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wayaya400 发表于 2006-4-27 17:25:51

法律援助指南

在往下看之前,请首先注意以下两点:
    (1)本指南所含信息是总括而抽象的,对于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请您发文询问;
    (2)本指南所含援助信息为本人所掌握的和从网上所收集到的信息,不全之处请补充,谬误之处请原谅并指出

   
1 纠纷和社会问题的区别
   经常会有人针对一个社会问题来进行询问,譬如警察不履行职责查封妓院啊、某商场的假货太多啊、房地产商人虚假广告啊。那么是不是你就一定能去告他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要明确一点,你受到了具体的人身的财产的损失,你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去告他),否则你不具备诉的利益。也就是说,上面的几种情况中,如果你没受到因为警察不查封妓院而对你的具体的损害、你没买到假货、你没买房,通常情况下,你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他们还仅仅停留在社会问题的层面,不是具体的纠纷。
说到这里,对于这些社会问题请不要泄气,诉讼不能解决,但还有很多其他的可能的途径。

2 社会问题的多种反映渠道
2.1 人大代表的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和立法作用
   如果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你碰巧认识一个本地的民间人大代表,他可能会有兴趣倾听你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他如果热心的话,甚至会为你热心的走动。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之后,也许你社区里的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哪个热心的人大代表影响力够大的话,有时候问题解决起来还是蛮快的。关于人大代表的发挥作用为社区的报道历年来还是不少的。但总体而言,由于人大代表不易找、代表非专职,这个途径可遇不可求。
2.1.1 要找热心代表,代表级别是越高越好
2.1.2 在临近人大会议之前,找代表会有奇效呵呵
            
2.2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党外监督
    党外监督这一块主要针对的就是共产党的执政,于是对于执政党内的种种需要改进的执政政策、措施等等,可以通过向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的组织政治协商会议来进行反映,以期得到解决。
2.2.1如果你本人就是民主党派人士,甚至就是政协委员,那问题似乎就容易了。如果不是的话,那就尽可能的找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吧
2.2.2在临近政治协商会议之前的一段时间,可能会更有用

2.3无冕之王的作用——媒体监督
    媒体的监督作用是越来越大了,尽管也出现了“媒体腐败”的现象,但其不失为你作为一个公民选择的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2.3.1各种媒体的联系方式比较好查,在网上随便搜索一下便成。《焦点访谈》、《法制播报》、《法制进行时》、《公民与法》、《南方周末》、《新京报》等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当然各地方的媒体更是多不胜举。
2.3.2媒体对于社会普遍存在的、长期关注的问题和从来没提出来的新的问题可能比较注意

2.4纪委、检察院反贪局——党内监督和反贪污腐败
    针对党内的违纪事项、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的贪污腐败行为,向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进行检举是最有效的途径。当然,全国各地的反腐的决心和执行情况可能不太一样。
2.4.1在有些特别黑暗的基层,举报者要注意保护自己,防止检举信落入被检举人手中因而受到打击报复:匿名检举举报、利用外地亲友转信等方式可以有效保护自己,但也要留意纪委和检察院的人能够跟你联系。
2.4.2注意自己保留被检举人的违纪、犯罪证据,直到纪委检察院的人找你索要。相关证据的复印件、照片等随检举尽可能信同寄,便于调查。
2.4.3可能有些地方有悬赏举报。立功的情况下,赏金可能不多,但不拿白不拿 呵呵 放心,在你要求的情况下,检举人相关单位会保密的。

事实上,上面说了这么多,我们根本上说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的内容,而是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了解的一些政治常识和可以行使的政治权利。这些途径尽管从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看是为了整体的法制建设,但在一定情况下,亦可以成为个人的救济手段,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使用。

3 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
上面这些,我们针对还只是社会问题,而不是具体的纠纷。通常想到纠纷的解决,大家可能会想到的就是上法院打官司。但事实上,诉讼只是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通常说起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1)容忍、(2)协商解决、(3)调解、(4)仲裁、(5)诉讼、(6)行政处理等。行政纠纷没有调解和仲裁,但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

3.1容忍
不用多说 纠纷的解决是有成本的,是挺麻烦的,是有成本的。“不蒸包子蒸口气”是不理性的,为了上百块钱、几十块钱、甚至几块钱(这个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去找个麻烦事不值得。

3.2协商解决
就是谈判啦 基本上为每个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必经步骤,很有学问。掌握好的话,对双方都有利。注意协商不要一拖再拖注意诉讼时效啦。

3.3仲裁
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我想能进行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大多都是有钱的生意人,肯定是不屑于看这个法律援助的材料的。劳动仲裁为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和诉讼的前置程序,具体见劳动纠纷的解决。

3.4调解
各县司法局是个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机关,可前去咨询。基层的村人民代表委员会和街道人民代表委员会下都设有调解委员会。对于邻里纠纷,家庭关系等等 他们是会有兴趣主动进来调解的。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不可申请法院执行。对于调解协议不满,调解协议就算没用了 直接去法院起诉对方就行了。

3.5诉讼
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提醒注意的是其结果往往是all or nothing(非黑即白),法官不太一是一、二是二的分清对错是非,而是严格依照法律判断。(参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3.6行政处理
就是行政机关对于纠纷的处理啦 最常见的就是交通局的交通事故处理。注意,对于处理不服的,在短期内要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通常是60天内)。

3.7行政复议
参见(《行政复议法》)
   
这些方式的灵活选择和运用,能使你尽快地摆脱纠纷的困扰,似乎这些还不是法律援助的内容 快了 呵呵

4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
很多id发文时,一抬头就是“法律援助”,“紧急求助”等等,后来一看内容其不是在寻求法律援助,充其量只是在询问有关法律的知识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中的援助者不光提供法律的意见、并且往往在诉讼、仲裁中参与代理。

4.1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主管机关
4.1.1官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机关是司法部及其以下的司法厅、司法局。如果你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话,可以去找当地的司法局打听,司法厅下可能设有专门的援助中心。举例来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基本就是由北京市司法厅主管的,其接待咨询,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核、批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4.1.2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有义务进行法律援助的,所以有的大所也会专门抽人组织进行援助案件的代理(免收代理费),主要是用来为自己的律所作广告。
4.1.3其他的NGO(非政府组织)这就多了 见后

4.2法律援助的对象——弱势群体
各援助机构都有一台自己的标准,通常是老、弱、病、残、孤、独、贫等方面的。前面有多id多次寻求关于噪音妨害生活的案件的代理,按照这些标准,大家就能判断,这些id并不是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的寻求者了。

也许有人来说,那你再往下写提供些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就没什么必要了,因为弱势群体往往是不上网的,尤其是水木社区。呵呵 话是没错啊,但有两种情况下是有用的:第一,水木上有很多热心的id关注着我们的社会和周围的弱势人群,他们可以把下面的信息转达给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第二,即使众id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是他们的一些法律问题需要专业解答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下面的信息进行自助的免费“消费”,要知道律师费可是越来越高哦。

4.3一些基本的案件援助类型
《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7月16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公民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4.4法律援助并非完全免费
   一般情况下,您无须支付律师的代理费,但须分担一定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节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有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5.各种援助中心联系方式(待补)

5.1综合类
5.1.1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前门西大街43号 邮编: 100031 电话:010-66084562
主要职能: 接待咨询,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核、批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5.1.2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海淀区司法局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 号海剑大厦506室
邮编:100089电话:010-82643151010-82655120传真:010-82643151 信箱:webmaster@haid.gov.cn
148法律咨询热线:010-62641148
5.1.3中国北京法律援助网
(非营利机构 但估计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所设)Http://www.zfyz.com ; 法律问题帮助热线: 010-88509002 010-87761165/62/63-8025/29 传真:010-87761164
5.1.4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10-62511092地址: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活动中心108A室
接待时间:周一到周五下午2点到5点
5.1.4其他(1) 请参见 http://www.netroom.hbu.cn/personal/ayaw/link.htm
广东省汕头市法律援助中心-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汕头市法律援助中心 -辽宁法律援助中心-安徽淮南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法律援助中心-新疆阿勒泰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香港法律援助处 -广东法律援助网-法律援助中心-四川联合法律援助中心--------


5.2妇女类
5.2.1北京大学律学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由北大法律学系部分教授、副教授、研究生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专兼职律师组建的专门从事妇女权益问题研究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民间组织。
联系方式 北大资源西楼5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话:(010)62635318 传真:(010)62566337 
 E-mail:fnzx@bj.col.com.cn
5.2.2打工妹之家
中国最早服务打工妹的NGO组织。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厂桥旌勇里3号院 邮编:100009 连系电话:010-66163129 66570575

5.3劳动纠纷类
5.3.1清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劳动诊所
以劳动纠纷为主,同时接受弱势群体的其他案件的咨询和代理
热线电话: 010-6263108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51号(清华东门外100米东升乡医院院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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