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处这种违约行为
我有个朋友,他去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的招聘人员把薪水和福利等说得天花乱坠,于是他就签了约。签约时他发现合同中并未写明相关待遇,甚至连薪水多少都没写,就口头提出把相关条款落在纸面上。公司有关人员回答无需写上,到时保证兑现。可是当他加入公司后,公司找出各种理由拒不兑现,甚至连原来的口头承诺都矢口否认。没办法,他只好认栽。请大家讨论,像这种情况,如何讨回公道,惩处这种不道德行为呢?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劳动报酬,这是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对于以上情况,如果真的准备与公司翻脸,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话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可以向劳动部门一并举报,要求处理。不过现在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不敢让人幻想太多。 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其本质仍是合同,也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未约定劳动报酬不等于其不给予劳动报酬,只是其待遇与口头承诺差距较大,劳动者无法接受,劳动者要主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口头承诺相当困难,很显然,在订立合同时未保存下任何有关劳动报酬约定的证据,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更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受到欺诈(虽然你自己明白是被骗了)。《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结合18条的规定,缺少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再结合《劳动法》的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漏洞填补,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即使仲裁也要你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只有依据同类工种或平均工资对待),如果均不满意则劳动者只有选择辞职。这给主张合同无效的结果差不多,总之,其结果均不容乐观,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并且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2楼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结合18条的规定,缺少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每月具体挣多少钱不写在合同上,但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就是说对方公司如何解释都是对其有利的。要是这样看来真是没戏。
刚看过“秘书PK老板”那篇网文,诚如楼上所诉,跟公司闹翻天,最后吃亏的还是个人。那个秘书被炒鱿鱼后,现在找工作都困难,别的公司都敬而远之。看来跟公司对峙恐怕不是个明智的选择。
我在国有企业上班,我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上从没见过薪金。不过公司从不赖帐,对职工一视同仁,相同岗位薪水基本相同。可是私营企业好像区别很大。我的那个朋友刚进那个公司几天,就有人告诉他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不许打探本人的薪水。晕!真想不通! 从道德上同情你的这位朋友,但从法律角度,谁也没有办法帮助你这位朋友。因为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你的朋友没有。除非能够找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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