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06-4-19 17:13:22

要从事实找法律,而不是从法律找事实

从事实找法律和从法律找事实,是两种不同的审判思路。我们应当坚持的是从事实找法律,而不是从法律找事实。
    审判人员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来分析事实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然后才能定性下判。如果在未搞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就以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然后再去找事实。符合法律的就感兴趣,加以确认,不符合法律的事实,竭力回避,视而不见。这样法官,是唯心主义的法官,没有不判错案件的,就绝对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只有从事实找法律,才是唯物主义的方法,才能有正确的裁判!

裁判 发表于 2006-4-19 18:03:57

我一直贴不上来,多点击了几次,结果全贴上了。完全是意外的,请斑竹谅解!并麻烦您删除多余的帖子。

littlekid 发表于 2006-4-19 18:16:13

删了,短信通知说扣了财富,其实没扣,呵呵

裁判 发表于 2006-4-19 18:45:17

衷心感谢斑竹!我真的是无意的。谢谢您!!!

13871355467 发表于 2006-4-19 21:51:36

是的,审判就是这样子的,这是实践法学。

13871355467 发表于 2006-4-19 21:52:15

乍样才能得到论坛币和威望啊,

chjlhu2004 发表于 2006-4-22 07:30:41

适用法律不是简单的从事实到法律,也不是简单地从法律到事实,毋宁说是目光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穿梭。大体上倒是可以分为自上而下型(由法律组合本案事实)的,和自下而上型(根据事实寻找法律)。就我个人的体验:中国的许多法官尤其是基层年龄偏大的法官缺乏应有的法律思维方法,而不能从事实中找到本案所应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或者不能找到本案所应解决的真正之法律上争点。似乎在以自下而上型的法律使用,实则难以规范处理本案,经常混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混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因果关系。故,不能简单的以为只能以某种法律适用模式为真理,何况自上而下型不等于先定后审,相反它体现了一个法律专业人的法律思维在处理案件中的建构作用。对于一个法官而言,如果你遇到一个案件,不管是否是合同纠纷,都应当首先问自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其法律规范基础是什么,然后才考察原告是否对支撑起诉讼请求的事实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了相应的防御。

zhdwak47 发表于 2006-4-23 10:10:13

法律与事实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早就混在一起了,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四章,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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