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man 发表于 2006-11-11 22:54:53

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是上个世纪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现在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行政、事业单位在支持着运作外,在整个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私有企业并不支持公积金行为。现在个人购房越来越表现为个人行为,而集中管理容易滋生某种腐败在人们中也广为流传。而其功能与银行也有交错之处。坚持住房公积金还有必要吗?

whiteman 发表于 2006-11-12 19:02:15

请看来自网络版《检察日报》的文章:
近年来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件:——1999年至2002年10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培训部原部长马怀礼、时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道生、时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长生合伙挪用2800余万元公积金用于个人炒股。虽然相关犯罪人员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2800万元的巨额公款至今仍有大部分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4年8月3日本刊曾作详细报道)。

——在10%的高息诱惑下,河北省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3亿多元住房公积金交给保定航空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股市,最后却被不法分子席卷一空。

——4月17日,江苏省建设厅承认,江苏省有6亿多元公积金国债被抵押挪用和用于委托理财,处在高度风险中……

——2005年7月6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法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委托,依法向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田继东送达了终审刑事判决书。贪污住房公积金298万余元的田继东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3月8日本刊曾作报道)。


原文来自:http://www.jcrb.com/n1/jcrb840/ca401410.htm

whiteman 发表于 2006-11-12 19:06:16

[转帖]住房公积金管理凸显四个“不到位”
——从挪用、侵吞公积金案件看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位

时间:08-0909:32作者: 黄建良 琛剑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频发侵占住房公积金案件

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和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近年来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

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本网曾作详细报道),在1999年到2004年间,利用伪造材料和以公积金作抵押等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涉案金额达1.2亿元,用于境外赌博。案发后,仅追回4000余万元,近8000万元公积金被他挥霍一空。

这是近年来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件,但绝不是个例。请看下面一组案例:

——1999年至2002年10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培训部原部长马怀礼、时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道生、时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长生合伙挪用2800余万元公积金用于个人炒股。虽然相关犯罪人员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2800万元的巨额公款至今仍有大部分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4年8月3日本刊曾作详细报道)。

——在10%的高息诱惑下,河北省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3亿多元住房公积金交给保定航空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股市,最后却被不法分子席卷一空。

——4月17日,江苏省建设厅承认,江苏省有6亿多元公积金国债被抵押挪用和用于委托理财,处在高度风险中……

——2005年7月6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法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委托,依法向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田继东送达了终审刑事判决书。贪污住房公积金298万余元的田继东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3月8日本刊曾作报道)。

……

李树彪案暴露住房公积金管理“四个不到位”

李树彪等人特大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元案案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涉案数额之巨大、作案时间持续之长,令人瞠目。

记者对该案产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分析后发现,除了李树彪主观上对金钱无节制的追求外,在客观方面,凸显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制度、监督方面存在“四个不到位”。

“不到位”之一:机构设置不到位,先天不足

住房公积金是除了养老金之外,对每一个家庭和居民至关重要的一项资金积累。它是我国近年来改革的一个产物,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在这方面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等,但是在实践运作中仍然有隙可钻,这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郴州市为例,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一个由各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非常设组织机构——“房委会”,这一机构很难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因而,可以这样说,管理机构的形同虚设,很难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层面上形成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

“不到位”之二:体制配置不到位,上下不通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主要发生在当地。而当地像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处于一种无序管理状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监管属于同级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监督,但是这种同级别的监督在现实中效果不大。上级部门呢?事实上,从中央到省级的管理部门除了进行某些业务指导外,在对下级的监督管理上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至于银行监督,由于受到揽储等银行内部经济考核指标的限制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念的影响,某些银行非但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在无序“揽储”竞争的影响下,反而起了“帮倒忙”的作用。

“不到位”之三:机制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

这是产生类似李树彪案件的主要原因。据办案人员介绍,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月,财务没有做账,居然也无人问津。该单位的一些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老好人”思想和财务制度的漏洞以及财务监管不力,助长了李树彪实施犯罪的心理。

李树彪曾在法庭上供述,三个方面促成和助长了他的犯罪:一是“我要是不被提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或者不当这个主任就好了,因为不当主任,我就没有这个权力,到银行也就贷不到款了”;二是“机构改革县(市、区)管理中心上收,制度不完善,有空子、有漏洞,也为我赌博动用公款提供了方便”;三是“我搞违规贷款,用单位的存款作质押,我以为单位的同事不知道。后来才发现,其实他们都知道,就是不点醒我。如果开头两笔点醒我,我就不敢搞了,不会再搞了。到后来我发现他们知道了,心里非常着急,总想赶快扳本把贷款还上,结果越急就越输,越输就越急,越输就越想扳本,越想扳本就越急忙贷款去赌,这样窟窿就越来越大”。

当然,这些辩解存在相当的片面性,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从案件情况看,李树彪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三个方面的人帮助才能完成。一是有一群愿意帮忙(当然是有利可图)的人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帮助李树彪从银行把钱搞出来;二是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人(包括自觉的和不自觉的)积极协助配合;三是地下钱庄的人帮助他把钱弄到澳门去。否则,李树彪不可能顺利完成犯罪行为。而这些环节中的财务人员和主管财会的负责人只要认真负责都能及时发现漏洞并进行制止。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竟然没有发现,就是发现了也置若罔闻,任其泛滥。

——对李树彪这样的单位“一把手”的考核、监督机制和措施不落实。李树彪担任主任的6年时间里,有4年是处于犯罪的持续阶段,可他的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乃至监督机关不仅未及时发现,还于2003年4月将他提拔为副处级干部。在作案犯罪期间得到提拔重用,使李树彪的胆子更大了,犯罪欲望愈来愈强烈,犯罪气焰也愈来愈嚣张,以致犯罪金额达到了近1.2亿元。

——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到位,缺乏针对性,不注重实效。据反映,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些年几乎废弃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只抓票子,不顾思想;只讲经济效益,不讲政治效果,使得人员素质下降、纪律松弛、思想滑坡。结果,单位不少人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的主任李树彪违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都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放任态度。这也是客观上促成李树彪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到位”之四:管理监督不到位,几乎失控

据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说,李树彪当主任的那几年,“房委会”几乎没有开过会,相关的材料也没有让“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看过。由此可见,在这里,管委会这个“决策机构”的管理监督实际上等于“零”。“决策机构”没有监督;银行作为资金的重要监督机构由于前面已经提到的原因其监督作用也没能发挥;审计、财政监督也只是看看财务报表,这种监督显然也很难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这已是被普遍认同的道理,李树彪案不过是又一个例证而已。

值得庆幸的是,李树彪案件发生后,郴州市检察院适时向郴州市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市有关部门及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班子,制定了《郴州市专项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各项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一年多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职工从整章建制入手,以规范管理促发展,以改善服务树形象,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同比增加68.71%,发放政策性住房借款同比增加173.61%,没有发生一笔不正当贷款。


From: http://www.jcrb.com/n1/jcrb840/ca401410.htm

han2008 发表于 2006-11-12 19:08:45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呀,应该是各有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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