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有人认为:
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不用讨论了,否.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直接的规定我还没有找到,但是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可以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理解法条,法理上的理由如下:
1.买断工龄所发放的一次性款项对于夫妻关系而言,从性质上来说与劳动收入接近。法定财产制下劳动收入当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而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夫妻关系角度上看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未来劳动收入有条件的部分预支。那么,就应该和劳动所得同等对待。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作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此后其就业的劳动收入减少,而两者相加又比不买断工龄的情况下多,那么就会出现一方因买断工龄获益,对另一方的义务却减损的现象。
2.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共有财产或者不宜作为共有财产的情况,除了私人用品和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的,就是伤、残、病、侵权损害赔偿等原因获得的财产,从目的上来看是对弱者权益的维护。但是在买断工龄情形下,劳动者并不具有此种弱势,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
3.男女双方应该获得或者实际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些财产和买断工龄款性质比较接近。
4.夫妻关系不同一般,买断工龄款也不是小数目哦!如果夫妻一方把这笔钱据为己有,可有点不合情理了。这样还像夫妻么? 我就得也是,现实中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前几天看一个电视剧《石破天惊》,里面说道工人在企业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工资,所以买断的钱有点些弥补从前少拿部分的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实际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属于共有财产。
(自己看着象小说,没啥法律上的说服力,不过怎么说也是一种角度。不藏着,哪怕有人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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