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反思录(一)
古卷青灯二十余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最大的缺失是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特质。我们的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甚至是实践部门中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援引条文(即所谓的 \" 找法\" )的能力;解释法律的能力,普遍低下。一个简单的(你我现实生活当中就会碰到)的案例或许我们的法学院学生和教授都从法理上,(并且很可能是什么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 … 一大堆先进国家的法理)给你分析的头头是道。但是如果再问,可以依据我国法律的哪些相关条文?当事人这么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法院如此裁判依照的那些法律条文有没有问题?可却能难倒了我们法学院学富五车的大教授。为什么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和学者的对于这项基本的能力会如此的生份呢?事实上学法律会寻找法律依据,就应当如同,木匠会使据子、外科医生会操手术刀、面包师知道如何和面,厨师知晓怎么配菜一般。这是一个学法律的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是用来换面包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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