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06-9-7 06:29:41

公平正义和信仰法律

就好像基督徒为了追求幸福而信仰耶和华一样,司法人员信仰法律,是建立在追求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我们信仰法律。
    客观世界无处没有矛盾,差别和同一,对立和统一,充斥着整个宇宙。由利益作为基础的人类社会更是如此,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和解决矛盾,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社会矛盾的产生,是利益失衡的反映,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失落,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要将其找回。长期的社会实践,终于使人类明白了,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于是,司法现象必然出现。
    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无论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都是社会矛盾冲突的裁判者。人民通过选举的途径,将司法权赋予给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希望通过这样的机关和司法官员执行公正的法律,来解决社会利益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可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是司法官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前者,人民完全不会浪费巨额资金来白养一大批人员。而司法官员的公平正义个性,则是他们之所以成为司法官员的唯一理由所在。如果一个司法官员没有公平正义的个性,人民就不会选举他来裁判社会纠纷,就像上帝不会派撒旦来拯救人类一样。如果他的公平正义个性不如另外一个人,人民也应当和只有选择后者,旧像河流奔向大海一样自然。所以,司法官员的公平正义个性,是人民信赖的根本依据。
    法律的制订,离不开人;法律的正确执行,同样更需要人。人们在法律书本中看到的是图片上的善良的尧舜——当然是指好的法律,在法律生活中看到的是活生生的善良的君子——当然是正确执法。人们一般是用看得见的司法正义与否,来评价法律的善恶是非。因此,当正义的法律被不公平的司法官员亵渎了,公平正义在具体的事和人面前,就彻底丧失怠尽了。因为,形式上的正义对老百姓来说,就如同画饼充饥,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人民在挑选司法官员时,他们眼睛盯住的是他的公平正义性格。
    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又因为法律是要靠人执行的,所以,法律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就完全取决于司法官员的能否信仰法律。而司法官员能否信仰法律,则取决于他能否用心追求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追求公平正义当然一定会信仰法律。反之,视公正为手段、为次等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信仰法律,这难道还需要更多的论证吗。一个人无论他有多深的学问,无论他有多大的能耐,无论他有多高的地位,他没有精卫填海的精神来追求公平正义,他就不可能树立法律信仰,从而就不可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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