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原罪”与权力
“原罪”与权力南方周末 2004-02-12 17:47:18
□秋风
在制度与意识形态转型的时代,民营企业家注定了是命途多舛:20多年前诞生的时候,他们遭到了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围剿”;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他们又时时遭遇权力的侵扰;当他们开始具备一定实力的时候,所谓的“原罪”问题则被人们严肃地提出来。
上面对于民营企业家命运最为简单的概括,就已经涉及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当我们讨论“原罪”问题的时候,或许需要追问一句:谁的“原罪”?谁让民营企业家背负上了原罪?
今天人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家,其实是一个相当混杂的群体。我们可以对这个群体从多个角度进行一些粗略的分类。比如,或许可以将民营企业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社会最底层崛起,一直活跃于民间、主要靠自己的企业家才能而发财致富的民间企业家;另一类则是曾经掌握权力、或者攀附上权力,而主要借助权力以垄断特权或掠夺国有资产和民众财产等手段获得利润的“特权企业家”。
在中国渐进转轨的发展模式下,曾经控制一切资源的权力,始终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迄今为止,对于社会资源的控制范围仍是相当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如果要从事经济活动,不可能不与权力打交道。但不同的企业家与权力的亲疏关系是大不相同的。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恐怕主要是涉及到民间企业家,而非特权企业家。对于这些企业家来说,“原罪”或许是一个很形象的词汇。如果笔者的理解没错的话,那么,所谓原罪,并不是个体有意识地为个人的私利而对具体的另一个个体所犯下的罪,也就是说,不是指民营企业家犯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或刑事犯罪行为,而是指一个群体在一个特定时代表现出来的不合法但正当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悲剧色彩。也就是说,在民营企业家成长初期,面对不正常的法律、政治、经济制度,他们不得不破门而出,采取了某些越过当时正规制度的行为。
然而,并不是任何法律或制度都是正当的或合乎天理的。从创业自由、财产权保护、贸易自由等等人类基本价值的角度看,民间企业家创业和成长过程中所遭遇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措施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如果他们不向权力低头,比如向官员行贿;如果不突破那样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则民间企业可能根本就无法生存。企业家确实是为了私人利益而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超越当时法律的限制,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律本身,也趋向于诱致或迫使民众蔑视法律的尊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存在所谓“原罪”的话,那也应当归咎于不合理的规则本身。
另一方面,正是众多民间企业家不断地突破那些不正当的规则,才推动政府改革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国人的经济自由的范围才不断扩大。
因此,民间企业家的很多行为,处于介于法律与天理中间的灰色地带。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被认为犯下“原罪”的民间企业家,由权力部门出面,以一种看起来模糊、实际上体现出政治审慎的方式,也即以政治而非司法的手段从轻发落,对于历史,可能也算一种相对合理的交代。
普通民众对于这种“赦免”,应当也是可以接受的。普通民众不会嫉恨财富,只怨恨那些不义之财,也即某些依靠权力或攀附权力、从而靠权力寻租或借用权力进行赤裸裸的掠夺所获得的利益。民间企业家为了获得生存权,也不得不借用权力,但他们主要还是靠企业家精神创造财富的;而特权企业家却以权力为其事业的基础,并且依靠权力肆无忌惮地掠夺国有资产和民众财产。因而,这些特权企业家的行为显著地有悖正义与理性,他们的行为既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正当的,也即中国人通常所说的伤天害理,因而民众对其反应强烈。而这类行为大多发生在近些年,民众对其尚存有鲜明的记忆,则以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其予以处理,似乎也是可行的,且大大地有助于恢复民众的正义感。
当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恢复社会的和谐、确立正义是必要的,但重要的仍是不再让今天的企业家又背负上“原罪”。为此,政府需要坚定地退出某些领域,放弃某些权力。因为,政府的权力越多,市场进入的门槛越多,则官员寻租的机会就越多,企业家就不得不选择贿赂官员或绕开、突破法规,此即两千多年前老子所说的“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而这又让企业家的一些把柄留在权力部门手中,让其可以出于某种与正义无关的目的而有选择地执法。这些年来各地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形:好端端的民营企业因为一点点瑕疵而被搞垮。这验证了一个古老的真理: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和控制,就是一种毁灭性力量。
正本清源,让民营企业家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赋予民营企业以充分的创业和经营自由,最重要的是,用复杂的制度设计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才能让民营企业家———事实上,让所有人包括官员自身———未来不会再次成为灰溜溜而需特别处理的一个群落。(作者单位: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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