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讯中的伤害与欺诈的维权
说明白点,就是滥用死刑,屈打成招。某些刑事警察常常为了破案 拿奖金或主观判断错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逼迫或诱骗当事人认罪。比如,利用当事人缺少法律常识,胡编或歪曲某些法律条款,恐吓当事人。“你的事情我们早知道了,即时没有证据也可以定罪,现在认了我们给你 判轻点.......”其实,只有法官才能
定罪,警察哪有判罪权?还有就是,威胁要其认罪,不然就从精神或肉体上虐待当事人。
这类案子,难在缺少证人,除了验伤以外很难有证据。如果遭到以上事情,该如何申诉呢?欢迎大家讨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