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di21 发表于 2004-2-26 00:00:00

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二)

(续前)二、学术论文的资料
前面已经谈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前面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对资料的要求,第一是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旧的资料,尽管真实、直接,已经过时,与实际情况不符,据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肯定不正确。因此,要求直接的、第一手的资料,要求新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
现在常见的问题,一是资料贫乏,选题不错,文笔也很好,但没有什么资料。没有资料,文中的一些观点、学术见解、结论是怎么得出的?现在有一种倾向,读的书不多,写的书不少,光产出,不见投入,单靠自己思考。这样的研究成果究竟有多大价值?给你的感觉,大本大本的著作,长篇长篇的论文,就象沙滩上的一座座高楼。二是资料陈旧。有一本书叫《英吉利法研究》,日本宫本英雄著,骆通翻译,三十年代出版,当时就被批评为已经过时,到九十年代,还在引用。再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六十年代的资料,七十年代成书,许多内容到八十年代就已经过时。例如,关于产品责任,六、七十年代各国都在摸索进行改革的方向,

因此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关于产品责任的资料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似乎过失推定责任是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八十年代严格责任已经席卷全球,我们九十年代写文章引用这部分资料,就不能反映产品责任制度的真实情况。再如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的法学著作,成书于四十年代,反映当时斯大林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作为正面的资料引用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就有问题。三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硕士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博士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你的学位论文没有引用任何外文资料,表明你不懂外语,不够硕士、博士的条件。有这样的例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未使用任何外语资料,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委员会不予通过。

第二是要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中华读书报上经常发表揭露抄袭的文章。1996年11月20日第2版,发表杨玉圣的文章《博士论文与文抄公》,举了两个实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篇博士论文《论美国国际地位的历史趋向》,抄袭本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杨达洲先生的论文;二是山东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现代化战略与模式选择》,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博士论文也存在抄袭现象。三是学术著作、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参考书目录。

三、学术论文结构
另一个要素是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在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评语上写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和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学术论文一般分为导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由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本论不能省略。这是从形式上作的划分,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下面分别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先说导论 。一篇学术论文,尤其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导论起什么作用?一言以蔽之,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因此,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再说结论 。有的作者不重视论文的结论,似乎作者的学术见解在本论部分已经讲清楚了,无须再有什么结论。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再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现在回过头来说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我在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前面提到,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本论部分究竟有什么样的结构呢?大体上有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几种。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出一些实例:
先看四分结构:

蒋新苗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再看三分结构:

傅静坤著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结论。

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再说总分结构。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这里举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为例。

选题:物权变动
题目:物权变动研究
结构: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导论--------------------导论
            基本理论------------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总论
                      立法主义之一-----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立法主义
                      立法主义之二-----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本论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积极的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分论

                            善意取得----第七章善意取得
            消极物权变动
                            取得时效----第八章取得时效
结论--------------------结束语
本论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 举一个实例,一篇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前无导言,后无结论,全文就两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另一篇硕士论文,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这样的结构就不合理。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
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举一个例子:

一篇博士论文的题目是: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与“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为了对照,举一个同样研究国际法的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是: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人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当然,这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几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叫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第二种叫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我在这里讲学术论文的写作,这个讲稿的本论部分划分为: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七部分,就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前面谈到肖厚国的物权变动研究,其逻辑关系是并列,并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与分论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的并列。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题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第三种叫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这种情况就叫层次不清、逻辑关系混乱。
递进关系也有不同的形态,可以是时间上的递进、空间上的递进或纯粹逻辑上的递进:

所谓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所谓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部门法学术论文通常反映这种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关于逻辑上的递进关系的结构,举一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的硕士论文为例,其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逻辑的递进关系。
下面举一些结构不合逻辑的实例:

一篇著作权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三部分:

一、        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        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一篇以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部分包括六章:

第一章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一篇以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分为五个部分:

一、        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        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        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        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        问题与对策。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一篇以论时效制度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        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        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        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        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        除斥期间。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一篇以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五部分: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        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存在的问题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一篇以保证责任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        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        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        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        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        保证责任的消灭。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一篇以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四部分:

一、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        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一篇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硕士论文,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一篇题目为加害给付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章:

第一章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题目: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问题主要是关于我国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这里还需要谈到对本论各部分的标题的文字上的要求。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章、节)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第四项要求:标题(特别是章、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举一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下面举一个相反的实例:
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
第三部分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问题在于: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比较符合第三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一篇民法硕士论文的后记很有趣,作者写道:民法硕士论文的选题真难!资料多的,别人早已研究过了,难出新意;资料少的,游刃空间较大,但体系难成;宏观的题目,容易写空;微观的题目,又难得丰满。

四、学术论文的研究方法
法学学术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法解释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以上是常用的方法。法制史论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部门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方法,法社会学论文主要采用社会学方法。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其中法解释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别的方法都只是研究方法,而法解释学方法既是研究方法,也是法官裁判案件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作为学术论文,要求以某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究竟运用何种方法,应当根据学科、选题实际决定。作者自己应当有意识地运用某种或某几种方法。博士学位论文往往在导论部分表明本文采用什么方法。

jiange1978 发表于 2004-3-15 00:00:00

不错,拷贝下来学习!

bio-q 发表于 2004-4-5 00:00:00

不错!值得收藏

wenlinhu 发表于 2004-4-9 00:00:00

不错哦,很有见解,值得研究和学习。

wenlinhu 发表于 2004-4-9 00:00:00

不错哦,很有见解,值得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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