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丙与某乙可以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吗?
某甲公司与某乙达成运输合同,某乙负责甲公司的货物送往某城市,甲公司指派某丙等三人随同去卸货。货卸完后,某乙要去二十公里以外的太阳能厂拉“回头货”,遂邀请某丙等三人同去“帮忙装太阳能”,其他二人拒绝,某丙表示同意。到达太阳能厂后,太阳能厂的工人将太阳能全部装上了车,只剩下绳子没有紧(按照惯例,紧绳子一般不属于太阳能厂的工人的工作范畴)。这时由于到了午饭时间,太阳能厂的工人都去吃饭。工人正在吃饭时,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大家回头一看,某丙仰倒在汽车尾部,脚挂在汽车侧面的太阳能支架上,造成某丙重伤。某乙此时正在车头部位,完全不知道车尾发生的一切,事后也否认要求某丙为其帮忙,并陈说某丙是为了省路费才搭乘便车的。请问某丙与某乙可以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吗? 本律师认为,某丙与某乙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可以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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