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kid 发表于 2006-12-22 10:06:30

关于检索以及资源版面的法律讨论

请大家细致分析下现在论坛的资源和检索版是否有侵权之虞,以及,我们应该如何组织论坛这方面的资源,尽量减少法律上的风险。

我的初步想法是全部采取认证会员制,好处有二:
1、资源的共享就成为研究和学习需要,且散布范围较小。
2、搜索引擎不会收录,这样难以被发现。

法律版是园地的一部分,园地遇到什么麻烦也会影响法律版的发展。请大家给出进一步意见,中肯的意见和详尽的分析加威望鼓励。

justice 发表于 2006-12-22 15:07:27

LITTLEKID兄,说句话,你轮番发起讨论。却一点彩头都没有,很难吸引人啊

hw8210 发表于 2006-12-23 14:36:27

littlekid,现在论坛上所有的电子书都已经清除掉了。人气会非常快非常快的下降!我手头的英文资料都不敢再发了。我那些威望也都是靠发比较难找的资料赚来的。

如果实事求是的话,论坛上发电子书肯定是侵权的!这是勿庸置疑的,除非是那些过了版权保护年限的书,比如上世纪三·四十年的。任何书的版权页上都有版权申明,我们肯定是侵权了,也绝对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应为只要在公共场合散布和传播,都构成侵权,无论你是否盈利或出版。(我看到的国家的版权法都是如此)

但是,正像好多法学院校地摊上出售的盗版司法考试书一样,学生们还是会买。为什么?!我们穷!!书很贵!我们又想拥有书,怎么办?买盗版,看电子版。总而言之,谁不要钱,老子跟谁走。

我知道,园地的管理层是怕网站被封,就像其他几个著名的论坛一样。但是,我想说的是,只要没有免费的书,网站就没人气。什么读书小组啊,法律咨询啊,都是扯淡,有几个人有这个水准,有这个功夫,有这个修养,有这个纪律啊。再说,目前专业的法律论坛多的是,一般都依托名校法学院,这里是办不出来的。

所以,我得出一个博弈:
要想人气旺,论坛欣欣向荣,就要有免费的电子版图书。
有免费的电子图书,园地肯定侵权,就有被封的危险。
所以,你们看着办吧...

个人建议,认证制度。

littlekid 发表于 2006-12-25 13:39:47

引用第2楼hw8210于2006-12-23 14:36发表的“”:
littlekid,现在论坛上所有的电子书都已经清除掉了。人气会非常快非常快的下降!我手头的英文资料都不敢再发了。我那些威望也都是靠发比较难找的资料赚来的。

如果实事求是的话,论坛上发电子书肯定是侵权的!这是勿庸置疑的,除非是那些过了版权保护年限的书,比如上世纪三·四十年的。任何书的版权页上都有版权申明,我们肯定是侵权了,也绝对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应为只要在公共场合散布和传播,都构成侵权,无论你是否盈利或出版。(我看到的国家的版权法都是如此)

但是,正像好多法学院校地摊上出售的盗版司法考试书一样,学生们还是会买。为什么?!我们穷!!书很贵!我们又想拥有书,怎么办?买盗版,看电子版。总而言之,谁不要钱,老子跟谁走。
.......

决策不是俺们做的,俺们是打工的。

希望兄多些正面的解决方案啊~

6688ily 发表于 2006-12-26 13:31:31

我认为封闭论坛注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不算侵权.请看著作权法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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