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yuxibj 发表于 2006-6-14 09:48:18

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为中心

学术论文写作方法
――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为中心

梁慧星




引言
什么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议论文(简称论文)。议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即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评论员文章。学术论文,再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和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以下着重讲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论文的特点在于,下笔之时基本见解(主题思想)已经存在和确定,只须将其表述出来。而研究性学术论文下笔之时,基本见解尚不存在。作者只是确定了一个研究选题,划定一个研究范围,开始进行研究,究竟会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基本见解,尚难以判断。或者下笔之时仅有一个朦胧的想法,尚在模糊、朦胧状态,随着研究的进展,最初的那个想法,将逐渐具体化并不断得到修正,甚至可能得到的结论与下笔时的初衷截然相反。实际上,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也就是学术研究的过程 。这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有关。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也可以归结为对文本的研究。我们对文本进行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本课题所得到的结论,我们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那个主题思想已经存在,平常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要是为了研究,为了产生、形成基本见解。
写作方法的意义。关于方法的重要性,阿.迈纳著《方法论导论》指出:凡事均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是确定目标:在什么地点、建造什么用途的、什么样的小屋?第二是条件: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地、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条件下,为得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但方法的重要性,在无论现实生活中或者科学研究中,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科学研究领域,常常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科学研究能力,或者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高低,我们很少考虑:科学研究能力究竟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能力包括哪些内容?有一种误解,认为知识就是能力,知识越多,能力越强。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但不会写文章,特别是不会写学术研究论文,甚至不会讲课。他们的知识虽多,不会运用。学生议论某个教员,肚子里面知识不少,就象茶壶煮汤圆,倒不出来。这样的人,只能做资料工作。他们究竟缺少什么?他们缺少科学研究能力。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至少是阅读、笔译,能够听说译写更好)能力;方法。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我的回答是: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获取知识的知识。
谈论写作方法,我们会想到这样的现象,一些著名作家、文学家,往往没有上过中文系,许多中文系毕业的,反而成不了作家,较中文、教文学、教小说写作课的,写不出文章,写不出小说,至少是成不了大作家。而大作家如鲁迅、郭沫若,确没有上过中文系。这不能说明方法不重要。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以读小说为例,经常阅读小说的人何止千万,绝大多数并没有通过阅读小说而成为作家,甚至连一封信都写不了的也大有人在。但确有人通过阅读小说成为作家,成了大作家。鲁迅、郭沫若不就是明证吗?可见,阅读小说有不同的读法,多数人读故事,少数人“读”方法。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讲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当然,也有不少人的论文写得不怎么样。论文写得不好,有的是知识不足,有的是中文能力不够、外语能力不够,有的确有知识,外语不错,论文写不好,是因为不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可见论文写作方法的重要性。
现在进入本题,介绍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这里所说学术论文,主要指法学领域的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我将它概括为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七要素。这是从对法学学术论文的分析概括出来的。我们平常请专家写评语,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在答辩会上审议、评论学位论文,通常都是针对这七个要素进行的。这七个要素是:选题;资料;结构;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下面依次作扼要讲解。

一、 学术论文的选题
选题又分为两个问题,其一是课题的选定;其二是题目的设计。

(一)关于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往往关系科学研究的成败,关系学位论文的水准,对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来说,第一学年必须选定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的人到第三学年还没有定下来,有的论文写到中途,写不下去,又改课题,导致非常草率地完成一篇论文,也可能最终获得通过,取得学位,但论文水准、质量是可想而知的。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了解课题选定有什么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对课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是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亦即理论性。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理论、一个法律原则,其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如何判断?如果这个制度或理论,在此前已经被研究得很充分了,再也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前进,提不出什么问题,那当然没有什么学术性、理论性,选这样的课题,你会觉得没什么话可说,前人、别人都说得差不多了。这样的课题,至少应当认为学术性、理论性较小,不具有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价值。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是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是指这样五种情形:其一,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当然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其二,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其三,这一课题是新的,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其四,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已经,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这叫超越前人。其五,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所限制,均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我们在选择课题时,要仔细分析,看所选课题大体符合上述哪一种,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在平时阅读中,也可以思考一下作者为什么选这个课题,这个选题究竟有无学术性和理论性,以培养自己选题的能力。

第二是具有实践性
亦即针对性。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遇到有人会指责缺乏实践性。我们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

第三是有充足的资料
除学术性、实践性外,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还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有的选题,写作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换题,就被动了。

第四是能够扬长避短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都有自己的短处。常见的是,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在选题时就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论性和制度型。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性,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性课题。迄今民法博士学位论文,成功的制度型选题较多。二者比较,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性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因为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反过来,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长处与短处还特别表现在外语上。有的人英语好,有的人日语好。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我们现在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还有的在专业知识上有欠缺,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果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则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个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我们要有正确的态度,不可存偏见。

(二)关于题目设计
在课题选定之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题目设计。课题与题目,是有区别的。课题是研究的对象,研究什么问题、什么理论、什么制度,确定了一个大致范围。题目是学位论文的名称,它要表明所研究的课题,同时确定研究的角度,限定研究范围的宽窄,确定切入点,同时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一般人的经验是,到书店选购图书,翻阅刊物、杂志,总是那些新颖的题目引起我们购买和阅读的兴趣。因为题目首先进入视线,这时我们对图书或论文的内容还一无所知。这个第一印象很重要。因此草率不得。对题目设计的要求,有四项:

第一个要求是新颖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不可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岂不因小失大!举一个题目设计的实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从论文题目,我们能够了解作者究竟研究什么内容吗?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课题,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同时,作者通过题目的设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的说法叫“进路”,同时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这个题目设计,显然不能达到这些目的,不是一个好的题目设计。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题目:责任保险论

第二个要求是与内容相符
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还要求题目符合学术研究的性质,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报刊文章的题目是有区别的,区别何在?报刊文章,因为下笔当时已经有了主题思想(基本学术见解、结论性意见),因此题目直接表述或暗示其主题思想。而学术论文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基本学术见解还不存在,因此题目只是划定其研究的范围、确定其研究的对象。举例来说,“某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就不是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题目,而是报刊文章的题目。如果改为“关于某法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就不是报刊文章的题目,而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举一个实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一词,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如果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题目与内容就符合了。再看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我们发现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再举一例:

一篇博士论文
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我们发现第八章的内容,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这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扩张其范围,例如加一个副题:“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再举前面谈到的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为例,其内容包括五章:

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没有使用一篇外文资料,没有一个外文注释,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个要求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或者再长一点。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不当得利研究;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亲属间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近年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例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研究生选题可以参考。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第四个要求是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我们会发现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长处。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作者只是英语很好,不懂德语、日语,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例如,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要特别避免一般理论和比较研究。先看其选题:所有权研究。再看其题目设计:

正题: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例如改为: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如果采取这些题目设计之一,可以想见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这里要谈谈副题的运用。我们看到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题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题目: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题目: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题目: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王涌的博士论文
题目: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副题: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题目: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上引的博士学位论文副题的运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论文的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和王涌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范围和突出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其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调了个个儿:

正题:法律的不确定性
副题: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甚窄。符合前述规则。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似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这就很适当。
同时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性、解释性的研究,作者当时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题目: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我们看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

正题: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因此,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关于题目设计,还须谈及题目包括正题、副题,在文字表达上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而不应是一个句子
其结构形式有二:其一,介词“关于”+“宾语”+“的”字+动词“研究”。例如:“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中,介词“关于”和“的”字往往省略,成为:“宾语”+动词“研究”。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此省略形式反到成为最常见的形式。须注意的是,该“宾语”的作用在表明论文研究范围或研究对象,其本身通常是一个“名词”,如“抵押权制度”,也可以由“定语”+“名词”构成“名词性短语”。如:“英美(的)代理法”研究;“荷兰(的)国际私法”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避免冗长,“定语”中所包含的“的”字往往省略。其二,动产“论”+“宾语”。其中的“宾语”同样可以是一个“名词”或者由“定语”+“名词”构成的“名词性短语”。例如:“论责任保险”;“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荷兰国际私法”。须注意的是,可以颠倒顺序,将动产“论”放在“宾语”后面,成为“宾语”+动产“论”。

第二项要求:题目只是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观点
题目的作用在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至于作者的观点,应在研究之后才形成,应当表述在论文的结论中。并且,在题目中表达作者的观点,这是一般论文如社论、时评、短论等报刊论文的特征。例如:

题目:论某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显然是报刊论文的题目;如果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应当改为:

题目:论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题目: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第三项要求:题目应明确、简短,忌冗长
学位论文题目,其作用在于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使人一望而知作者要研究什么。因此应简短、明确。唯有题目简短,才能给读者以鲜明的第一印象。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责任保险论”;等等。但也可以看到一些相反的实例,如一篇硕士论文:

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本文来自:博研联盟
题目: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有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zhyuxibj 发表于 2006-6-14 09:50:43

二、学术论文的资料
前面已经谈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前面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对资料的要求,第一是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旧的资料,尽管真实、直接,已经过时,与实际情况不符,据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肯定不正确。因此,要求直接的、第一手的资料,要求新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
现在常见的问题,一是资料贫乏,选题不错,文笔也很好,但没有什么资料。没有资料,文中的一些观点、学术见解、结论是怎么得出的?现在有一种倾向,读的书不多,写的书不少,光产出,不见投入,单靠自己思考。这样的研究成果究竟有多大价值?给你的感觉,大本大本的著作,长篇长篇的论文,就象沙滩上的一座座高楼。二是资料陈旧。有一本书叫《英吉利法研究》,日本宫本英雄著,骆通翻译,三十年代出版,当时就被批评为已经过时,到九十年代,还在引用。再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六十年代的资料,七十年代成书,许多内容到八十年代就已经过时。例如,关于产品责任,六、七十年代各国都在摸索进行改革的方向,

因此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关于产品责任的资料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似乎过失推定责任是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八十年代严格责任已经席卷全球,我们九十年代写文章引用这部分资料,就不能反映产品责任制度的真实情况。再如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的法学著作,成书于四十年代,反映当时斯大林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作为正面的资料引用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就有问题。三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硕士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博士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你的学位论文没有引用任何外文资料,表明你不懂外语,不够硕士、博士的条件。有这样的例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未使用任何外语资料,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委员会不予通过。

第二是要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中华读书报上经常发表揭露抄袭的文章。1996年11月20日第2版,发表杨玉圣的文章《博士论文与文抄公》,举了两个实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篇博士论文《论美国国际地位的历史趋向》,抄袭本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杨达洲先生的论文;二是山东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现代化战略与模式选择》,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博士论文也存在抄袭现象。三是学术著作、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参考书目录。

三、学术论文结构
另一个要素是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在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评语上写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和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学术论文一般分为导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由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本论不能省略。这是从形式上作的划分,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下面分别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先说导论 。一篇学术论文,尤其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导论起什么作用?一言以蔽之,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因此,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再说结论 。有的作者不重视论文的结论,似乎作者的学术见解在本论部分已经讲清楚了,无须再有什么结论。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再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现在回过头来说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我在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前面提到,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本论部分究竟有什么样的结构呢?大体上有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几种。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出一些实例:
先看四分结构:

蒋新苗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再看三分结构:

傅静坤著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结论。

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再说总分结构。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这里举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为例。

选题:物权变动
题目:物权变动研究
结构: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导论--------------------导论
基本理论------------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总论
立法主义之一-----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立法主义
立法主义之二-----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本论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积极的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分论

善意取得----第七章善意取得
消极物权变动
取得时效----第八章取得时效
结论--------------------结束语
本论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 举一个实例,一篇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前无导言,后无结论,全文就两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另一篇硕士论文,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这样的结构就不合理。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
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举一个例子:

一篇博士论文的题目是: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与“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为了对照,举一个同样研究国际法的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是: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人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当然,这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几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叫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第二种叫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我在这里讲学术论文的写作,这个讲稿的本论部分划分为: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七部分,就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前面谈到肖厚国的物权变动研究,其逻辑关系是并列,并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与分论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的并列。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题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第三种叫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这种情况就叫层次不清、逻辑关系混乱。
递进关系也有不同的形态,可以是时间上的递进、空间上的递进或纯粹逻辑上的递进:

所谓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所谓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部门法学术论文通常反映这种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关于逻辑上的递进关系的结构,举一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的硕士论文为例,其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逻辑的递进关系。
下面举一些结构不合逻辑的实例:

一篇著作权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三部分:

一、 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 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一篇以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部分包括六章:

第一章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一篇以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分为五个部分:

一、 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 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 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 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 问题与对策。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一篇以论时效制度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 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 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 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 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 除斥期间。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一篇以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五部分: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 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存在的问题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一篇以保证责任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 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 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 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 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 保证责任的消灭。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一篇以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四部分:

一、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 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一篇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硕士论文,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一篇题目为加害给付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章:

第一章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题目: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问题主要是关于我国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这里还需要谈到对本论各部分的标题的文字上的要求。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章、节)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第四项要求:标题(特别是章、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举一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下面举一个相反的实例:
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
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问题在于: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比较符合第三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一篇民法硕士论文的后记很有趣,作者写道:民法硕士论文的选题真难!资料多的,别人早已研究过了,难出新意;资料少的,游刃空间较大,但体系难成;宏观的题目,容易写空;微观的题目,又难得丰满。

四、学术论文的研究方法
法学学术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法解释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以上是常用的方法。法制史论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部门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方法,法社会学论文主要采用社会学方法。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其中法解释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别的方法都只是研究方法,而法解释学方法既是研究方法,也是法官裁判案件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作为学术论文,要求以某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究竟运用何种方法,应当根据学科、选题实际决定。作者自己应当有意识地运用某种或某几种方法。博士学位论文往往在导论部分表明本文采用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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