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y 发表于 2006-2-28 19:07:44

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闭幕词-杨立新

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闭幕词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同志们:

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就要闭幕了。作为会议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代表,对这次会议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这次会议的与会者不仅仅是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还有宪法学界、行政法学界、诉讼法学界以及法理学界的学者专家。不同法学学科的法学学者专家齐聚一堂,对物权法草案进行深入的研讨,这还是第一次。与会专家学者立足于我国物权法草案制定的现实,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未来,充分肯定了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立场,以及规定的各项物权制度的准确性和先进性,统一了对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取得了空前的共识和一致的见解。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能没有物权法。

通过今天的理论研讨会,我们可以无愧地向祖国人民和世界宣称,经过专家学者和全国人民十余年辛勤汗水浇灌的物权法草案,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它的社会主义方向是坚定不移的,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法律化、制度化的一部成功的法律草案。相信物权法草案经过审议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以后,它会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与会学者专家经过深入研讨,在以下六个问题上的认识是高度一致的:

第一,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国经历了50多年不断探索甚至是痛苦的实践才得到的正确结论。但是,仅仅有这样的经济制度还不行,它还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物权法加以固定和落实,成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并保障其执行。正因为如此,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在第50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草案通过这些条文,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并完善了对所有权等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必须。“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物权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就会发生肆意侵害人民的财产,践踏人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物权法的制定,正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保障人民在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共享和谐和幸福的福祉。

第二,物权法是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推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重要法律。我们认为,物权法是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法律。首先,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探索出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公有制财产持续增值、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人民的财富也有较大的增长,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各类外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外国人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平等保护。这些都迫切需要尽早颁行一部科学、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从而确认和巩固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深入进行。再次,物权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而物权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草案》第2条)。只有确认了财产的归属,才能够明晰产权,交易才能够顺利进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才能得以建立、价值规律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这些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必须在物权法中固定下来,成为法律制度,才能够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越来越宽,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

第三,物权法是协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财产关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物权作为维持人们基本生存和生活的财产权,是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物权法确认物权的归属、拓展财产的利用方式、明确物权的保护规则,为人们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提供了行为准则,从而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和谐。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公正及时地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财产权属纠纷。物权法就是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物权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这些方面,我们确认物权法草案通过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基本规则,紧密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能够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财产基础,是切实可行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物权法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法律。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基本的财产法,没有物权法,就无法建构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就是通过这些举措,鼓励人民积极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国富民强的愿望。物权法的这种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进行平等的保护;另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改革开放中产生出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就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富国强民的理想。

第五,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国要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根本的标志就是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因此民法典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干。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我国,物权法同样具有这样的地位,是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是民法典制定中的关键环节,在立法上完成了物权法的制定,就基本上完成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实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没有物权法的完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缺少最重要的部分,就难以完成。而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部完善的物权法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重要标志,而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能够担得起这个重任,实现这样的职能。经过这次会议的深入研讨,我们更加坚信这一点。

第六,物权法草案是全国人民和法学家充分交流意见的结晶,凝结了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初步成果的1993年开始启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至今已经审议四次。十几年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等学术研究机构、实务部门组织了无数次物权法研讨会,在历次研讨会上,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物权法的起草意义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各界对物权法的制定欢欣鼓舞,积极献计献策,通过各种形式提出了两万多条意见,这都是为了把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写进物权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成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十三亿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已经在今年的七月份全民征求物权法意见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如何使我国物权法能够最大程度的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情,是法学家们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始终关注的问题。而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家所不曾遇到的。应当欣慰的是,经过全国人民和法学家的齐心协力,已经解决了这些立法难题。例如,物权法草案在构建我国的建筑物不动产权利中,做了独具匠心的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草案借鉴了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并且进行适当改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强调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权利的保护,突出通俗易懂的“业主”概念;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方面,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三元论”改造成为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三元论”,突出了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管理权利。又如,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借鉴预告登记制度,特别规定了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制度,保护商品房交易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房地产开发商的侵害。从物权法草案的上述起草过程可以鲜明地看到,制定物权法是党中央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物权法草案凝聚的是全国人民和法学专家学者的经验和智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得出以下共识,这就是,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告诉我们,将要颁行的《物权法》是一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是在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制定的,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是对二十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党的“十六大”胜利成果的记录和总结。我们与会的全体民法学者、法理学者、宪法学者一致呼吁,经过立法机关、学界同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在改革开放已经取得重大胜利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必须尽快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而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谢谢与会各位!

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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