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1010 发表于 2006-4-23 16:50:22

台湾《法制史研究》第九期征稿启事

台湾《法制史研究》第九期征稿启事
一、 本刊为「中国法制史学会会刊」,创于二○○○十二月,原每年发行一期,自二○○四起改版,新版每年发行二期,分别于6月、12月刊行。发表园地全面公开,欢迎海内外专家学者随时赐稿,截稿日期分别为 3月31日与 9月30日。第九期的截稿时间并将延长至4月30日。

  二、 本会刊专门刊载论着、研究讨论、书评、法制人物,以及其它与法制史研究相关之作品。

  三、 来稿原则上以中文为主,如以外文撰写,请附中文摘要;如系译稿,请附寄原文或注明来源,并须附考释、批注及分析讨论,字数限制比照中文论文稿。如已于他处公开发表之文稿,请勿再行投稿。本稿如曾以其它语文或不同之形式发表,请予注明并附寄原作品。

  四、 写作时请按本刊〈撰稿格式〉,并附中英文篇名;「论著」请加附中英文关键词及各五百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并应加附注,附注请以随页注为宜,并附上参考书目及简要目次;中文书评请加附该书作者及书名之英文译名。

  五、 来稿文请以计算机横式撰写,或以六百字稿纸缮写,中文「论著」以三万字为度;外文「论著」以十五页至三十页打字稿(隔行打字)为原则。其它各类中文文稿请勿超过二万字,外文请勿超过十五页。

  六、 凡来稿须先送编审委员会初审,再送交二位以上专家学者复审。评审人写出审稿意见书后,最终由编委会决议讨论是否采用。审查采双匿名方式。审查结果将适时通知作者。

  七、 本刊不负责来稿内容物之版权问题(如图、表及长引文等),请作者先行取得版权持有者之同意。

  八、 本刊为纯学术性刊物,原则上不付稿酬,但赠送作者抽印本二十份及当期会刊二本。

  九、 本刊以计算机排版,除特殊情况外,来稿请附磁盘,并用Ms-Word 7.0(或以下)之中文版,或其它纯文字文件。请避免用特殊字体及复杂编辑方式,并请在磁盘上详细注明使用软件名称及版本。

  十、 来稿请附中文及英文真实姓名、最高学历、中文及英文服务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或e-mail等。寄至︰

  116台北市木栅邮政一支277号信箱《法制史研究》编辑部或E-mail yshuang@nccu.edu.tw

 

附件:



  《法制史研究》撰稿格式

 

  一、 请用横式(由左至右)书写。

  二、 文稿请按题目、作者、中英文提要、中英文关键词、简目、正文、图片、引用书目之次序撰写。节次或内容编号请按壹、一、(一)、1、(1)……之顺序排列。中英文提要请勿超过五百字。

  三、 请一律用新式标点符号。《》用于书刊,〈〉用于论文及篇名,「」用于平常引号,『』用于引号中之引号。在正文中,古籍书名与篇名连用时,可省略篇名符号,如《史记‧游侠列传》。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余标点符号均占一格。

  四、 正文每段第一行空两格,字体采用细明体。独立引文则每行缩三格,不必加引号,字体采用标楷体。

  五、 请一律用脚注,并置于标点符号之后。

  六、 第一次提及的帝王或年号请附加公元纪年。例如:昭帝元凤三年(前78),唐大历(766-779)年间。干支及其它中外非公历纪年,亦请括注公历。外国人名第一次提及时,请附原名。正文中的中日韩帝王或年号,请用中文数字纪年;其余之纪年,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七、 引用专书或论文,请用下列格式:

  1. 中日韩文专书: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公元年份),页码。

  例如:

  (清)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116,〈诸王列传一〉,页3576-3578。

  陆宝千,《清代思想史》(台北:广文,1983三版),页381。

  2. 中日韩文论文:作者,〈篇名〉,《刊物名称》×卷×期(公元年月),页码。

  例如:庄吉发,〈故宫博物院典藏清代台湾司法档案〉,《法制史研究》1(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2000.12),页76-78。

  3. 西文专书、论文格式,请比照中日韩文格式,惟西文书名及期刊名请用斜体字或划底线,西文篇名请加\"\"。

  西文专书例如:

  Martin Wilbur, Sun Yat-sen: A Frustrated Patriot(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 102-103.

  Martin Wilbur, Sun Yat-sen: A Frustrated Patriot(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 102-103..

  西文期刊例如:

  James M. Osbom, “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1734-41)”, Modern Phiology, 36(Aug. 1938), pp. 25-46。

  4. 第一次引书或文章时应注明全名及出版项,第二次以后可用简称。

  5. 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请务必注明版本与卷页。影印版古籍请注明现代出版项。

  例如:

  刘向,《列女传》(道光十三年振绮堂原雕,同治十三年补刊,梁端校读本)卷2,页12。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台北:乐天,1972影广雅书局本)卷12,页1。

  八、 图表照片须注明数据来源,并加编号。引用时请注明号码,勿使用「如前图」、「见右表」等表示方法。图表照片限用黑白,并尽量置于正文之后。

  九、 来稿如附有参考文献,格式请比照脚注中之引书格式,然出版项不加(),西文之姓氏亦需改置于前。书目请按文献史料(档案、原典、考古报告等)、近人著作(中日韩在前、西文在后)之次序分类列出。近人著作请按作者笔划排列(由少至多)。

  十、 英文摘要之汉字拼音请用大陆拼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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