到内地招生。
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周定轩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
“我是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没有过一分钟犹豫。”戴晖辉说,“匿名送钱和用匿名电邮索要试题和答案,在香港已构成犯罪事实。若认同这一前提,我所做的,就是再正常不过。”
在廉署要求下,12月12日,戴晖辉发出电邮相约送钱者第二天见面。13日中午,身上装了录音器的戴晖辉抵达钻石山荷里活广场的星巴克咖啡,他说,“到最后一刻才知行贿者是谁”。
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但老师没有处理犯罪的权力,那是执法者的责任。老师怎可代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讲,送钱和电邮都是匿名,老师都不知找谁,男或女,也不确认是否真是学生。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去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就值得吗?”
“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贿对象。”戴晖辉表示,作为内地学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异、学术氛围差别等方面的影响,在内地大学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学校内部通报、处分等,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
在香港廉政公署网页上,记者注意到最新一辑宣传广告:“举报贪污、不吐不快”,因为“知道如不讲出来,只会令贪污势力不断膨胀”。据悉,廉署会不断推出新广告,在媒体上、社区中滚动宣传,由此形成的反腐意识也是戴晖辉近乎“条件反射”般举报的一个注脚。■
第三方——香港廉政公署的“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三联生活周刊: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对腐败全民共诛之。在初期,匿名举报占了60%到70%。如今实名举报的人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5000元不少,它传递着一个信息——放纵贪污。其实贪污很少是直接送大钱,通常是一步步来的,先是过年过节送礼物,然后请吃海鲜,你去,请卡拉OK,你又去,慢慢就堕入贪污里。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王绍光:六七十年代,内地有一个很好的词——“防微杜渐”,即便使用公家信纸,都会有问题。现在却不常用了,思路也变了,强调“抓大案要案”,但却陷入“越抓越大、永远抓不完”的怪圈。这一后果从80年代以来对“大案要案”的标准不断上升就可见一斑: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三联生活周刊: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甚至受贿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纬:贪官应不应该判死刑?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人家说杀一儆百嘛。但杀一儆万可不可能呢?如果贪官觉得那些被杀头的人可能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他们的后台不够、他们没有关系,但我的后台很硬,怎么会动到我的头上呢?所以说,怎样才有阻吓的作用,不是说死刑不死刑,而是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
如果没有死刑,是不是就没有阻吓的作用呢?也不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判刑通常最高就是10年左右,肯定是有阻吓作用的。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腐败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否则,刑事虽重,但经济利益上却一本万利,甚至“牺牲他一个,幸福几代人”。
三联生活周刊: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
首先,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
在具体执行上,行贿罪就更轻了。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常常寄希望于行贿者提供证据,又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
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
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
三联生活周刊:有舆论认为,廉政公署在此案中有设局“诱捕”的嫌疑。这一做法是否越权?廉署的权限跟内地反贪机关有何差别?
任建明:所谓“诱捕”,是指在嫌疑人犯罪事实未出现之前,通过采取某种行动,诱使其犯罪。而此案中,匿名放钱和发电邮已构成行贿罪,故廉署其后的行动并不越权。
香港廉政公署属独立机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廉署专员不受任何人管辖,拥有拘捕权、扣留权、查询资料权等特殊权力,保证了该部门在调查案件时不再顾忌更多的“禁区”与“高压线”。比如早年有一例房屋署官员案,双方一直在街上交易,廉署拿不到证据,后来在其办公室安装了监视器,把他每次交易完数钱的举动一一记录下来。这也是为什么人人都恐惧于听到“廉署请喝咖啡”的传唤,因为这时,廉署基本上已经证据在手了。
三联生活周刊:这是香港高校“买考题”第一案。有人认为,此案发生在师生之间,老师应有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王绍光:类似的学生贿赂确实第一次听说。我来香港中文大学七八年,听到的腐败案不多,有几起都发生在老师房屋补助的问题上:之前规定这一补助不能用来租用自己或亲属的房子,90年代末期才无此限制了。我们学校最近刚有一个学院副院长被举报,他早年拿房屋补助租用的房子,名义上是别人买的,其实是他自己的。
内地是个‘情、理、法’的社会,香港虽然比西方学校更讲“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会的规则,涉及到这种贿赂事件,不会讲情。一旦涉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比如我刚才提到的副院长,他原本在香港有极高社会地位,一旦被判刑,不但名誉受损,而且会被取消教职,同时会被取消丰厚的退休金。
任建明:内地讲“教书育人”,老师对学生做思想工作。但大学生一旦过了18岁成为公民,教化作用就很小了,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老师也有可能管不好,在香港这样的法制社会,弄不好还会让自己离犯罪越来越近。■
以上文章内容选自《三联生活周刊》,详情请见《三联生活周刊》总415期 (2007-01-01出版) 很多“习以为常”的东西,换个环境才会看出来是多么地不“寻常”。
此案令人深思,涉及“读书人”,俺转来大家瞧瞧、评评。 在香港港币一万,实在是少了点........腐败成本太高了 哈,船长不要这么说了,人家小mm在港读书,一个月助学金也就港币1.2万啊。可能她觉得单买这一科,已经很多了吧。
话又说回来,这位老师“区区”一万都不敢拿,再多了人家不更得立马举报你啊? 此人平素较为讨厌也有可能,不然,叱责一番即可,何须弄得如此如此? 城大教授一个月挣20万,还不算项目,区区一万就想买考题?这个mm太丢内地人的脸了。 在香港 任何教授面对此情况都会作同一选择 根本与钱多钱少无关
香港三十年前也是一个贪污盛行的社会 经过三十多年的宣传和教化
香港人对贪污可说是深痛恶绝和零容忍的
此所以需然我们觉得廉署有时权力过大 我们也会容忍它
在宣传香港的成就时 也会说'香港之有今天,因为我们有廉政公署'
中国之所以几千年贪污禁之不绝 就是因为太过姑息养奸
这种事市民和官员都应该反思
题外话 文中所说的房署官员 他有个着名的歌星儿子叫陈奕迅
文中所说的副院长是中文大学的 叫陈永华 香港殿堂级的音乐家
事发後需然他把所骗的金钱连本带利归还并加上数百封香港最高阶级人物的求情信
但也难逃身败名裂的後果 如果回来内地,最品质高尚的老师,也就是退回而已。这样做,就值的大家极其敬佩的了,而且本人还不敢公开说,怕人家说他“装”。哈哈。 谁愿意和自己的上百万年薪、职业生涯、养老金挑战,也就是说和自己未来的半辈子挑战
高薪养廉,这个在新家破都如此,千万别说是教化宣传,呵呵
道德高尚的人自然可敬,但怎么判断道德高尚,收与不收?那么国内那位公然把贿赂者赶走的局长是高尚的........ 嗯,我並不認為這學生的做法是對的。只是覺得:「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我们的性格里面有一种特性天然与制度抗争,并不在于这个制度好或者不好.如果恰好某种制度是去执行惩戒,那么或者轻了,或者重了,即使所有的条文都合上,我们也自然会说"真倒霉",或者干脆闭嘴.总之制度也许是对的,但它不可能是好的.
我们不太相信制度.不仅仅是平头百姓,官大官小,也都如此,不过不同的圈子而已.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或者一种潜意识,我们总是被统治的. m8ney兄说的 我们 是特指国内还是泛指 人? 无论怎么宣传,我还是以为刑法太重了,它毁了一个也许并不恶劣的生命,完完全全的。就为了维护一个高尚高尚高高尚的制度。批我吧,但我就是同情。这是本能啊。 回aπολλωv,我想是这样:
比如说三个人玩报数,规则定下来,接下来肯定有人犯规,然后我们觉得规则有些模糊,有的太勉强,或者是girl,总之,我们可以随意改变规则,规则低于我们,我们了解自己的需要,而不关心规则.
另外的情况,强制性的规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遵守,要么退出,这时候,规则高于个人,对任何一个个人它都不关心,而个人对规则的影响极其有限.所以我们排斥规则,就象身体排斥异物.
第三种情况,就是规则和我们平等,这种情况下,规则同样是强制性的,但得到了每一个人的赞同,这种情况的例子应该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往往在个人成长时就依赖于它,它的范围和内容经常是特定的,有时会发生变化.
其实第三种情况很多时候是一种潜规则,包含在习俗和文化里,为了保护自己的领域,它会干扰第二种情况.而第二种规则越来越多被采用,却无法摆脱他介入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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