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ough98 发表于 2006-7-20 00:13:41

“漏”字义项补议

“漏”是一个常见字,但《新华字典》(2004年1月第10版)和《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对它的释义存在分歧。后者解释“漏”时,有义项②:“物体有孔或缝,东西能滴下、透出或掉出。”并举了“漏勺”、“锅漏了”和“那间房子漏雨”三例,而前者不设该义项。值得注意的是,《新华字典》举了“水壶漏了”、“油箱漏了”两个与“锅漏了”结构上完全相同的句子,却把它们作为义项①“物体由孔缝漏过或滴下”的语例。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
以“锅漏了”为例,这句话可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是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义项②解释,锅原来不漏,现在漏了,类似于“花红了”。此时“漏”可看作赵元任先生所说的“绝对性质的形容词”,前面虽不能加“很”,但可被程度副词“有点儿”修饰(这锅有点儿漏了)。这里的“了”是完成体标记。二是按照《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义项①解释,锅开始漏水、油或其他液体。此时“漏”为动词,其宾语在具体语境中被省略了,如“锅漏水了”。这里的“了”是用于句尾表示新情况出现的语助词。因此,“N漏了”实为歧义句,分化后的两个“漏”意义、用法均有差别,《现代汉语词典》将它们分列两个义项是更为合理的。
但是,关于“漏”在义项②下的词性,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应用汉语词典》(2000年1月第1版)也设了义项②:“物体有孔眼或缝隙,东西能透出或掉下”,《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年1月第1版)也设有与上述义项②同义的义项,但都将这时的“漏”标为动词性的。这似乎是值得商榷的:除心理动词外,一般动词前是不能加程度副词修饰的,而“这锅有点儿漏了”却可以说。并且,从语感上说,义项②阐释的是物体自身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形容性。《应用汉语词典》在义项②后附有“草棚漏雨”、“这口袋装米漏不了”。我们认为,“草棚漏雨”中的“雨”是无指性成分,不能指代语境中的任何实体,这与动宾短语里的宾语有很大差异,却与“短语动词”(如“看书”)里的宾语成分很相似,“漏雨”可看作说明草棚性质的动宾式“短语形容词”。其中的“漏”是动词性语素,可归入义项①,《现代汉语词典》中本属义项②的“那间房子漏雨”也可作同样处理。至于“这口袋装米漏不了”,说的是口袋不会变化至义项②所说的那种性质,类似于“这衣服干不了”。这里的“漏”仍可分析为形容词。
总的说来,“漏”在义项①下是动词性的,后可带宾语,有时省略宾语;在义项②下通常不能带宾语,表述物体的破损属性,是形容词性的。辞书编纂中的义项分合与词性标注工作中体现着词类问题的复杂性,需要继续深入细致的探索。笔者在这里只是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管见,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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