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_001 发表于 2006-3-7 01:26:23

一个美国的案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被告是一家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依约为斯坦恩公司评估资产。被告知道,
斯坦恩公司的贷款人将会依靠评估报告作出贷款决定。被告审计结果显示,斯坦恩公
司的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并出具了32份证明原件。依据被告的审计报告,原
告给了被告165000美元的贷款。不久,斯坦恩公司破产,原告血本无归。原告
将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诉由为“故意欺诈”和“过失不实陈述”。有证据表明,
如果被告事先稍加仔细审查斯坦恩的账簿,一定会发现账簿上的问题。初审法院作出
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二审法院则否决了被告的欺诈责任,但认定被告的过失责任成
立。此案最后上诉到了纽约上诉法院,该院首席大法官卡多佐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首先,卡多佐法官分析了欺诈的一般规则,指出被告无疑有义务为雇主提供诚实
的证明文件。根据斯坦恩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应仔细、慎重和适当地从事自
己的工作,并对斯坦恩公司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承担诚实陈述的义务。这样做的原因就
在于,在此特定情况下,雇主并不是自己要用这些文件,其意义主要是体现在债权人
和投资者方面。问题分析到这里,卡多佐大法官引申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被告对斯
坦恩公司的债权人或者投资者是否承担过失责任?如果被告负有此种过失责任,那么
,实践当中无疑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被告任何一个轻率的细微错误,往往也会导致
斯坦恩公司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无法发现账簿后掩藏着的虚假的或伪造的事实,这样,
会计师就要在不特定时间里对不特定阶层承担不特定范围的责任。而这也就意味着,
会计师行业的商业行为具有非常高的风险:不管是否有过错,只要陈述存在错误,那
么,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着,卡多佐法官分析了与之相关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理论。根据传统的普通法
,合同责任要求原告、被告之间具有合同,侵权行为要求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法
律关系。但是,法律的发展趋势是正在逐渐淡化这种联系。就侵权行为而言,即使产
品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制造商同样要承担产品责任。该责任的扩展
,产生了不实陈述的过失责任问题。会计师因其不实陈述而对债权人和贷款人承担责
任,律师因其不实的债券或股票陈述而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地契公司因其不实的土地
评估而对土地竞标者承担责任。但是,在认定这种过失责任的时候,还是要看原告、
被告之间关系的远近。如果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和特殊的,过失责任的标准就较
为宽泛;如果只是一般或者抽象的关系,那么,过失责任的标准就较为严格。

   卡多佐法官宣布,就本案而言,上述看法并不排除会计师承担欺诈责任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的审计活动足以显示是蓄意作出虚假审计,那么该行为无疑就构成欺诈;
反之,如果被告既非粗心大意,也非故意出具虚假评估,错误的结果确实是出于工作
上的失误,那么,被告只承担合同法上的过失责任。可以相信,当一个商人免费得到
一份商业文件的时候,他仅仅只是众多潜在投资人中的一员,他没有道理来要求更多
的东西。

   最后,纽约上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过失的诉讼请求;至于欺诈的诉讼请
求,则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解读?

   1.本案件是关于欺诈和不实陈述侵权责任的一个名案。卡多佐大法官在这个案
件中分析了两个相关的侵权行为责任诉讼形式,一是欺诈,二是过失不实陈述,重点
是后者的责任性质和相应范围。

   2.一般来讲,欺诈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被告作出该错误陈述乃出于故意欺诈
;第二,被告错误陈述的意图是引诱原告依据该陈述而行为;第三,原告依据该陈述
而作出行为;第四,原告遭受损害。实践中,欺诈者有可能被判定惩罚性赔偿。

   3.如果被告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作出了虚假和错误陈述,也有可能承担不实陈
述的过失责任。早期的普通法并没有这种侵权行为责任,后来,英美法承认了这种侵
权行为形式,美国1965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对此作了专门的界定。

转自:北大未名BBS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一个美国的案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