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qdzzh 发表于 2006-7-14 20:22:33

移动做法有违诚信

2003年6月15日,笔者手机遗失,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了补卡手续,补回了原手机号码,并交纳40元补卡手续费。后笔者因故未用该SIM卡,2004年4月20日,笔者重新使用该号码,手机上显示SIM卡注册失败,打1860电话询问,电信营业员称,该卡停机后超过3个月没有使用,已经注销、成为空号。笔者要求中国移动恢复笔者手机号码并返还卡中所余80余元话费,遭到拒绝。

笔者认为,电信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号并交纳话费,双方之间的通信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成效,现中国移动没有事先通知笔者,即单方解除合同,显属违约,再者中国移动私自吃没笔者所余话费,更是一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中国移动称其在出售SIM卡时,双方已经就使用期限问题作出约定。但实际上,笔者毫不知情,而且中国移动的零售点并未将此条款内容告知笔者(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移动的零售点往往只是介绍通话资费情况,而不对这种对消费者权利进行限制、排除的条款作任何说明)。而且在笔者补卡时中国移动也未作出相应说明(移动通信服务协议上也未记载相关条款)。

退一步讲,即便存在中国移动所称的其在出售SIM卡时,已就有关于使用期限问题进行的说明,而且事实上也存在该类条款。但是这样用以限制、排除电信消费者重大权利的条款,并且事先未作任何提示、告知,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这种单方规定显属无效条款。中国移动或许会认为,手机码号是一种资源,消费者闲置不用,会造成资源浪费。并以此为由取消超过一定限期未用的号码,但是作出这种行为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告知之后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后,方可采取相关措施,这才合理。更为恶劣的是,中国移动不仅注销了笔者的号码,而且把卡内所余话费也收归囊中,无论于法律抑或于情理、于事实,都站不住脚。中国移动的这种行为,重者是一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轻者也至少构成不当得利。 

笔者涉案话费金额虽少,但是移动的用户千千万,中国移动这种巧取豪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每年不知是侵占了多少电信消费者的财产。移动做法有违诚信,应当纠正。

caobaipeng 发表于 2006-7-14 20:35:13

这个帖子改的比较快,不过关于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探讨我刚好看了一遍。还没来得及回帖。

gjqdzzh 发表于 2006-7-14 20:40:30

baipeng兄如还有兴趣,那我重新贴来就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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