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口实行许可管理制
2006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今后在汽车出口之前应获得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海关将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整车产品的出口验放;同时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为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五部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名单。
关注售后服务体系
要求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汽车产品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产品在出口之后如果售后服务不完善,不但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破坏中国汽车的品牌形象。”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高级工程师傅培昭认为,完善的营销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网络,正成为新政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违规者将取消出口资格
最近几年中国汽车出口特别是轿车出口增长迅猛。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2006年我国汽车出口达34万辆,比上年增长一倍左右。此外,国家也把鼓励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定为汽车工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于是,许多企业就蜂拥而至,通过各种手段把产品出口后,以超低廉的价格进行销售。”一汽车集团销售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一些出口小企业经常在国外相互打压。
为此,3月1日的通知规定,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经营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如果汽车出口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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