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否定签名为本人所亲笔签名,经鉴定,结论认为签名与否定人的一致,可以对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已经提出了借据合同作为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另一方不能提供反证或反证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借据、合同的证明力。当事人否定借款单或合同上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是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即使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签名与否定人的笔迹相一致的,其也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鉴定结论认为签名与否定人的笔迹不一致,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单或合同的是持有人伪造的,则可以妨碍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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