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教
最近遇到一个物权上的问题:某甲为房屋A的所有权人,某日,将房卖与某乙,事后,移转占有,但一直没有办理移转登记。若:某乙的移转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那么,某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否以所有权对抗某乙基于债权的占有?即:某乙能否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望各位高手解答。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我国禁止无产权证的房屋转让,而登记过户义务兼具房屋所有权转移(私法效力)和行政义务(公法效力)双重性质,移转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似难发生。
从理论上看,房屋出卖后,在办理登记过户之前,某乙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某甲的所有权受其自身所负担的债务约束,故某乙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绝对的范围在自身负担债物之外,否则担保物权和他物权就无法设定和存在。 引用第1楼fangjingyu于2006-09-04 17:15发表的“”: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我国禁止无产权证的房屋转让,而登记过户义务兼具房屋所有权转移(私法效力)和行政义务(公法效力)双重性质,移转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似难发生。
从理论上看,房屋出卖后,在办理登记过户之前,某乙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某甲的所有权受其自身所负担的债务约束,故某乙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绝对的范围在自身负担债物之外,否则担保物权和他物权就无法设定和存在。
谢谢指点,我找到了案例: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7559&k_title=房屋买卖&k_content=房屋买卖&k_author=,肯定了“移转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似难发生”的观点。
那么,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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