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追讨?
乙欠甲20万元,因已过诉讼时效,后甲与乙达成乙支付8万元了结债务的新协议,但乙迟迟不履行,后甲发现以前乙同意支付20万元的书面证据,因诉讼时效中断而未过诉讼时效,请问甲能否解除新协议而要求乙支付20万元及利息呢? 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权人虽然仍享有债权,但该债权的实现只能靠债务人的道德觉悟,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甲乙之间达成以8万元了结债务的协议,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该协议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变更,即原债务已被新的债务所替代,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若乙不履行新的协议,则甲可根据新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甲发现以前乙同意支付20万元的书面证据,若该证据形成于新协议鉴定之前,则因原债务已为新新债务所代替,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若该证据形成于新协议鉴定之后,则表明双方对债权债务已进行重新确认(当然还要看此证据是如何表述的),甲可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双方鉴定的新协议也是一个合同,是一个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既然是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其效力是不受影响的。 若乙在甲催告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不履行新协议,甲能否单方解除新协议,并主张乙履行原债务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新协议的,则可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后,能否主张原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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