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lyxi 发表于 2006-3-8 09:31:09

虚拟刑事疑难案件讨论之一::可以认定故意杀人么?

第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某发生口角,致使被害人用手把被告人打出鼻血.被告人邀约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行使还击.其中第一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但是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第二被告人用棍棒击打,第三被告使用了啤酒瓶! 被害人此时有两条路可以逃跑,第一有一条小路,第二,有一条河沟.因为被害人腿部受到伤害,所以选择跳河逃跑!跳河之后说,此仇一定要报!致使三个被告人对其进行追赶! 在被害人游泳过程中,因为身体伤害而沉入水底,致使死亡.请问此案件的性质如何,该如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yclyxi 发表于 2006-3-8 09:37:51

我认为可以定故意杀人,单看一个情节被害人入水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救援,主以定故意杀人!

前后行为只够成量刑上的从轻从重情节!

大家说呢!

yclyxi 发表于 2006-3-8 09:38:09

故意的形成过程的没有必要在行为前吧,在行为的过程中形成杀人的故意仍然可以认定主观故意!

为实施救援,就是故意杀人!!!

yclyxi 发表于 2006-3-8 09:38:10

请大家讨论一下

yclyxi 发表于 2006-3-8 09:38:15

但是却有一点:
追赶过程中,足以看到被害人溺水死亡过程,见死不救,应该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杀人,或间接或直接,材料还看不出。

之前的伤害是量刑情节,不是量罪情节。

孜孜不息 发表于 2006-3-9 19:07:19

同意楼主意见。犯罪嫌疑人已经将被害人打伤,明知其可能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仍积极作为,放任该后果的产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sdwzk 发表于 2006-3-15 15:01:10

4楼的观点的是错的.

1\追打导致被害人被迫跳入水中溺水死亡,是追打行为的后果,并不成立一个不作为的杀人(见死不救),因为,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自我选择的危险,行为人的追打是死亡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独立的追打行为.

2\当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时,追打行为中断.如不跳水而走小路,此时,被害人自己选择了一个危险.但如果行为人持续的威胁被害人使其不得上岸,最终使被害人力尽溺水死亡,则死亡结果或危险的出现取决于行为人的胁迫和被害人的选择,如果据一般经验可判断被害人的选择是容许的,则由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有先行行为(追打).任何站在岸边胁迫被害人无法自救的行为,均等同于积极地置被害人于危险之中.此不作为恰恰是作为.

3\至于谁该对死亡具体负责,因案情描述不清,无法判断.

野樵 发表于 2006-3-19 00:05:01

这个案子其实还是因果关系的问题,依照刑法上的相当因果说,被告人在存在伤害故意的情况下,对伤害结果是伤还是死存在放任的心理,而实施相关行为,而基于该行为发生间接因果关系上的死亡结果,可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我认为对于被告人对溺水的事实发生后没有进行援救的行为,其实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心态的考量情节。

sandfly 发表于 2006-3-19 00:32:27

准确定罪尚需查清被告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有故意或放任的意图,主要表现在:
1、被告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有追求或放任之意,从伤害程度概观,似乎此种意图并不明显;
2、被害人入水三被告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如果四人原本熟识,已知被害人水性极佳,似不能认定有此意图;
3、被告三人是否发现被害人陷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予以积极施救,如是,则其主观意图并无放任或追求死亡结果发生之意,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包括间接)。
因给出案情极为简单,认定罪名有一定难度,但从事发过程及但是造成的伤害程度(轻伤)观之,出气的成分居多,个人倾向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luestars 发表于 2006-3-25 20:56:39

说实话,法律人应时时注意以证据说话,所以没看到案卷很多都是不确定的。
个人以为定故意伤害为好,定故意杀人律师可以反驳说当事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楼上的说见死不救就是持放任的故意,律师可以反驳说当事人以为河水不深,或无法施救等。
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能较好地追诉罪犯,法院也能接受。

paimi_guo 发表于 2006-3-26 01:24:12

3名被告均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是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某种行为,即应当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而不去履行。不作为之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职务或业务之要求和行为人先前行为这三方面。本案应属于第3种情况。3被告基于先前的加害行为致被害人跳水逃生,而后又穷追不舍,更令被害人无法及时上岸。此时,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在客观上已处于潜伏存在的危险状态之中,故对3被告即产生了应当实施积极救助行为以阻止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

大勇 发表于 2006-3-26 01:43:41

因果关系并未中断,

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sdwzk 发表于 2006-3-31 16:44:33

危险前行为是否产生保证人的不作为犯的实质基础,其实重大的理论问题。我国刑法学一直采取了鹦鹉学舌的方式,缺乏独立的思考。甚至未赶上人家的后尘。

不法行为即可产生保证人义务?干了坏事就一定要干好事?干了坏事有刑法予以处罚,何以产生作为的义务?其实作为的义务只是一个公众期待,是虚幻的存在、美好愿望而已。因为由此延伸就可能产生:打伤了人就应该将其送医院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如何产生的?须知道限制公民自由,拘以义务,须有法律规定。

用因果关系不能分析该案例,因为,在区分是否中断之前,要判断因果流程是否可分(或者说二者是同一的)。追打是故意的伤害行为,而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追求。在本案中,死亡的原因是清楚的,追打落水,溺水身亡。有行为人的行为因果流程,也有被害人的自我选择的危险。在此,相当因果关系无用武之地,因为,相当性作为一个评估要素是为了排除意外因素,剔除剩下重要的原因。但无法用于确定归责的问题。进一步说,本案两分两个方面,其一、作为义务的存否(保证人地位);其二、归责问题。

yclyxi 发表于 2007-8-13 17:25:39

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的

spuer 发表于 2007-8-23 03:18:03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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