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海商法“海难救助的求助款项的给付请求”顺序问题
如何理解“如果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发生在其他各海事请求之后的话,则应当先于其他各项海事请求来收偿。”?个人理解是
1,如果同时发生优先权请求事项,则按 优先权的五项请求权顺序来受偿;
2,如果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发生在其他各海事请求之后的话,则应当先于其他各项海事请求来收偿。
有关解释,在2的情况下,因为没有]海难救助的救助事项发生,则前面的请求无法实现,所以该请求权优先于其前面的请求事项。但是若在同时发生优先权请求事项的情况下,为什么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不优先呢?
请各位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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