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ngnang 发表于 2006-12-26 15:27:47

卖淫女被示众 是谁的悲哀?

对话背景
  11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对百名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引发争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政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自11月24日开始,一场“扫黄”风暴席卷福田。据福田警方统计,11月25日、26日、27日,警方共出动了3000人次警力,连续开展3次集中统一行动。截至11月27日17时,共破获涉黄案件109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67人,其中卖淫嫖娼行为人67人,站街招嫖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同时查封取缔场所79家,查封出租屋78间。

  在社区公处现场,上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警方宣读所涉罪行,然后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喧嚣的舆论与默然的妇联

□ 周士君

  深圳市福田警方在其“扫黄”风暴中,令卖淫女等涉黄人员公开“亮相”,接受处理,引来舆论一片哗然。人们质疑,为什么此事偏偏发生在深圳?为何又偏偏发生在人权早已入宪的今天?毕竟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和“前沿阵地”,作为中国当今最为现代化的城市之一,其人文水平为何竟如此滞后不堪?更何况置身21世纪,不仅人权业已入宪,而且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等先进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可类似于法无据的人治化的执法情景剧依旧公然上演。

  当然,要数尴尬中最为尴尬者,还属口口声声替天下广大女同胞维权的全国妇联,当其置身喧嚣的舆论旋涡之中,面对如此女同胞遭受侵权的情形,竟依然能漠然默然,令人怀疑起妇联组织应当的作为。12月11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针对境外媒体的相关报道,全国妇联日前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做法过时过火,侵害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等等,但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全国妇联从未对此表态,境外媒体的报道纯属道听途说,不负责任。全国妇联之前没有表态,目前也不打算对此表态,更没有向公安部交涉提出内部抗议。”实际上,尽管多数人都竭力反对深圳警方以示众的执法形式处理涉黄人员,但却未必赞同“内部抗议”之类的交涉方式,毕竟“内部抗议”既不符合“组织程序”,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可是,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便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但深圳警方令包括卖淫女在内的涉黄人员公开示众,当街接受围观群众鄙夷目光的审视和公众舆论道德口水的喷溅,分明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其人格的公然羞辱。可“全国妇联之前没有表态,目前也不打算对此表态”的漠然态度,对这种公然践踏公民基本人权的执法行为,岂非不是怂恿而胜似怂恿吗?

  各级妇联一向自称是天下所有女同胞的“娘家”,并有责任和义务替那些权利受到侵犯和践踏的女同胞维权,而那些遭到公开处理和示众的卖淫女同属共和国公民,也理应在其保护之列。但是,当有那么多女同胞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遭受执法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对之大肆羞辱时,作为其“娘家人”的全国妇联组织,竟然噤若寒蝉,而且持“之前没有表态,目前也不打算对此表态”的漠然之态,岂不令天下女同胞对之大失所望吗?

  真的,在女同胞的人格和尊严遭受公权力凌辱时,以替天下女同胞维权为己任的全国妇联组织真不该如此默不作声,更不该说什么“之前没有表态,目前也不打算对此表态”的话语去摆脱自身干系。

全国妇联的回应令人好困惑

□ 李甘林

  读了全国妇联负责人的回应,笔者觉得好生困惑,对于境外那些不怀好意,甚至无事生非造谣中伤的虚假离奇报道,有关方面当然应该及时予以回应或反驳,澄清事实,以免既误导国内外读者,同时又损害中国政府形象。然而,全国妇联的这番表态在我看来却不那么得体,也有意无意对受到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涉黄人员(尤其是妇女)透着一丝冷漠。

  我以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处理类似事件的具体程序上,深圳公安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做法是不严肃的,甚至是违法的。退一步说,即使深圳警方的做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全国妇联就不该关心、过问这起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众说纷纭的事件?漫说作为全国妇女的“娘家”,“娘家”应该始终关心、惦念妇女们的生存生活状况,尤其是对具有代表性或影响较大的事件表示应有的态度和立场,我想,即使深圳警方处理这起事件毫无过错,但在中国公众普遍表示质疑,甚至境外媒体也“道听途说”,发表了“不负责任”的报道之后,全国妇联该不该介入其中,作出公开表态,既表明自己的原则立场和对这起事件中涉黄妇女的关切之情,同时也澄清外界误报?

  我想,即使是全国妇联就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事件说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呼吁深圳警方对涉黄妇女网开一面,不进行公开曝光示众这也是不过分的,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相信公众不会特别计较,毕竟全国妇联是广大妇女自己的组织,自己的“娘家”。娘家人向着娘家闺女这有啥大错呢?总不能说,这些妇女由于涉黄就应该被开除出妇女之列,或打入另册,并且她们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也不在全国妇联关注之中吧?

  当然,鉴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全国妇联事实上也不可能把所有有关妇女和儿童的事情全都纳入自己关注的范畴并予以一一解决,但我以为,全国妇联既然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组织,不能只在倡导家庭和睦、评选巾帼英雄、西部群众吃水困难以及五好家庭表彰之类的事情上发挥作用,也应该就一些社会难点和热点问题(比如妇女涉黄等)方面有所作为,做些实质性的工作,比如组织从事不良行当的妇女改过、从良,对她们进行技能培训、募捐,帮助她们告别过去,回到阳光下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甚至还应对深圳处理涉黄妇女的做法进行探讨或商榷,帮助各地警方改进和矫正不合法、不合理的传统做法等等。而现在,即使在外界误报全国妇联在深圳处理涉黄事件中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居然言辞凿凿,坚称没有干预,并且也不准备对此表态,这正常吗?合乎情理吗?难道全国妇联对如此轰动的公共事件不表态,不发言,作壁上观就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就“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小姐”的隐私权和女工的健康权

□ 郭松民

  我的古怪感来源于社会各界对这两件事情关注度的鲜明反差:第一件事,卖淫女被示众,俨然成了一段时间以来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有学者甚至已经将其定位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新的突破口;第二件事,工厂女工的生命健康遭受威胁,虽然自2004年起就开始浮出水面,但直到今天,还仍然在默默地“走法律程序”,谁也不能确定这些受害的女工究竟能不能得到适当的赔偿,甚至也不能确定会不会有新的女工加入受害者的群体,因为那些害人的工厂,还在招收新的工人。

  对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无论是隐私权还是健康权,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就这两起事件而言,后者性质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远远大于前者,理应引起远远大于前者的社会关注度才对,为什么实际情况却刚好相反呢?

  原因可能是复杂的,不过在我看来,有一点也许非常重要:即由于思维惯性的缘故,我们对暴力强制充满了警惕,但对非暴力强制,我们了解得还不够多,对其警惕性也不够高。

  公开处理涉黄人员,充满了暴力强制的色彩。而暴力强制是一种显性的强制,警服、手铐、黄色的囚服等,时刻都在提醒着我们这意味着什么,很容易地就唤起了我们内心深处的沉重记忆,我们对这些有可能侵犯我们的权利,始终保有很高的警觉。

  但那些侵害女工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力量,却是一种非暴力强制。非暴力强制是一种隐性的强制,在这些女工走进那些充满了有害元素却又通风不良的车间的过程中,我们看不到暴力的符号,相反,我们却容易把这理解成是一种“自由交易”的结果。但只要我们把这样一些因素,比如劳动力供大于求、社会保障不健全、维持一个人基本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货币支出越来越多、消费主义成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信息不对称(即女工们并不知道车间里那些“粉红色的镉粉”是可能致命的)等代入“交易”的过程中,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些女工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受到损害,其实是一种被强制的结果。

  在深圳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这一事件当中,我们也不难看到非暴力强制的社会后果,比如,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都为警方侵犯这些“小姐”的隐私权而不平,但如果我们承认卖淫是一种非常不人道的社会现象,是对女性的一种欺压和凌辱的话,我们更应该追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女性走上了卖淫的道路?答案无疑是:和那些女工一样,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也是受到了非暴力强制而被迫走上这条道路的,一个女孩被迫卖淫和被迫接受一份危害生命的工作,并无本质的区别。警方的“公开处理”,不是造成伤口的原因,而仅仅是往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显然,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来说,和暴力强制相比,他们受到隐蔽的非暴力强制的威胁更大,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也更严重,也更应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相关链接

事件进程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近期在扫黄行动中拘捕的167名涉黄人员押到上沙村、下沙村和沙嘴村召开公开处理大会。

  ■11月30日,广东当地媒体配发现场图片报道了这一活动,消息经网站转载后引起网友争议,大多数网友不赞成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这一做法。

  ■12月1日,上海律师姚建国发表《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12月10日,姚建国透露,有一位当事人的家属通过电话联系过他,有意起诉深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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