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原创首发】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中文摘要:经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研究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及其所有者(股东)作为一个经济人(与道德人相对),生存、发展、进而获利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所追求的是财富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作为其财富增量中直接划归国家的那一部分,也就成了首要的规避对象。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第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第二,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第三,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区域的影响;第四,对企业职工福利及管理层激励效应的影响;第五,对股东的影响;第六,对债权人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经济行为 影响
Abstract: through the research in economy in business of enterprise detec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term,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its owners(shareholder) be an economic person( with morals the person is opposite).Exist, develop ,and then make profit is its whole behavioral point of departures, what they pursue is the wealth maximum, and the business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used as its wealth increases the deal inside to allot directly national that a part, and also in regard to initial evadable object, exactly speaking , there are six effects that enterprise income tax have on company behavior : first, organizes frame. Second, finance management.Third, industry investment and district investment. Forth,officers and workers’ welfare and manage the layer encourage the effect. Fifth,shareholders. Sixth,creditors. .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business behavioreffect
目录
前言……………………………………………………………………………(3)
1.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4)
1.1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4)
1.2 对组织构架的利用………………………………………………………(5)
2.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6)
2.1企业所的税对企业投融资管理的影响………………………………(6)
2.2企业所得税对股利政策的影响…………………………………………(7)
3.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区域的影响………………………….(7)
4.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职工福利及管理层激励效应的影响……………………(8)
5. 公司所得税对股东的影响……………………………………………………(8)
6. 企业所得税对债权人的影响…………………………………………………(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企业不等于公司,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文中所述企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皆为广义的企业,而并非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狭义上的企业(仅指公司)。在谈到公司的所得税时用公司所得税一词来代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包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所得税。
税收作为一国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课征一般都是以一国法律为依据,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通常在一国的宪法中都会明确国家的征税权,由此就可以看出一国税收的适用范围,对本国居民使用,在本国境内使用,对外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行为就不适用,这主要源于一国法律可行使的管辖权,仅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此作为直接税类的一个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之所以会被课征,主要还是基于以下法律认识,即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作为一国的居民应当纳税,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课征个人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实体纳税的法律依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看成了一个收入费用流经的导管,不具实体性。而公司则不然,一直以来就存在两种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法律上和自然人一样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应具有纳税的义务,更进一步说,公司和其股东是完全独立的,对公司利润课征的公司所得税于对其股东课征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于此观点相对应的是最近的激进看法——导管看法,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什么区别,都是投资者赚取收入的经营手段,都是投资者经营收入费用流经的导管,不能因为流经的形式有所不同而给与不平等的待遇。除以上目前对公司所得税的这两种极端看法外,还存在一些折中的观点,他们一方面承认存在重复征税,一方面认为公司所得税是不能取消的,主张采取一些措施来减轻降低重复征税的程度,具体方法有扣除法、区别税率法、减免法等等。至于我国,在税收方式上由于向美国借鉴的比较多,因此我国税法对公司所得税基本上还是持以传统看法,但也吸收了一部分折中的观点,如税法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在这里作为国家所考虑得更多的可能使其政策效应和对微观主体积累资本的引导。如果从税制的设计和国家税收政策效应方面来看公司所得税,目前也不适合完全取消这一税种(即承认导管看法),即使是在税制非常发达和完善且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美国亦不太适合,尽管这种观点由美国提出并且一直以来也都叫得最响,究其原因:第一,公司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便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策效应较为迅速和灵活;第二,较个人所得税便于课征和监管,公司相对于个人数量少、规模大、收入成本的账簿记录规范完整,课征得成本低,监管的成本也低;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税收理论观点的变化,从过去的凯恩斯主义坚持政府中性,认为是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政府对经济是不应该干预的,到目前认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并非总是有效,尤其是在公共领域及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提出了以市场自主运行为主政府宏观调控为辅的经济理论;因此税收理论也就从原先的中性原则发展到现在成了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成了政府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有利政策工具,但也正是这一出发点导致了目前税法对企业价值观、经营方式等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使得税收在企业的投融资及其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等领域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企业与人一样,最基本的是生存,然后才是发展和追逐利润,其价值观后者说是衡量一切的准则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就关系到了收益问题、风险问题和时间问题,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到这些问题,下面我将诸层次展开讨论,企业出于以上初衷,面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平等待遇是如何进行经济决策及实现其目标的,而国家又是如何来牵着企业的鼻子走的,作为两个利益主体是如何来平衡其间的冲突的,在不影响微观主体的发展,依靠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国家有效干预的基础上如何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以下具体从六个方面来探讨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
企业组织形式以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法,如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按其产权主体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营制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按其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等等,这里我们仅以其具体的存在形式划分,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从目前我国经济法律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尚无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不合法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在我国也就不存在这一类经济实体。但从其组织形式上的优点以及发达国家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一组织形式是相当人性化和符合市场规律的,也是最有前途,涉及最为完美的组织运营形式,充分体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思想,有利于民间资本的产业化和闲散劳动力的有效就业(即人尽其用的资源有效利用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收入的合理分配,换句话说,可起到市场润滑剂的作用。民间储蓄通过它可有效的自发的转化为产业化投资,金融体系通过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发展),第三产业通过它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总之,可有效且很好的解决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中小企业缺乏发展的资金且科技含量低、就业压力大且隐性失业严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程度低等)。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有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在目前的我国即便是没有美国的纳斯达克二板市场(即创业板),也可能出现微软一样的神话,因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推出首先将能解决风险资本问题,风险投资公司将实现由目前的财政出资(资金量有限)到民间出资(规模大到足以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这将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高兴技术的进步,成功实现新兴高科技向产业的转化,与此同时,从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情况来看,贫富差距已相当明显,有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面临个人理财难这一问题,就今年的基金热这一现象足可以证明这一点,因而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的出现将迎合他们中一部分人的胃口(偏好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专家理财方式)。可见其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1.1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
上面谈了这么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优点,因此在谈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时,尽管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不存在,但他还是不可或缺的,我将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欧美)的现实情况来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让我们从企业设立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考虑,由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其将来企业价值的实现及其实现的方式,加之不同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也不同,还将给企业的日后经营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而不同组织形式给人们的信用意识是不同的,像大家心目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上市公司信誉好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好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好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好于个人独资企业。可见企业的投资者在决定进行投资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还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这里仅就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作一些具体的比较。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应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型企业),再按税后净利提取15%的公积金后剩余留利方可分配给股东,另外企业的累积盈余应为正,这样股东的分红仅能是留利的一部分(最多为85%,除非企业的累积盈余公积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利收入将按20%的比例计缴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个人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仅为企业税前利润的(1-33%)*(1-15%)*(1-20%)=45.56%,实际税负将达33%+(1-33%)*(1-15%)*20%=44.39%,而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则投资人的最低税后净收入将为企业利润的1-35%=65%,即便是最大税负也仅为35%。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种鼓励,是国家在税收领域通过税法的优惠措施来引导这两类企业的发展,具体到我国来说就是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城乡商业的繁荣,同时解决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当然也可使那些有创意、有市场洞察力的人们不至于因为公司的门槛太高而难以实现其老板梦,不利于全民创意或智慧的有效发挥,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反过来看这一税收政策,它却造成了不平等的税收待遇,同为一国居民,享受着国家相同的福利待遇,却要向国家多做贡献,这违背了税收上的受益原则,但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方面来看其确实发挥了很好的政策效应。
1.2 对组织构架的利用。
再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对组织机构的合理构架,以便有效的规避公司所得税,降低税收成本,成功实现其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关这一问题,跨国企业运作的最为经典、最为周全,可谓其中的楷模,通过全球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抓住国际税收的漏洞,使其全球的税赋几乎降到了零,当然这里跨国企业还须采取转让竞价等其他一些国际避税方法。而对组织构架进行安排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⑴世界各国对税收居民的界定不同,有的以总机构所在地、有的以董事会办公地、有的以注册地、有的以企业实际控制权所在地为标准等等,这就可以利用东道国和居住国甚至其他一些国际避税地成功地走进国际税收的真空,成为世界游民。⑵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上的区别,在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香港)就可设立一些总部等行政管理机构,使其收入来源于其他国家但汇集于此;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就作为一个非居民存在,这样就可逃脱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进行跨国经营活动。⑶利用各国对股息、利息及资本利得的不同税收待遇通过设立一些金融公司进行资本的转移定价,规避税收。当然国际避税的手段层出不穷,且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隐蔽。从最初的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到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到组建内部公司等等。下面我们就将看一个利用中介控股公司避税的案例,假设有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南非,在美国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南非母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由于南非和美国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故南非母公司直接从美国子公司区的股息要交纳30%的预提所得税(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税后净股息只有70万美元,现在南非母公司决定在荷兰设一个中介控股公司,美国子公司改由荷兰中介控股公司100%控股,这样,美国子公司就不再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根据美国与荷兰之间的税收协定,美国只对向荷兰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这样,荷兰控股公司税后净股息将为95万美元 。尔后荷兰控股公司再把95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南非母公司,依据南非与荷兰之间的税收协定,荷兰对这笔股息也只征收5%的预提税,税额为4.75万美元,经过这样一番周转,南非母公司这笔股息的预提税总体税负仅为9.75万美元,比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少负担预提税税款20.25万美元(30-9.75)。下面是其筹划的示意图:
没有税收协定30%
南非(母公司)<--------------美国(子公司)
| │
| |
| |
|税收协定5% 税收协定5%
<---- -荷兰(中介控股公司)<-------
另外,当一国的法人居民公司在向外投资时,可以选择先建立分公司,再建立子公司,基于财务处理上的不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统一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冲销总公司的盈利,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他的盈亏就不能记在母公司帐上,因此在生产初期就可先设立一个分公司(因为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使其开业的亏损在汇总纳税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以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当其生产经营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变更为子公司,各自纳税,可以避免汇总纳税时由于税率较高且累计征收而导致实际的税赋较重。
2.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股利政策问题,并且投融资管理通常是结合在一起考虑的。
2.1企业所的税对企业投融资管理的影响。
大家都知道,目前各国普遍存在股利歧视(相对利息),这就使企业可通过增加债务资金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目标,即通过用债务资金来代替权益资金 ,如在准备投资设立一个公司时,投资者可采取这种转换,将投资数额的一小部分(最低降到法定最低限)以权益资金的形式投入,而将剩余的大部分以债务资金的形式投入,这样投资者的利息因可税前扣除,并且仅缴纳20%的预提税,税赋较股息44.39%可谓大大降低了,如果是在美国等国家由于规定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即超过规定比例的债务资金利息不准税前扣除,因而在这些国家的企业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我国由于税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因此国内的企业就可通过高息来转移利润,成功规避公司所得税。对此跨国公司的操作就更加灵活了,手段也更加高明和隐蔽,他们通过组建内部投资公司等金融类公司,可有效的将利润以债务利息的方式转出去,也正因如此,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都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在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数额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如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含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其目的就是限制债务资金对权益资金的取代,这种对股息的歧视在投融资方面对发展中的大中型集团公司更为重要,尤其在我国,虽然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一个公司存在最佳资本结构(即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但并不是债务资金比例越大企业的价值就越大(因为债务资金成本比权益资金成本低,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债务资金比例越高企业的总资本成本就越低,企业价值就越大),但其理论的前提是债务资金成本会随债务比例的提高、风险的加大而提高,现在如果债权人对其资金的收益并不因债务风险的加大而要求提高,就出现了财务管理中极端问题,这种情况也并不是不存在,大公司其组织机构是相当复杂的,加上控股关联企业其相关利益主体很多,出于利益的一致性,完全可以在内部进行这种资金游戏,还有我国对集团公司基本上是独立纳税,而并非是合并纳税,这样就很容易进行母子公司间的利润转移,再加上目前的税收区域政策、行业政策就很容易利用这些优惠,再将利润在所有共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调配,待弥补了所有亏损之后还有剩余的,再将其转移到低税区,成功的进行整个集团的税收筹划,甚至有些时候可以专门为了避税而设立不同经济形式、不同性质的组织体。例如:一个集团公司在西部投资,按税法规定该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想要向外扩张,准备在某地投资设立一个子公司,子公司的税率将为33%,总投资额将达10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按惯例考虑到资本结构等问题,这个集团公司可能会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其余4000万元以债务资金的形式提供,但现在不同了,考虑到税收上的问题可能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而将其余9000万元人民币以债务资金的形式提供,这样一来,子公司每年可以利息形式向集团公司转移利润,从而成功实现利润由高税区向低税区的转移。
2.2企业所得税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这主要是基于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对股票的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课征,这样企业的税后净利在向股东分配时,选择不同的比例、不同的方式,便会直接影响股东的财富即企业的价值,假设企业有100万的税后净利,如全部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则股东的净收益仅为80万,当然这一形式不存在风险问题;如全部以股票股利的形式(假设企业总资本为100万,每股面值为1,当时股票市价为10),则股东的税后净收益为100-10*20%=98万,当然股东的净收益是通过转让股票实现的,并且在此过程中成功实现了由股利向资本利得的转换(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利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资本利得较优惠),如果企业采取从紧的股利政策,全部作为留利,则股东将得不到任何股利,但股票的市值将上升,这样股东依然可通过转让股票成功地享受这块收益,且税后净收益将达100万(理论上,实际中股价并不是同比例上升),上述股利政策不仅影响股东当前税后净收益,而且还长远的影响着股东的财富,因为留利是一种未来的消费、当期的投资,且其风险也较股利的风险大,但却可以使股东为避税而成功的积累财富,尽管这些留利最终是要分配给股东的,但晚纳税就等于少纳税(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因而股东的股利未来分就比现在分收益大,而且如果企业的发展也较快,有着好的投资项目,留利还将为其解决融资问题,无论是融资的规模、数量甚至渠道,都可以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指导下进行灵活的安排。总之,在目前的我国,公司留利还是人们避税的有力手段(因我国没有向美国等国家那样对超额积累进行征税)。
3.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区域的影响。
我国政府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对市场的调控力度一直比较大,属于明显的亚洲型的强势政府,再加上在发展的初期就提出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的口号”,采取了集中资源优势发展一部分的非平衡发展战略,同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也在不断的转变、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完善,即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转变,由直接干预向间接引导转变,在这种大背景大宗旨下,政府在税收领域就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的地区优惠、产业优惠措施,引导微观主体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如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先是划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然后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对来这些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且为生产型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实行15%的低税率。为开发大西部,则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科技咨询业的发展,规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时,不仅投资项目可选择给予税收优惠的产业领域,投资区域上也可选择给予税收优惠的地区,而且在投资方式上还可选择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这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企业,在按照经济人(与道德人相区别)理性逐利的情况下,微观主体是完全顺着这条路走的,完全迎合了国家的胃口。因此这些政策如稍有偏差,就容易造成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化,出现国际税收中常见的问题,资本的税前收益率与税后收益率严重脱节,造成一部分资金流向税后收益率高但税前收益率低的国家、地区和产业,从而使资源配置到了非效率的领域(资本的税前收益率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就高),以致资源的使用效益下降,其后果对某一国家和地区来说,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结构的失衡;如扩大到国际税收问题,那么一国如果是单纯的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他国的税基,那么这种对外资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就是恶性的,是对投融资决策和国家税基的扭曲,而且容易引起全球性的税收竞争,引发“财政降格”。
4.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职工福利及管理层激励效应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职工的工资规定了一个扣除限额,以防人力资本的膨胀,进而转移企业利润。我国目前的扣除数为800元/人、月,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利于企业职工收入的提高,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人才战略,更大一点说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国际人才竞争,容易造成一国的人才流失。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最可靠、最有力、最持久的竞争力是什么?人才,就是最具创造力、最具 能动性的人,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这种一刀切做法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尤其是需要高精尖人才的企业,所以说我国的企业就像小草一样还是很有生命力的,政策不支持,那就走个弯路绕过它。且看他们是怎么跨过这道门槛的,用想尽办法、挖空心思两词来形容他们是一点都不过分的。如在去年年终审计时,就发现一家国有企业采取了为职工购房、购车、购买其它一些可同为家用和办公用的生活用品(如便携式电脑),通常这些资产在购置时产权皆归企业所有,待提足折旧后再低价或无偿转让给职工,这样一来资产的使用权一直归职工,只是产权过了些时候才转到职工手中,这种通过商流(产权)于物流(使用权)的分离既成功规避了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又逃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监管,变相的增加了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实物资产产权分离的形式),提高了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这种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方式不仅体现在800元/人、月上,更重要的是企业将资产计提了折旧、打入了成本,从而少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后企业将这些资产转让给职工时,有没有或无法将这种变相的收入计入职工收入中,从而又规避了个人所得税。总之,这种方式有以下优点:第一,不影响员工对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由国家承担了33%的成本;第三,等到职工拥有产权时也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措施一般主要针对公司里的管理人员及一些重要的技术人才,而对公司里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还会通过配豪华轿车、修豪华办公室等方式来变相提供福利。这些都使得税收监管部门及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难度加大,同时对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还容易引起资产的转移、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等问题,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股东及国家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很容易出现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既不十分不努力也不犯什么过错、职工工作既没有积极性又缺乏效率的现象,虽然人们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提出了职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把他们的利益统一到一条线上,但因双重征税问题还是大大弱化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因最高税负可达56.39%),使人们在工作与休息之间进行权衡时偏向了休息(这在人们生活较为富裕时将更为严重)。
5. 公司所得税对股东的影响。
这里所指的股东仅只普通股股东,而且分析的对象并非欧美式的上市公司,而是目前我国国有股改制所采用的内部职工股。这一方案最初诞生在美国,当时是为了缓和劳资矛盾,但后来发现,这一措施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时的劳资矛盾,还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在实施这一计划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都高出其他企业许多,而且增强了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凝聚力,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不仅增强了自己竞争力,而且也可防御一些强敌的资本收购。这在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在去年年终审计的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的几家改制后的企业,发现其效益都非常好,发展很快,企业上上下下都焕发出少有的生机和活力,使人都不敢相信这曾经是一个毫无生气、被市场经济所淘汰的老国企。当然我们还需两面的来看待这一问题,国家对股利与留利的差别对待在企业发展初期是有利的,可有效的促进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促进企业早期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抗风险力,但当企业发展壮大起来以后,有能力并且希望向股东分红时就要面临双重征税问题,这将加大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整体税负,对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将是十分不利的。
6. 企业所得税对债权人的影响。
从资源的角度来说,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与股东提供的权益资金是无差别的,但法律却给足了优惠,首先其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再者债务资金的风险小于权益资金,因经济法明确规定如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则企业债权人将优先与股东受偿;还有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这类融资工具的推出,更使其拥有了双重身份的选择权,也就拥有了对预期收益的选择权,这种不负义务的期权实际上进一步增加了其价值,尤其是带回售条款的可转债,进一步减小了风险。
综上,我们分析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经济行为在不同方面的影响,以及其产生的宏观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有效配置等问题产生的影响。通过上面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税收是一种国家与民争利的行为,是国家在依靠其强制力对经济资源的配置进行干预,是对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干预,而在具体制定税法时却忽略了税收得以存在的理论原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已有中性发展到了今天的有效干预,以便很好的解决公共事业、外部经济以及外部不经济问题,使国民经济走上人文的、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要政策工具,本身就难以逃脱这些原则的束缚,因此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就会向这几个方向倾斜,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正是因为这一点造成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地区不平衡、产业不平衡、贫富差距大、国民待遇不平等、就业压力大等一系列问题,这种不合理的区域经济结构、产业经济结构直接引发了当前的种种社会矛盾。那么要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应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从税收的角度出发,从税收法规的制定出发。在完善税法时,能联系到其他经济法规,使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立法有机结合起来,相会协调、相互补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化,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统一的政策法律环境。首先企业所得税立法应进一步加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应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尤其是不具普遍性的针对某一企业或某几个企业的个别优惠),尽可能创造一种公平的法制环境。再者进一步细化税收法规,使原则性条款和列举性条款得到有机的结合,尽可能减少税法漏洞。最后,税收立法一定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着眼,本着以经济理论为指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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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陈共 编《财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15. 王保树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1月新编本。
16. 刘隽亭刘李胜编《纳税、避税与反避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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