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
学术论文写作方法
――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为中心
梁慧星
引言
什么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议论文(简称论文)。议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即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评论员文章。学术论文,再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和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以下着重讲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论文的特点在于,下笔之时基本见解(主题思想)已经存在和确定,只须将其表述出来。而研究性学术论文下笔之时,基本见解尚不存在。作者只是确定了一个研究选题,划定一个研究范围,开始进行研究,究竟会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基本见解,尚难以判断。或者下笔之时仅有一个朦胧的想法,尚在模糊、朦胧状态,随着研究的进展,最初的那个想法,将逐渐具体化并不断得到修正,甚至可能得到的结论与下笔时的初衷截然相反。实际上,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也就是学术研究的过程 。这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有关。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也可以归结为对文本的研究。我们对文本进行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本课题所得到的结论,我们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那个主题思想已经存在,平常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要是为了研究,为了产生、形成基本见解。
写作方法的意义。关于方法的重要性,阿.迈纳著《方法论导论》指出:凡事均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是确定目标:在什么地点、建造什么用途的、什么样的小屋?第二是条件: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地、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条件下,为得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但方法的重要性,在无论现实生活中或者科学研究中,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科学研究领域,常常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科学研究能力,或者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高低,我们很少考虑:科学研究能力究竟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能力包括哪些内容?有一种误解,认为知识就是能力,知识越多,能力越强。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但不会写文章,特别是不会写学术研究论文,甚至不会讲课。他们的知识虽多,不会运用。学生议论某个教员,肚子里面知识不少,就象茶壶煮汤圆,倒不出来。这样的人,只能做资料工作。他们究竟缺少什么?他们缺少科学研究能力。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至少是阅读、笔译,能够听说译写更好)能力;方法。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我的回答是: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获取知识的知识。
谈论写作方法,我们会想到这样的现象,一些著名作家、文学家,往往没有上过中文系,许多中文系毕业的,反而成不了作家,较中文、教文学、教小说写作课的,写不出文章,写不出小说,至少是成不了大作家。而大作家如鲁迅、郭沫若,确没有上过中文系。这不能说明方法不重要。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以读小说为例,经常阅读小说的人何止千万,绝大多数并没有通过阅读小说而成为作家,甚至连一封信都写不了的也大有人在。但确有人通过阅读小说成为作家,成了大作家。鲁迅、郭沫若不就是明证吗?可见,阅读小说有不同的读法,多数人读故事,少数人“读”方法。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讲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当然,也有不少人的论文写得不怎么样。论文写得不好,有的是知识不足,有的是中文能力不够、外语能力不够,有的确有知识,外语不错,论文写不好,是因为不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可见论文写作方法的重要性。
现在进入本题,介绍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这里所说学术论文,主要指法学领域的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我将它概括为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七要素。这是从对法学学术论文的分析概括出来的。我们平常请专家写评语,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在答辩会上审议、评论学位论文,通常都是针对这七个要素进行的。这七个要素是:选题;资料;结构;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下面依次作扼要讲解。
一、 学术论文的选题
选题又分为两个问题,其一是课题的选定;其二是题目的设计。
(一)关于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往往关系科学研究的成败,关系学位论文的水准,对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来说,第一学年必须选定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的人到第三学年还没有定下来,有的论文写到中途,写不下去,又改课题,导致非常草率地完成一篇论文,也可能最终获得通过,取得学位,但论文水准、质量是可想而知的。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了解课题选定有什么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对课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是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亦即理论性。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理论、一个法律原则,其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如何判断?如果这个制度或理论,在此前已经被研究得很充分了,再也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前进,提不出什么问题,那当然没有什么学术性、理论性,选这样的课题,你会觉得没什么话可说,前人、别人都说得差不多了。这样的课题,至少应当认为学术性、理论性较小,不具有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价值。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是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是指这样五种情形:其一,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当然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其二,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其三,这一课题是新的,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其四,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已经,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这叫超越前人。其五,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所限制,均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我们在选择课题时,要仔细分析,看所选课题大体符合上述哪一种,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在平时阅读中,也可以思考一下作者为什么选这个课题,这个选题究竟有无学术性和理论性,以培养自己选题的能力。
第二是具有实践性
亦即针对性。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遇到有人会指责缺乏实践性。我们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
第三是有充足的资料
除学术性、实践性外,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还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有的选题,写作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换题,就被动了。
第四是能够扬长避短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都有自己的短处。常见的是,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在选题时就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论性和制度型。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性,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性课题。迄今民法博士学位论文,成功的制度型选题较多。二者比较,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性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因为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反过来,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长处与短处还特别表现在外语上。有的人英语好,有的人日语好。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我们现在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还有的在专业知识上有欠缺,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果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则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个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我们要有正确的态度,不可存偏见。
(二)关于题目设计
在课题选定之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题目设计。课题与题目,是有区别的。课题是研究的对象,研究什么问题、什么理论、什么制度,确定了一个大致范围。题目是学位论文的名称,它要表明所研究的课题,同时确定研究的角度,限定研究范围的宽窄,确定切入点,同时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一般人的经验是,到书店选购图书,翻阅刊物、杂志,总是那些新颖的题目引起我们购买和阅读的兴趣。因为题目首先进入视线,这时我们对图书或论文的内容还一无所知。这个第一印象很重要。因此草率不得。对题目设计的要求,有四项:
第一个要求是新颖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不可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岂不因小失大!举一个题目设计的实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从论文题目,我们能够了解作者究竟研究什么内容吗?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课题,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同时,作者通过题目的设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的说法叫“进路”,同时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这个题目设计,显然不能达到这些目的,不是一个好的题目设计。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题目:责任保险论
第二个要求是与内容相符
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还要求题目符合学术研究的性质,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报刊文章的题目是有区别的,区别何在?报刊文章,因为下笔当时已经有了主题思想(基本学术见解、结论性意见),因此题目直接表述或暗示其主题思想。而学术论文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基本学术见解还不存在,因此题目只是划定其研究的范围、确定其研究的对象。举例来说,“某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就不是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题目,而是报刊文章的题目。如果改为“关于某法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就不是报刊文章的题目,而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举一个实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一词,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如果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题目与内容就符合了。再看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我们发现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再举一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我们发现第八章的内容,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这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扩张其范围,例如加一个副题:“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再举前面谈到的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为例,其内容包括五章:
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没有使用一篇外文资料,没有一个外文注释,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个要求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或者再长一点。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不当得利研究;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亲属间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近年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例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研究生选题可以参考。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第四个要求是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我们会发现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长处。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作者只是英语很好,不懂德语、日语,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例如,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要特别避免一般理论和比较研究。先看其选题:所有权研究。再看其题目设计:
正题: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例如改为: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如果采取这些题目设计之一,可以想见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这里要谈谈副题的运用。我们看到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题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题目: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题目: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题目: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王涌的博士论文
题目: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副题: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题目: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上引的博士学位论文副题的运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论文的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和王涌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范围和突出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其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调了个个儿:
正题:法律的不确定性
副题: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甚窄。符合前述规则。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似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这就很适当。
同时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性、解释性的研究,作者当时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题目: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我们看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
正题: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因此,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关于题目设计,还须谈及题目包括正题、副题,在文字表达上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而不应是一个句子
其结构形式有二:其一,介词“关于”+“宾语”+“的”字+动词“研究”。例如:“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中,介词“关于”和“的”字往往省略,成为:“宾语”+动词“研究”。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此省略形式反到成为最常见的形式。须注意的是,该“宾语”的作用在表明论文研究范围或研究对象,其本身通常是一个“名词”,如“抵押权制度”,也可以由“定语”+“名词”构成“名词性短语”。如:“英美(的)代理法”研究;“荷兰(的)国际私法”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避免冗长,“定语”中所包含的“的”字往往省略。其二,动产“论”+“宾语”。其中的“宾语”同样可以是一个“名词”或者由“定语”+“名词”构成的“名词性短语”。例如:“论责任保险”;“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荷兰国际私法”。须注意的是,可以颠倒顺序,将动产“论”放在“宾语”后面,成为“宾语”+动产“论”。
第二项要求:题目只是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观点
题目的作用在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至于作者的观点,应在研究之后才形成,应当表述在论文的结论中。并且,在题目中表达作者的观点,这是一般论文如社论、时评、短论等报刊论文的特征。例如:
题目:论某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显然是报刊论文的题目;如果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应当改为:
题目:论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题目: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第三项要求:题目应明确、简短,忌冗长
学位论文题目,其作用在于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使人一望而知作者要研究什么。因此应简短、明确。唯有题目简短,才能给读者以鲜明的第一印象。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责任保险论”;等等。但也可以看到一些相反的实例,如一篇硕士论文:
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有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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