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作者:古卷青灯二十余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最大的缺失是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特质。我们的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甚至是实践部门中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援引条文(即所谓的 \" 找法\" )的能力;解释法律的能力,普遍低下。一个简单的(你我现实生活当中就会碰到)的案例或许我们的法学院学生和教授都从法理上,(并且很可能是什么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 … 一大堆先进国家的法理)给你分析的头头是道。但是如果再问,可以依据我国法律的哪些相关条文?当事人这么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法院如此裁判依照的那些法律条文有没有问题?可却能难倒了我们法学院学富五车的大教授。为什么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和学者的对于这项基本的能力会如此的生份呢?事实上学法律会寻找法律依据,就应当如同,木匠会使据子、外科医生会操手术刀、面包师知道如何和面,厨师知晓怎么配菜一般。这是一个学法律的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是用来换面包的本钱。
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市场不需要这样的技能?在过去的三四十年前毋庸置疑当然不需要这般技能,因为可以凭借一句 \" 以人民的名义或是伟大领袖的指示\" 就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是生命。在十年二十年前,可以\"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 的年代或许还可以,但到了今天如果还只会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那就太差强人意了。以我本人为例,在国内的法学院读了七年书拿了硕士,进到法院又干了三年有余,在法律圈子浸泡了十余年,自问学的也还不差啊,怎么找法能力的还是如此的底下?当然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很多问题都还没有规定,或者对有的问题有太多的规定、相互在打架,搞得学法律的无所适从。这是一个原因。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法律体系的冲突 、不完善,却是法官、学者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的绝好机会,也是法律解释学发展的大好契机。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不久前,笔者得 DAAD 的资助到德国学习法律。跟着那些十七八岁的(大学新生)德国小伙子和小姑娘去上他们的基础课程民法 1 (Grundkurs BGB1 ),它大体相当于国内大学讲授的民法总则。但是教授上来不久就讲到一个核心问题: \" 谁有权对谁根据哪条法律规定请求什么? \" ( 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 )。这就是绝大多数的法律人毕生要求解的问题!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法官裁判案件;教授做判解研究也就是求这个问题的解!因为这个问题就几乎还盖了法律实践工作的全部,包含了请求权的主体( wer? 谁有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wem? 应该对谁主张权利?);请求的目的(was ? 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还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以及最最重要的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woraus?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与此相关还要审查请求权是怎么产生的(Anspruch entstanden)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有实现的障碍和阻碍( Anspruch gehemmt)法律基础是什么?以及是否以及消灭( Anspruch erloschen )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这一点上德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是和法律实践是高度一致的,教师传授的是这些技能,考试检查的也使学生的这些技能(小到期末的闭卷考试Klausur,大到第一次第二次国家考试)。未来的法律实践需要的也使这种技能 。回过头来再看看大洋彼岸的英美法学院,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查找案例、分析案例、区分案例、应用案例就是他们的基本训练。
但是在我们的法学院的学生更多的是受得一种人文的训练,而非职业的训练,离职场太远,离实践太远。现行的这种法律教育状况持续下去是危险的,小到危及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到危害法律的实施、法治的践行。学法律的都不会援引法律或讲起法律来 一叶蔽目, 乱讲一气,结果只能导致强权更为张目,关系更加蔓延 。也自能会使得法治理想在中国的生存空间变得给为逼仄。现在 什么\" 建设法治国家 \" 、\" 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依法行政 \" 凡此种种或多或少沦为口号和吆喝,与此不无关系。君不见如今社会一会儿强权、一会儿金钱、一会又是人情世故的,在那里轮奸法律;而那些个号称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律的仆人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们却只会断章取义的肢解、曲解法律。这又何其悲哀!
但是,到现在我们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找法、用法,法律释义学、法律教义学不过雕虫小技罢了;而钟爱讲求原理,似乎无此不足以显现出自己对问题看的透彻和自身学问的高深,让他解一个普通的实际案例非得就追本溯源的,一会是德国法,一会是英国法的绕来绕去,都成裹脚布即长又臭了,还不得要领,不能帮助解决现实问题。记住!我们的大多数人学法律的,多是要解决中国法律语境下的现实问题,不管他的具体规定是怎么弱智和不完善,我们都只能都依据它,中国法没有规定或有漏洞和冲突,那是你施展才华的良机,应用你的法律解释学技能试着将这些漏洞和冲突填补消除掉,而不是言必称比较法,比较法是能提供灵感和思路,但我们总是又个次序,不能乱了规矩。因为你毕竟是在中国现行法的 框架下,寻求问题答案的,而且我们也不能凭空马上让立法者抄一个美国的或德国的规定。那种简单的言必称比较法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偷懒的不动脑子的抄袭行为,其成果也没有多少真正的知识和智慧的含量。相反法律教义学和概念法学的发展既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也必将大大的有助于我国法治成就和昌明。
反过来看,这种妥当的解释法律援引法律的技能不仅是每个学法律的人的饭碗,它更是法律人的护身符! \" 因为法律职业所依赖的是与权力斗争、利益竞夺紧密相关的领域,法律人将自己放置这样一个是非场所,就会时常地受到来自政治、舆论、道德、财富、地位等诸多方面的侵扰而充满风险 \" 。而恪守律法,维护法治是法律人行为的正当性的源泉,也是法律人最大的靠山。
是到我们的法学教育改变它的风向标的时候了。王泽鉴先生的《请求权基础和实例研习》为我国台湾的法律职业技能提供了指南,其中体现的方法在大陆也有广泛的借鉴意义。但是其依据的毕竟是台湾的实体法,希望大陆我们自己的民法学者,庖丁解牛,依照请求权基础分解我们尚还是残缺的 \"法典 \" ;如果又人感到 \" 无牛可解 \"的化,哪怕至少是对 \"合同法 \" 从请求权基础和结构出发作一分解并举实例进行解答,相信这对立法(比如民法典的制定)也会有很好的 \"反哺 \" 功能。如果还能在课堂上对学生教授之,在实务培训中和律师、法官切磋之,这样对于法律技能的养成和提升也必将有其深远的意义 。 1、支持楼主的意见;
2、对楼主的责任心表示敬意;
3、希望楼主以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律人的身份继续这种指引性反思的工作;
4、俺也要行动起来,慢慢改变这样一种不好的风气,尽管在当下的社会风气下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俺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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