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的执法当休矣
我们有很不好的传统,就是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尽管以后我们否定了这种做法,但是,遗留下来的痕迹还是不少的,运动式的执法就是一例。1983年以来,先后开展了三次严打。严打时,犯罪势头遏制了一下。但是,马上又反弹了。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这种执法方式的效果的。按照菲利的观点,犯罪是有个人、社会和环境所决定的,一定的社会,必然有一定数量的犯罪,不是人为地能将其控制在很低限度,或者将其消灭。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定期的严打来控制犯罪。关键是要发展经济以及平时严格执法。这两点做不到,再搞几次、几十次严打,都不管用! 最近好像在扫黄打非
大家小心了哦 那倒是,我迷信制度,但是什么定理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 在定期的“严打”施行时,轻罪重刑就会泛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这也是变相地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我迷信制度,但是什么定理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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