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樵 发表于 2006-3-2 22:22:43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案例)

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开公司请某乙帮忙打理财务,由于公司刚成立还没有业务,所以该公司暂时只有甲、乙二人,甲口头答应年底适当对乙的劳动做些表示,但二人都将乙在公司的工作视为朋友帮忙。乙与该公司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商定报酬、更没有拿报酬。在乙帮甲的公司打理财务工作7个月后,乙利用在甲公司工作的便利侵吞18万元走人,某乙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路轻舟 发表于 2006-3-2 23:51:21

我认为不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这个人不是公司的员工,主体不符。
我认为是盗窃罪。
不知楼主什么意见?

孜孜不息 发表于 2006-3-3 12:43:58

根据案情,某乙应当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某甲开了公司,当然是公司的懂事长,具有聘请或委托他人从事业务的权力。某乙系受聘管理公司财务的,自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某乙是利用管理财务的便利,非法获得巨额财产,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故,偶认为其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涉嫌职务侵占罪。
至于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商定报酬、更没有拿报酬,在本案中是不影响定罪的。

一路轻舟 发表于 2006-3-3 15:11:10

某甲开了公司,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从公司只有甲、乙二人看,不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个人独资企业。

不论甲的公司什么性质,他是具有招聘或委托他人从事业务的权力。关键看是招聘还是委托。这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应该是不一样的。就如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不是一回事一样。他们的区别,决定法律的适用

野樵 发表于 2006-3-3 23:32:25

说明一下,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是由于业务还没有正是开展,所以单位还没有招人,某乙是完成一些日常性的财务工作。

孜孜不息 发表于 2006-3-6 09:02:37

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其他非国有单位,均不影响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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